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布鲁斯
一、某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科某研发股份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某公司自主研发Primo D-RIE介电质刻蚀设备。原告发现被告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和被告科某公司员工张某、赖某,通过盗窃、偷看设备以及在台湾地区诉前证据保全过程中超越范围查看、测量机器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某公司上述设备的商业秘密,科某公司在之后的诉讼中使用了非法获得的上述商业秘密。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对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仍需保密的技术,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保密合同的附随义务。科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技术秘密,会因掌握直接竞争对手的技术秘密而获得技术或者市场竞争优势并最终获益,科某公司应当赔偿损失。遂判决:科某公司销毁涉原告商业秘密简报资料及照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90万元,禁止科某公司、张某等个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相关密点。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通过公正审理,依法认定案涉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仍然构成商业秘密,竞争对手等其他主体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掌握该技术秘密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有力保护了我国企业依靠自己科技攻关所掌握的先进技术,维护了我国企业相关技术在该领域的优势。特别是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下,通过依法审判充分保护我国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激励更多企业在“卡脖子”技术上加大攻关,更好走出去应对激烈的国际竞争,也充分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水平。
二、容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况
原告容某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要从事进出口金属材料的企业。2016年至2019年间,原告与多家境外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从而掌握该些外国客户的联系方式、产品需求及价格偏好等深度客户信息,并采取一定保密措施。被告吴某某于2014年入职原告,长期负责对接前述外国客户,2019年7月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上海路某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法定代表人暨本案被告黄某某是被告吴某某的配偶。根据法院从海关调取的交易数据显示,被告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与原告前述的外国公司客户产生交易且金额高达1,500余万美元。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三被告上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5万元。
二、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根据审理需要向海关发函调查,查明侵权人的交易状况,同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准确把握一般商业交易的规则,在侵权人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下,认定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高额的判决金额体现了司法充分保护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亦有效震慑了离职员工通过隐蔽方式使用商业秘密与权利人长期稳定客户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蔡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情况
某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整合了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等经营信息用于商业运营,并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被告人蔡某于2018年起设立并经营“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明知他人违规从某商业公司内部网盘下载上述经营信息,仍然付费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微信小程序上使用,同时收取相应会员费营利。经鉴定,某商业公司商品的价格信息和库存(在库和拟到库)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折扣店扫货”微信小程序、蔡某手机内相关电子数据等,与某商业公司经营信息实质相同。截至2020年12月,蔡某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
2021年4月,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蔡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六万元。
二、案件评析
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能够促进权利人的经营活动,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应予严格保护。本案涉及在微信小程序等新业态下商业秘密侵权,手段更隐蔽,取证更复杂。检察机关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通过本案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有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四、陆某甲、陆某乙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一、案件情况
2018年9月起,被告人陆某甲成立上海A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后违反与原工作单位上海B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使用B公司研发并采取保密措施的《龙珠传奇》游戏的前端代码,开发《龙珠Z战士》游戏并上线运营。期间,被告人陆某乙明知上述前端代码为原工作单位B公司开发且与B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仍帮助陆某甲在A公司的上述游戏中予以使用。经鉴定,侵权游戏软件代码与B公司研发的游戏软件代码构成实质性相似。A公司通过《龙珠Z战士》在各个平台发行,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0万余元。2020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陆某甲、陆某乙提起公诉。2020年11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陆某甲、陆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和二万元。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办案难点在于游戏软件代码是否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和违法所得如何认定。检察机关围绕保密措施引导取证,听取专家鉴定意见,综合分析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夯实定罪基础。依照本案的商业经营模式与获益模式,以被告人实际获得的分成来计算,更符合以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作为违法所得的规定,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五、青岛信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金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一、案件情况
2010年11月起,被告人金某等4人在上海迈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某公司)任职期间,以代持股方式共同设立青岛信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公司),后违反保密义务,由金某、姜某非法获取迈某公司产品技术配方及工艺,宫某、孙某提供销售渠道,通过信某公司生产、销售与迈某公司相似的9款有机硅产品。经鉴定,迈某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配方与信某公司生产的9款产品配方构成实质相同,两者产品的成分高度一致,属于同一种有机硅化合物。经审计,2015年5月至2021年4月,信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89万余元。
2022年3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信某公司、金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3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信某公司罚金人民币450元,判处金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
二、案件评析
涉案配方系化工领域技术信息,专业性强且复杂程度高,案件审查难度大。检察机关采用“技术信息+产品效果”双重比对的方法,查明侵权产品使用的配方与权利人主张的密点配方虽然在部分原料名称、溶剂配比上有所差异,但仍具有同一性,并结合“数据查新+研发证据”,明确技术信息的部分公开并不等于全部公开,有效排除被告人主张的反向工程抗辩。
六、徐某及上海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况
徐某在2020年至2022年担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成本总监一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向上海恒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意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和之某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三家投标单位披露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项目招投标的标书标底价格、工程清单、价格清单及相关图纸等共7个商业秘密。涉案三家投标单位将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经营。
本案四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于近期对四个当事人作出合计罚没13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本案当事人泄密方式隐蔽,查证难度较大,证据固定要求极高,执法人员通过验证双方文件哈希值是否一致的方式,固定了当事人发送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亦是全市范围内查办的首起建工领域招投标环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七、高某(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况
离职员工吴某利用自己曾担任权利人公司生产总监的便利,通过设立高某(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将获取的部分风机图纸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对部分图纸中的非关键部件进行修改以掩人耳目。当事人以下达生产订单的方式委托外协加工单位生产加工风机产品,并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的方式将生产订单和风机图纸发送给外协加工单位。经福建**司法鉴定中心和上海市科**中心鉴定,上述图纸与权利人提供的图纸构成相同和实质相同,且上述技术图纸均属商业秘密。
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规定,“自立门户”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对技术图纸略微修改,辅之以委托生产的方式试图瞒天过海、逃避处罚。执法人员从外协加工单位入手,运用电子数据固定、司法鉴定等手段查明违法事实,由表及里、外围突破,最终顺利办结此案,将当事人绳之以法,体现出较高的商业秘密执法水平。
八、上海涵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案件情况
涵某公司员工陈某某在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担任甲公司销售经理和销售部经理期间,知悉该公司相关项目的技术方案等商业信息。2018年8月陈某某离职时未将载有上述商业信息的备份文件资料删除,并就职于涵某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和方案设计等工作。2018年11月,涵某公司在开展乙公司的采购项目时,将甲公司的报价图修改更换为涵某公司名称后,向乙公司报价并签订业务合同。后又参照甲公司相关产品的技术信息设计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图纸,并委托丙公司根据其提供的图纸进行加工后销售给乙公司。上述图纸内特定的技术信息,属于甲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而涵某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或授权,且在明知或应知陈某某违反保密义务获取了甲公司技术图纸内特定的技术秘密的情况下,却仍然使用上述技术图纸从事经营活动。涵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涵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该案系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自成立以来首例成功查处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结,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优化了辖区营商环境,更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坚决态度。
九、郑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间,担任C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离职保密承诺书》等,对C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21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接受某咨询中介公司的邀请,成为该公司的行业专家顾问。其间,郑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B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的电话访谈,在明知实际咨询方系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将刺探掌握的有关C科技有限公司在先进工艺研发进展和投产规划、现有产品实际产能等商业秘密通过咨询中介公司非法提供给境外的组织、人员,并从中牟利。
2022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案件评析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后,这一新增罪名在上海适用的首例案件。司法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把握新罪名的构成要件,严厉打击境外组织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间谍犯罪活动,依法维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助力提升国际竞争力,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民族利益。
十、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一、案件情况
李某于2012年入职豪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2016年11月,李某强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堃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堃某公司)。于2017年2月从豪某机械离职,进入堃某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技术研发和销售经营。李某违反豪某机械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豪某机械“HOMAG封边机”的技术信息和图纸,通过堃某公司生产封边机并对外销售,造成豪某机械经济损失。
2020年12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堃某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责令堃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堃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堃恒公司诉讼请求。
2022年2月7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侵权产品、犯罪工具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等刑事处罚。该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1月,豪某机械以堃某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堃恒公司通过李某获取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其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全额支持了原告豪德机械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二、案件评析
商业秘密凝聚着企业生产经营的智力成果,关乎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发展。“豪德机械”商业秘密保护系列案成功的查办,是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机制的积极探索和良好实践,通过知识产权民事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举措,彰显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整体协同联动,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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