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被诉侵权案二审有果,用户“搬运”剧集,平台需担责
作者 | 又青 IvesDuran
“避风港原则”不是推责借口
昨日(8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聚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优酷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优酷公司优酷对涉案侵权剧集的传播构成帮助侵权,侵犯了聚力公司对于涉案影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停止播放涉案剧集,并赔偿聚力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这起案件中,优酷败诉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用户上传的内容在通过其运营的互联网平台上传播,侵犯了聚力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著作权。
该案中,聚力公司经版权方授权,享有影视剧《浪花淘尽》《红色宝藏》《爱,来的刚好》《西山剿匪》《刀尖舞者》的著作权。在其对上述涉案剧集享有权利期间,优酷网上出现了用户上传的剧集内容。
聚力公司注意到这一侵权现象之后,将优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剧集,并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优酷公司平台上通过自行或网络用户上传的方式播放涉案影视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优酷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部分涉案剧集系用户上传。对此,优酷公司辩称,其对于用户上传的行为不存在明知应知,不应当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优酷作为专业的视频、影视剧经营平台,理应知晓个人不可能拥有影视剧的相关权利并在平台上上传免费供他人观看,更何况涉案侵权剧集有的在优酷平台上存续多年,有的优酷还曾获得过授权,有的由粉丝数量众多的专门上传影视剧的用户上传。优酷对涉案侵权剧集的传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另外,法院针对剧集《浪花淘尽》经审查认为,由于该剧集的播放页面并未显示上传者信息,可以认定该剧由优酷上传。据此,优酷公司在其平台上传播该剧集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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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2022)沪73民终131号裁判文书
近年来,在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方常引用“避风港原则”作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然而,“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平台是否担责关键要看其有无相应的过错,“避风港原则”只是判断过错适用的标准之一,不应该成为主导的原则。
“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用户侵权有注意义务,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等方式获得较多经济利益的,其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内容的把控也应该更严格,故意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责任。
如今,用户生成内容造成的侵权日益常见,其中各种拼接、混剪视频也给权利人维权增加了难度。而对于平台方来说,面对平台上海量的视频内容,如何有效升级、运用技术手段,提高侵权内容识别的准确度,并建立相应的审核机制、责任防范机制,防患于未然,值得各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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