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标志遇侵权纠纷,原照片摄影者上诉被驳回

2018-03-03 18:58:42
近日,在一起关于“飞人乔丹”(Air Jordan)剪影是否侵犯创意来源照片摄影师著作权的上诉案件中,“飞人乔丹”品牌拥有者耐克(Nike)获得了胜诉。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耐克的“飞人乔丹”并未侵犯该照片作者著作权。

作者 | Bruce

(本文1906字,阅读约需4分钟)

近日,在一起关于“飞人乔丹”(Air Jordan)剪影是否侵犯创意来源照片摄影师著作权的上诉案件中,“飞人乔丹”品牌拥有者耐克(Nike)获得了胜诉。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定耐克的“飞人乔丹”并未侵犯该照片作者著作权。

2015年初,纽约摄影师雅各布斯·伦特米斯特(Jacobus Rentmeester)起诉耐克称,耐克复制了其拍摄的前篮球传奇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飞跃而起瞬间的照片,并使用该照片创作出了“飞人”剪影标志。

2月27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三名法官以2-1的意见结果判决认为,伦特米斯特未能证明耐克从其照片中复制了足以被认为不合法盗用的受保护表达。

“飞人乔丹”标志遇侵权纠纷,原照片摄影者上诉被驳回

伦特米斯特拍摄的涉案照片(来源:判决书)

伦特米斯特的这张照片(上图)拍摄于1984年。当时的乔丹尚是一名北卡罗来纳大学的学生,在照片中,他左手持球高高举过头顶,跃向篮筐,正欲扣篮。这张照片最初发表在《生活》(Life)杂志上,作为即将参加1984年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美国运动员的一个缩影。

“飞人乔丹”标志遇侵权纠纷,原照片摄影者上诉被驳回

耐克被诉侵权照片(来源:判决书)

照片拍出不久后,耐克于1985年在广告中使用了几乎相同的照片。在伦特米斯特声称可能起诉的情况下,耐克与之签订协议,以15000美元买下了这张照片的著作权,并以之为基础创作了另一张乔丹照片(上图),据法院判决称,这是“一张显然受伦特米斯特的照片启发而拍出的”照片。

“飞人乔丹”标志遇侵权纠纷,原照片摄影者上诉被驳回

耐克被诉侵权“飞人”标志(来源:判决书)

1987年,耐克创作出了后来广为人知的“飞人”标志(上图),即沿耐克照片中乔丹形象的轮廓形成的实心黑色剪影。在过去的三十年中,耐克已使用飞人标志推广和销售了数十亿美元商品。它已然成为耐克最具识别性的商标之一。

伦特米斯特认为,耐克违反了当时签订的协议,因其认为耐克购买那张照片的使用权,仅适用于Air Jordan 1球鞋的宣传广告,而后来耐克将该创意用于Jordan品牌标志上则属于侵权行为。

2015年1月,伦特米斯特在美国俄勒冈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耐克,声称耐克照片及飞人标志均侵犯了其著作权。

随后,耐克提交了动议,请求法官驳回原告起诉。耐克在动议中提到,伦特米斯特的诉讼是毫无根据的,驳回起诉动议正是要解决此问题。

地区法院同意了耐克的动议,认定无论是耐克的照片还是飞人标志,均不侵犯伦特米斯特的著作权,驳回了伦特米斯特的诉讼请求。伦特米斯特随后就该判决上诉至第九巡回法院。第九巡回法院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就在2月27日,法官保罗·沃特福德(Paul Watford)代表第九巡回法院做出判决表示,由于双方照片均捕捉了灵感来源于芭蕾大跳动作的乔丹凌空跳跃的姿势,所以“不可否认是相似的”,虽然如此,但伦特米斯特的著作权并不能使之独占该一般“创意”或“概念”。

沃特福德形容道:“伦特米斯特的照片设定在一个绿草如茵的山丘上,异想天开的篮球筐从地下钻出的杆子伸出来,高得令人难以企及。”他说,这张照片还包含了万里无云的蓝天背景,太阳位于右下角,乔丹则位于照片的中央偏左一些的位置。

而在耐克的照片中,沃特福德描述称,前景中并没有出现绿茵山丘,篮筐对于乔丹而言显得触手可及,背景是黄昏或黎明紫色色调天空下的芝加哥天际线,没有太阳。乔丹在其中位于正中央,占据了照片的大部分空间。

沃特福德补充称,两件作品虽然共享了总体创意和概念,但由于背景和光照存在差异,因而并非“实质性”相似,因此耐克的照片并未侵权。“耐克的摄影师在选择和布置上做出了选择,从而拍出了一张内容细节与伦特米斯特的照片明显不同的照片。”法官判决称。

在此基础上,法官进一步表示:“如果耐克的照片不能被做出与伦特米斯特的照片实质性相似的法律认定,那么耐克的‘飞人’标志也就应不可避免地沿用同样的结论。”

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伦特米斯特不能对运动员的某个姿势享有著作权。“我们的结论是,涉案作品在法律上并非实质性相似。正如伦特米斯特在其照片中选择和排列元素时所做出的一系列富有创意的选择,耐克的摄影师也同样做出了自己独特的选择。这些选择产生出了一张完全不同于伦特米斯特照片的作品,而不只是小细节不同。”

最终,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原判,驳回了原告伦特米斯特的诉讼请求。

在三名法官中,约翰·欧文斯(John Owens)提交了反对意见。他在意见中表示,虽然他同意多数意见的分析及其对“飞人”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认定,但他不赞同关于耐克照片的结论。

“虽然我在飞人标志方面同意多数意见,但我认为耐克照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并非一个毫无争议的‘带球上篮’,所以驳回该著作权侵权诉讼是不成熟的。”他表示,实质性相似这样的问题本身是事实性的问题,并且不应放在现在这个阶段来处理。

耐克一名发言人表示:“我们很高兴第九巡回法院确认了伦特米斯特的诉讼请求没有根据。这是‘飞人’这一象征性标志的真正胜利,它将继续激励运动员们达成更高境界的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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