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周一谈 | 关于游戏画面版权的几个问题
作者 | 袁博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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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游戏画面的版权问题,成为版权领域的最热门的话题,无“之一”。笔者不由地想起版权界五年一热的话题规律:十年前是关于“计算机字体”的大讨论;五年前是关于“体育赛事直播”的大讨论;时至今日,话题又变成了“游戏画面”的大讨论。
“计算机字体→体育赛事直播→游戏画面”的变化,恰恰说明了一点:与其说版权是以保护作者为核心的权利体系,不如说,该权“各项权能设置背后都代表了一个产业或利益团体”(参见卢海君:《版权客体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例如,在谈及版权的起源,很多人言必称《安娜女王法》,然而考察历史背景,却不难发现,该法的出台最初主要并非为了保护作者权益,而是侧重保护出版商的权益。因此,与其说是天赋人权,倒不如说版权从诞生那天开始就和产业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如今进入公众视野的关于游戏画面版权的讨论,恰恰反映出游戏相关行业的日益发展和随之而生的利益需求。
从去年开始,笔者参加的关于游戏画面版权研讨的各种大大小小的会议有七八次,既有高大上的线下专家会议,也有举手可见的微信专业群聊,在这些研讨中,有法官、律师、公司法务和高校学者,但是笔者从研讨中发现了很多认识上的问题和误区,以下具体分析。
一、理论和实务中对游戏画面的认识乱象
现在的业内话题讨论,但凡涉及到游戏画面版权的,一般都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特别热烈,不但参与的人多,而且观点对立的程度非常激烈。第二,在讨论过程中,曾有个朋友私信笔者说,“看的出来,很多讨论游戏画面的人,根本不知道现在网络游戏发展到了什么程度”,笔者对此深为认同。显而易见,一部分讨论这个问题的人,对游戏画面的认知水平还停留在20年前或者更早的“前后蹦跶左右扫射”的街机游戏的印象上,并不知道如今的网络游戏已经发展到了天翻地覆的地步,让人不禁感叹在高校增设“游戏竞技”专业的确非常必要(据报道,近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增补了13个专业,其中包括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第三,很多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虽然激烈,最后却往往难以达成某种共识,一个学者私下感叹“简直是鸡同鸭讲”,笔者深有同感,为什么呢?因为对于什么是“游戏画面”,很多人都是凭着各自的理解,很少有人想过严格统一下定义。
例如,关于游戏直播,有的人心里的直播画面是这样的:
有的人心里的直播画面是这样的:
还有人心里的直播画面是这样的:
正是因为连讨论的对象都无法统一,自然不可能得出有效的、可信的结论。
二、理论和实务中对游戏画面版权的各种观点
在对游戏画面的讨论中,还出现了各种新奇有趣的观点,笔者以下选取四种代表性的观点逐一介绍并予以分析。
这种观点认为,只要游戏软件是正版的,那么游戏玩家或者其他企业对游戏竞技画面的直播,是对自己物品的合理利用,不存在侵权问题。只有使用盗版游戏软件,才存在游戏画面侵权的问题。
分析:笔者举一个例子就可以否定上述观点。例如,张三购买了某画家的一幅油画并悬挂在自己卧室床头。那么,张三有权将油画对外展览,但是,他却无权用照片高清拍摄这幅油画并上传到网上,因为,这涉嫌侵犯了画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说的是张三的照片画面仅仅高清呈现油画,如果张三对着卧室拍摄照片,里面也会出现油画,上传这样的照片则一般不构成侵权,原因在于,这构成“附带性使用”。例如,在影视作品中,出于情节设置和拍摄的需要,会出现大量他人作品,如图画、书法、雕塑、摄影、音乐等,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如果是服务于剧情需要的“一带而过”式的使用,就不宜认定为侵权。类似的道理,前述的对卧室的拍摄和上传照片同样不构成侵权。
2“事实报道论”
这种观点举了个例子:在绘画比赛现场,很多选手正在绘画,这时一个记者拿着高清摄像头对每个选手的每幅作品进行了细节展示,显然这不是侵权。同样的道理,为了直播游戏比赛,也需要展示游戏画面,同样不应当认为构成侵权。
分析:用上述绘画比赛报道的例子类比游戏直播画面并不恰当,最大的问题在于:报道绘画比赛时对选手画面的展示是暂时性的和合理的(出于新闻报道目的),而很多游戏直播画面却完全相反:第一,在画面展示上,游戏画面本身占据了整个屏幕;第二,游戏画面的展示是长时间的。因此,用绘画比赛类比游戏画面直播,并不恰当。另一方面,可以想象,如果一个电视台未经许可在电视屏幕上静态全屏展示某位画家一幅作品超过15分钟(又没有合理的理由,例如介绍推荐、文化阐释等,也没有画外音),那么,同样涉嫌侵犯相关画家的著作权(但一般情况下并不会有画家去起诉,因为这相当于给自己的作品免费做了广告)。
3“观众目的论”
这种观点认为,观看游戏比赛画面的观众,其实欣赏游戏画面本身并非其主要目的,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观赏游戏高玩的表演。
分析: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同样可以用一个例子予以反驳。例如,很多餐厅都配有背景音乐,但是去餐厅消费的顾客显然主要目的是为了就餐而不是为了欣赏音乐(为了欣赏音乐应该去音乐厅或者剧场),但是,餐厅并不能以此为理由就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同样,即使看游戏直播的人主要是为了看游戏玩家的表演,但这并不代表使用游戏画面就可以免除获得许可的义务。
4“道具论”
这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本质上只是直播玩家用来表演的道具,因此不应该过度予以保护。
分析: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即使是“道具”,只要构成作品同样可能受到保护。例如,现实中曾出现过这样的案件:一个公司在拍摄连续剧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首饰作为道具,并给出了细节展示,事后被起诉不正当竞争,一审被判赔偿。由此可见,版权保护,与“道具”不“道具”的,并无直接关联。(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