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客信条”维权被人代劳,千万收入尽归抢注者

2022-08-04 17:20:00
​这可不兴代劳哈!

编辑 | 玄袂

本文首发于“知产力游戏”公众号

提起《刺客信条》,你会想到什么?3A大作,信仰之跃,欧陆风情,笔者依稀记得,大一的时候,舍友6000多元的索尼笔记本畅玩刺客信条,而我的三千多元三星小本连开始界面都进不去的苦涩,后来攒了比较高配的台式机,面对一代又一代新作,却因为忙于工作生活无暇去玩。

据育碧官方公布,截至2019年9月,《刺客信条》系列累计销量已经超过1.4亿份,是当之无愧的世界知名游戏IP。

毫无疑问,育碧公司对《刺客信条》理应享有包括商标、著作权等一系列知识产权,那么按理说,当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卖家未经育碧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刺客信条”字样的服装、佩饰等产品时,育碧公司应该会向他们维权,请求法院判令这些商家停止销售这些“盗版”服装并且要求赔偿吧?

现实情况并非如此,育碧公司非但不能向这些侵权商家索取赔偿,反而被人代劳,拿去数百万甚至千万的侵权赔偿款,甚至育碧自己,也花费了巨大的财力、精力和时间才从这股神秘力量手中拿到本属于的“刺客信条”商标。

这一“非典型”的大规模“刺客信条”商标维权事件,深挖之后非常有意思。

一次公开庭审揭出的商标维权“异事”

7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件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是南京比目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比目鱼公司),被申请人是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花亦浓公司)。

比目鱼公司申请再审的缘由,是因为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侵害了花亦浓公司的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商标、第7751911号图形商标专用权,改判了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一审不侵权判决,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花亦浓公司2万元。

本次庭审信息有限,本文不过多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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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有的朋友可能会问:这两件商标不是归育碧的吗,怎么又成这个花亦浓公司维权的利器了?这也是整件事最有意思的两部分之一,下文会说到这部分。

花亦浓公司诉比目鱼公司这个案件,本身不复杂:

包括上述两件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刺客信条”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狮子山公司)授权许可授权许可花亦浓公司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代表其维权打假,而比目鱼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销售“刺客信条”相关服饰,对服饰商品的描述为“刺客信条7枭雄起源连帽假两件T恤短袖衣服外套夏动漫游戏COS周边”,配图上写有“刺客信条——起源假两件T恤”、“刺客信条:起源T恤”、商品上有刺客信条的logo图案(即7751911号商标近似标识)。

案件比较简单,金额也不大。但是,架不住这样的案子多啊!

像比目鱼公司这样,被花亦浓公司挟商标授权而起诉的服装厂家,竟然多达数百近千家!

据知产宝商业合规数据产品检索,花亦浓公司涉及诉讼多达1080余件,除1件承揽合同纠纷外,全部都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而且花亦浓公司均为一审原告。

这1000余件商标案件,发端于2015年末期,(立案日期)集中于2018、2019、2020、2021年,2019年达到巅峰,一年案件量高达417件,进入2022年,新立案的案件数量降到了个位数,基本宣告偃旗息鼓。

观察一些花亦浓公司商标“维权”的判决,会发现几个特点:

第一,花亦浓公司商标维权,集中于服饰周边,如果被告在商品链接或商品图案上用的是“刺客信条”文字或是logo,基本全面胜诉,即使发生少部分未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情况,花亦浓公司也会坚持上诉,从而改判过来;另一方面,花亦浓公司也有少量案件,维权的对象是生产商使用“刺客”文字的情况,这类案件基本都以其败诉告终,即使花亦浓公司走到再审阶段亦是如此。

第二,三分之二的案件,以花亦浓公司撤诉,和被告和解告终。

第三,以判决结案的案子,判赔金额2万元起步,像开头提到的花亦浓公司诉比目鱼公司案二审判决即是如此。

照此估计,花亦浓公司这几年依靠商标维权,收入可能不低于1500万元!

育碧最新的《刺客信条·英灵殿》首发普通版价格是298元,得卖上5万份才能挣到这些钱。

谁去问问育碧,英灵殿能给中国玩家卖出这些钱吗?这事就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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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客信条”商标的奇幻漂流

接下来,笔者就跟大家介绍下,“刺客信条”商标的倒手记。

前文已经出现过了育碧、花亦浓公司、狮子山公司,然而他们都不是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等商标的最初申请人。

最初申请人名为广州玖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玖峰公司),这家公司现已改名为刺客(广东)品牌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玖峰公司申请“刺客信条”的图形和文字商标后,转让给了成立于香港的狮子山公司,而后狮子山公司授权给花亦浓公司维权。

从表面上看,三家公司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综合工商信息、判决书信息深挖之后会发现,他们其实是一家人。

狮子山公司的唯一董事、玖峰公司曾经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花亦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均为同一人,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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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么,这些商标倒了两道手(算上育碧就是三道手),明明是一家人的维权生意,多了一道境外公司授权的手续,一下子瞬间变得很“唬人”。

那育碧做出了什么反应?

客观来说,育碧一直对注册中国商标不上心,近几年才开始将旗下游戏的商标陆续开始注册,这已经太晚了:别人用你的商标大杀四方,躺赚千万,你才想起这档事。

育碧的反应,甚至没有“侵权者”来得快。

被花亦浓公司起诉的数百家公司中,有那么一家脾气大的,叫做南京嘎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改名叫做淮安嘎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嘎酷公司也是因为销售带有刺客信条的衣服并在商品标题上使用“刺客信条”文字被诉商标侵权,而且还不止起诉了一次。

一怒之下,嘎酷公司对狮子山公司名下的7751911号图形商标提起无效宣告,他的理由是:

争议商标图标指向的是一款叫做刺客信条的游戏,该游戏中多次出现该图形,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刺客信条”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目的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未支持这次无效宣告。

结果不重要,这也算是权利人和侵权人的变相联手,去对付另一个“权利人”了。

接下来是育碧亲自出手,在2019年也就是花亦浓公司维权最密集的那段时间,对狮子山公司的多件“刺客信条”文字和图形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以7751191号商标的无效宣告为例,育碧提出理由是:

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共计申请176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所申请的商标全部与申请人的《刺客信条》(Assassin’S Creed)系列相关,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系列商标的抄袭和复制,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该请求,对该商标宣告无效,其他商标也大致如此。

不过,接下来育碧又做出了一个迷之操作,这也是整个事件的第二个看点。

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商标,育碧于2018年10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在2019年9月23日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接下来的商标流程显示,寄给育碧的无效宣告裁定他们没收到,又退回给商标局了,又过了半年,狮子山公司不服该裁定,又走商标确权诉讼,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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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就诉,有何可惧?又过半年,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育碧提交了商标转让申请,想要将这些商标买过来,并且商标转让顺利完成了,在前几天的庭审中,花亦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提及此事,确认已转让给育碧公司。

也就是说,花亦浓公司从“刺客信条”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和侵权者两边,都挣到了钱,前者数额未知,后者超过千万,此等操作,只能大写的“服”。

尴尬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狮子山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的无效裁定,育碧公司折腾半天,结局竟是:我无效了我的商标。

当然,由于狮子山公司申请注册的“刺客信条”商标实在是太多了,其他多数商标还没有被无效,如果能一揽子转让成功,也不失为一个好的结果。

尾声

作为行业旁观者,这类事咱们已听过不少,总有一些人钻制度的漏洞,不用过多言语,懂得都懂。

换一个角度想,从花亦浓公司维权案件量趋势来看,这一两年明显减少,有金盆洗手之意,原因不可能是“挣够了”,只是因为正主育碧的入局,以釜底抽薪的手段,让所谓维权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以为继,也算是一股迟来的“正道的光”。

“刺客信条”商标进入新阶段,建议育碧挑选若干曾经被诉商标侵权的服装厂家,授权生产“刺客信条”周边,理由有三:

其一:这些商家主动生产刺客信条周边服饰,而且设计的各有特色,可谓既懂《刺客信条》,又懂玩家顾客;

其二:对厂家实力,可以从昔日花亦浓公司维权的判决中做出有效筛选,通过索赔额、判赔额,以及花亦浓公司的相关举证,可以客观得出结论,省去调研过程;

其三:双方都曾有过“共同的敌人”,所有厂家都在抗辩理由中对育碧和《刺客信条》表达了认可和推崇,更有部分厂家帮忙,围狮子山公司救育碧,同一战壕的同袍之情,建议充分考虑。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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