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件一审宣判

2024-09-05 18:00:00
该案系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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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杭州中院、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 | 布鲁斯

8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陈志君担任审判长对原告缪某某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悉,该案系首例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司法案件,也是杭州中院提级管辖的首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审案件。

2023年4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缪某某在负责某平台网店运营期间,实名认证并使用其担任店长的店铺子账号,该账号能够查看该店铺订购的“生意参谋”数据。“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

2022年6月至8月期间,缪某某将其掌握的店铺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使用,供杨某某登录浏览“生意参谋”数据,或应杨某某要求查询并提供相关数据。

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缪某某泄露了某软件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其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缪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余杭区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行政处罚的决定。缪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今年(2024年)5月28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余杭区人民政府区长、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某软件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近300人旁听了庭审。

该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 案涉“生意参谋”中的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 原告将“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使用是否违反了保密义务,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因案件属于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新类型案件,故未当庭宣判。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等数据服务。商家在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生意参谋”数据的行为,某软件有限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

缪某某将其掌握的“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登录使用,供其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罚款5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余杭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软件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余杭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杭州中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原题 | 院长开庭 | 一起涉数据产品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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