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携”还是“携律”,傻傻分不清

2019-01-18 18:03:14
混迹于互联网法律圈的人,对于“律携”与“携律”两个法律平台可能并不陌生。一家是由君合律师事务所推出的律师互动平台“律携”,另一家则是由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造的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携律”。都是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而且品牌名称均由“律”字及“携”字组成,只不过二字位置不同,由此产生的商标纠纷,也相继展开。

作者 | Cinderella


(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030字,阅读约需4分钟)


混迹于互联网法律圈的人,对于“律携”与“携律”两个法律平台可能并不陌生。一家是由君合律师事务所推出的律师互动平台“律携”,另一家则是由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打造的法律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携律”。都是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而且品牌名称均由“律”字及“携”字组成,只不过二字位置不同,由此产生的商标纠纷,也相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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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障碍被扫清

小编经过在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目前共有6件“律携”商标注册信息,分别分布在第9类、35类、38类、41类、42类及45类。上述商标均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转让至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目前,上述商标除第9类及第38类获准注册外,其他类别商标流程显示“评审应诉 判决结果 结束 2019年1月3日”。


而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则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下属子公司。


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类、41类、42类及45类申请注册的“律携”商标,先后被商标局及商评委以及一审法院,以上述商标同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携律”,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驳回了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张。


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不应阻碍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本案应暂缓审理;诉争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被提起撤销注册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也撤销了引证商标,并最终经过两轮诉讼获得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维持了商评委上述决定。


而针对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驳回复审系列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发生变化之情形,鉴于诉争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上述事实,结合引证商标的最终权利状态,依法对该案重新进行审查。


综上,依据新发生的事实,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不妥,应予撤销。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原判及商评委被诉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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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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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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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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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201号



原有他人来帮忙


北京君时天下互动科技有限公司4件“律携”商标的申请注册,能够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其中离不开一家名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帮忙”。其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针对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


小编经过检索发现,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2日,在第16类、35类、41类、42类及45类,申请注册了5件“携律”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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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针对其中的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35类、41类、42类及4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携律”商标,于2016年5月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撤销申请。在商标局驳回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对上述商标予以维持后,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7年10月,商评委针对上述4件商标作出复审裁定,对申请注册在第35类、41类及42类上的“携律”商标,商评委以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对上述商标予以撤销。


2016年5月10日,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2月3日作出《关于第7161921号第42类“携律”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驳回派德铭公司的撤销申请,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携律”商标,在家政服务;寻人调查服务上予以撤销。在版权管理;诉讼服务;法律研究等服务上予以维持。


随后,上述案件进入到行政诉讼阶段。在一审法院均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后,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均围绕不同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法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超出被诉决定认定的事实范围,错误认定“携律网”仅为网站名称,而不认定系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携律网”中含有的“网”仅是媒介形式,“携律网”唯一指向诉争商标;对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不宜过于苛刻;诉争商标撤销请求人与法索科技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系恶意滥用“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程序。


而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则以相关证据证明力极低,不宜采信为由提起上诉。


随后,针对上述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法院均维持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双方的上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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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6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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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5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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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6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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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行终6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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