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捍卫》作者诉《人民的名义》抄袭 一审被驳(附判决全文)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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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题材小说”、“现代版官场现形记”《人民的名义》在去年开播不久即引发广泛关注,也招致了著作权侵权风波。
2017年1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作家李霞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案。该案中,李霞向《人民的名义》作者周梅森、出版发行方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出版集团)合计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请求判令周梅森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12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李霞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该小说于2010年9-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人民的名义》出版发行。二者均为反腐题材小说。
李霞起诉称,《人民的名义》在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抄袭了《生死捍卫》。周梅森和北京出版集团共同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北京出版集团侵犯了其复制权和发行权。
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辩称,《人民的名义》与《生死捍卫》描写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在表达方式上具有实质性区别,不存在抄袭和剽窃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关于图书《人民的名义》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原、被告均未提交向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申请。西城法院组织双方对图书进行了比对,并依据原告的主张及图书的内容进行了梳理总结。
判决中,该院认可《生死捍卫》一书的出版时间早于《人民的名义》,被告在完成《人民的名义》之前,理论上是可以接触到《生死捍卫》;并通过举例比对,从破案线索推进及逻辑编排、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等五个方面,对两部图书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经比对,该院认为,就上述五个方面,涉案两部小说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该院在判决中指出,两部图书内容中对于案件查办过程中,核心案件的设置以及破案线索的选择和结构安排等,是作者个性化判断和取舍的结果,最能体现作者的独创性。
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职位、相貌、外形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同学关系等,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在人物关系的比对中,不能脱离情节而单独就人物关系进行比较,否则可能会构成在思想层面或者公知素材层面的对比。
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以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及人物关系可以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据了解,西城法院在该案判决中用数十页的篇幅对于两部作品进行了多个维度梳理与比对。获取判决书全文,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判决书二维码)
(2017)京0102民初32282号
实际上,这不是《人民的名义》首次被诉抄袭。
同名电视剧开播后不久,小说《暗箱》的作者刘三田就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周梅森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1800万元。2017年11月,法院受理该案。今年初,周梅森则以《暗箱》抄袭其作品《中国制造》和《绝对权力》为由,将刘三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三田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小说《暗箱》,并索赔1元精神抚慰金。该案已于近期撤回起诉。
对于上述系列案件的进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