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有道 | 商标驳回复审案,告诉审查员什么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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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月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来源 | tmweek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在审理的大量驳回复审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奇怪的复审理由。比如,有一件申请商标为马的图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引证在先的“骑手及马图形”商标将其驳回,因为二者的图形都是马,虽然表现形式确实有所区别。该当事人在复审理由之一为引证商标呼叫为“骑手”,而申请商标呼叫为“马图形”,二者呼叫不同。
呼叫不同确实是判断两件商标有无混淆可能的重要考量因素。特别是两件外观有些近似的图形商标,如果呼叫完全不同,并存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很小。但是很少有商标被呼叫为“马图形”或“牛图形”。
很多当事人常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对申请商标不予注册,会让其蒙受重大损失。可是作为居间裁定者,审查员要考虑商标复审申请人的损失,还要考虑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损失和消费者因混淆而产生的损失。而事实上,任何一方的损失审查员个人无法承担。
有的复审申请人的理由更直接更简单:申请商标与在先的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但当事人主张其在百度进行查询,没有发现在先引证商标被进行使用的迹象,据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所有理由都是为了说服审查员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因为商标局仅仅比对了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标识本身而作出了驳回决定,就有可能存在不符合实际的情形,所以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一条救济途径:复审。
复审,就是给当事人讲理由的机会。但讲理由说服人是讲究技巧和逻辑的,而技巧和逻辑又建立在事实基础上,事实又需要证据来证明。
商标标识是客观存在的,审查员需要作出的判断,是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时,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所以,当事人在商标驳回复审中需要做的,是向审查员证明在实际中不会造成混淆。
如果是图形商标,要向审理员说明该商标的呼叫是什么,而且要提交证据证明。已经使用的,需要提交实际使用中的商标图样,而且往往对应着汉字呼叫;没有使用的,要提交准备使用的证据。没有证据,一般没有说服力。
如果是文字商标,要讲明申请注册使用这件商标的原因,而且原因要合情合理,比如是喜爱的物件或者文字寓意美好,甚至是一拍脑袋想到的也要讲一讲拍脑袋的过程。使用一件标识作为商标,可以有千百种理由,要让审查员相信你的初衷是诚信的,没有抄袭或摹仿。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了很多抄袭或摹仿的商标,这方面审查员偶尔会反应过度。所以,说明申请注册某件商标的真实缘由和意图,很有必要。
如果商标已经使用了,请务必提交使用证据。仅仅说一句“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基本是没有作用的。“使用”是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审查员便无法认定这一事实。而尊重客观已经形成的市场实际,是考量商标是否予以注册的又一因素。两件商标有所区别的情形下,使用证据的说服力往往是比较大的。
当然,商标局驳回商标的理由有多种,上述建议更适用于引证在先商标的驳回复审案。
其实,因为一件商标申请复审,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件商标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但重要的事情是需要郑重对待的。写一份理由清晰逻辑正确事实有据的复审申请书相当关键。要知道,复审申请书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的开始,而好的开始才有可能带来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