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这些涉知识产权新法新规正式施行!

2022-08-01 18:35:00
​8月1日起,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等一批新法新规正式施行。

作者 |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华网、中国新闻网、证券日报、人民邮电报、新华日报等

编辑 | 布鲁斯

法  律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合理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反垄断制度在平台经济中的适用规则,增加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相关链接

全文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将二审:修法历程回顾

《反垄断法》首次修改的36般变化

相关合集

#反垄断法修改  #垄断  #平台经济反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实施。自此,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改革发展将有法可依,将有效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助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该法还对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交割库不得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等行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高检通知

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 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

今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专门增设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此,《通知》明确指出,新修订的反垄断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是党和国家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新的更高要求,是人民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的更高期待。要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检察履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通知》强调,要准确理解适用反垄断法,严格把握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办案要求。要突出监督办案重点,对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有关反垄断指南、指引,重点针对法律明令禁止的垄断行为、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关系市场竞争规则的关键环节、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损害的突出问题,重点关注互联网、公共事业、医药等民生保障领域,精准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依据反垄断法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办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检察院管辖。涉及互联网领军企业合规经营、互联网产业政策、行业标准以及国际竞争等重大敏感复杂案件,由省级检察院或者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

《通知》要求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尊重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规律、规则和专业意见,准确研判经营者垄断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必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可以探索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方式督促其整改。

《通知》强调,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办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保障。系统学习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重点加强对反垄断法修订内容的学习,注意加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的衔接,增强系统化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案例研究,健全反垄断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鼓励公众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账号管理新规明确主体责任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账号信息管理的规范,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账号信息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根据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相关链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APP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未成年人保护

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该规定明确,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相关链接

修改对照表 | 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8月起施行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评价或认定标准。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6个指标,满分100分,企业得分达到60分以上即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包括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研发费用总额、研发强度、营业收入等基本条件,并从专、精、特、新四方面设置13个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相关链接

工信部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试点开展委托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试点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开展委托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拟于8月1日起试点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部分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反垄断审查工作。试点期间,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简易案件委托试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查。

相关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开展委托实施部分经营者集中案件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地方性法规

辽宁:《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经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九章、五十四条,分别设置数据要素市场、基础设施、数据安全、发展促进专章,从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突出工业大数据特色、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底座、全面保障数据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是规范辽宁省大数据发展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方面,《条例》提出,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制度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推动构建数据收集、加工、共享、开放、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有序、高效流动与利用,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在发展促进数据要素方面,《条例》要求,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建设总体规划,构建产学研用联动的应用场景创新圈,推动全社会共同挖掘需求、设计流程、开发应用,不断增强场景创意,搭建场景供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市场主体以产学研合作模式攻关应用场景建设关键技术,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应用场景新型创新合作生态。

江苏:《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江苏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8月1日起施行,是江苏省数字经济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立足江苏实际,在数字技术创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和服务数字化、数据利用和保护、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构建全方位数字经济发展推进体系,加快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数字经济数据是关键要素。条例为此规定,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加强数据资源利用和保护。条例明确要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并就推进现代数字政府建设,打破数据“壁垒”、消除数据“孤岛”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以及从事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保障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甘肃: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并公布,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总体上在保护原则、专家参与机制、融入社区建设、融入国民教育、交流合作、融入国家战略、融入乡村振兴、消费促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与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新的政策法规和理念要求相衔接,同时将甘肃省非遗保护工作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和推行。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等,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咨询、代理和信息服务。

深圳:《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实施,是全国首部智能网联汽车法规。

该《条例》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以及交通事故等,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进行全链条立法,成为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这也是国内首次对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化应用作出明确规范化管理的条例。

《条例》的出台,将为全国其他城市制定自动驾驶准入政策提供参考标准,有望加速我国自动驾驶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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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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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效性一直是困扰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首个五年规划《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发展目标为“到2025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更加便民利民、公共服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更加智慧便捷、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丰富多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更加牢固坚实”。始建于2019年的CIDIPP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通过近三年的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以区域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为导向,创新内容生命周期为主线,普惠服务与精准扶持相结合的公共服务运营体系。CIDIPP公共服务“凸凹模式”就是其中突出的范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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