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天下荟·南京|员工离职引发的专利权属问题探析
——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史志怀、杨瑞嘉、杨东、周干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作者|柯胥宁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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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465字,阅读约需3分钟)
裁判索引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史志怀、杨瑞嘉、杨东、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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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知民初字第130号
基本案情
原告是我市一家知名医疗器械公司,多年来其为一种医疗检测的成套设备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本、设备进行研发,该设备共涉及9项专利技术,公司技术骨干史志怀(本案第三人)带领团队负责相关的研发工作。然而,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时史志怀等人却瞒而不报,合谋以涉案系列专利投入市场牟利。不久,史志怀等人相继离职将原告核心技术带走,并以与原告毫无关系的杨东(本案第三人)的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取得授权后再将专利转回史志怀等亲戚注册的公司(本案被告)名下,完成“偷走”专利技术并“洗白”的全过程。因涉案专利相较市面上的同类产品具有明显的技术和价格优势,被告的专利产品一经投产就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原告起诉主张要回系列9项专利的权属。
庭审中,杨东自称是相关领域的专家,涉案专利是其自己研发的智力成果。为查明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法院当庭发放提前准备好的“考卷”,要求各方保持一定距离,独立作答。“考卷”上设置了涉案专利研发、申请的过程、相关资料、设备的利用、具体技术的参数及实现细节等问题,面对出其不意的“庭审考试”,杨东等人无法相互交换相关信息,原形毕露。自称实际发明人的杨东对涉案专利的尺寸、参数、国家标准等基本问题均回答错误。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形式上杨东在涉案专利文件上被记载为发明人,但杨东并不具备涉案专利研发的工作经验、知识储备和研发能力,其对于涉案专利研发、申请过程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或自相矛盾,认定杨东不是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同时根据专利法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认为原告为涉案专利项目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资金和设备,积累了相关的实验数据、设计方案、产品标准、生产工艺,史志怀等人在完成原告交办的本职工作过程中,利用原告提供的技术、信息、资金、设备等条件,实际发明了涉案系列专利,据此判决: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史志怀、杨瑞嘉、周干,确认杨东不是该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典型意义
1.因技术研发人员离职造成的企业技术秘密及研发成果流失,给创新主体带来的伤害极大,不仅使其各种研发投入成本失去经济回报的可能,还会影响企业科研创新的热情。且被告企业成立后,直接将专利产品投入市场与原告形成了同业竞争的关系,极大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该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心,保护了研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源动力,鼓励和肯定了创新主体的科研投入和创新热情。
2.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因研发过程的非连续性和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导致原告举证维权困难,胜诉比率较低,而且该系列案件的离职员工又采取了一系列的“规避动作”,以掩饰自己的非法获取原告专利的行为,增加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创新了多种庭审查明事实的手段(如当庭发放案情问卷让各方独立作答、责令发明人现场演示设计过程、当庭辨认参考资料图片等),证实了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的身份,确认属于职务发明,切实保护了研发企业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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