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最新文件揭秘:中兴面临全球专利战困局

2015-08-17 19: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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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梅雷美国美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管合伙人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8月12日,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地方法院”)颁布了一份27页的判决意见书(Memorandum Opinion,也称成备忘意见书),所涉案件系Vringo诉中兴(案件号14-cv-4988)和中兴诉Vringo案(案件号15-cv-0986)的合审案。

本案源于双方的全球专利纠纷。中兴争辩其法务总监(chief counsel)不能入境美国接受Vringo的询问取证(deposition)。地方法院拒绝接受中兴的这个理由,坚持要求到美国接受询问取证进而引发了该份判决意见书的作出

这份27页的判决书详细描述了中兴和Vringo正在进行的全球专利战争的来龙去脉。在笔者看来,其中故事涉及专利、反垄断、合同、刑法等法律,精彩迭出堪比好莱坞大片。

在进入正文之前,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本文对中兴和Vringo的全球纠纷的描述来源于本案的判决意见书,因为本案还在审理中,案情还有可能有进一步变化。

“大片”详解

首先看一下这个法律界好莱坞大片的主角。中兴,当然大家比较熟悉,是总部在深圳的一个公司,自称中国五大和全球十大智能手机制造商之一。Vringo是美国纽约的一个纳斯达克上市的专利运营公司,拥有600多个专利。2012年8月,Vringo颁发股票融资2200万美元从诺基亚公司破产拍卖时购买了500多个专利,其中至少有7个专利被认为是无线通信的标准必要专利。Vringo必须依照公平合理不歧视原则(以下简称“FRAND”)许可这些标准必要专利。

2012年10月开始,Vringo在澳大利亚、巴西、法国、德国、印度、马来西亚、荷兰、罗马尼亚、西班牙和英国等国家起诉中兴专利侵权。

2013年末,中兴和Vringo同意见面谈判和解事宜。2013年11月26日,Vringo提供给中兴一份保密协议。2013年12月9日,中兴签署这份保密协议,有效日从2013年12月6日开始。该保密协议规定任何和谈判相关的文书和信息为保密信息,禁止双方在目前或将来的诉讼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如有争议用纽约法解释保密协议和在纽约州的法庭起诉。

2013年12月10日,中兴和Vringo见面谈判。Vringo做了40页的演示,同时提供了和解方案。所有文件的每一页都注明是保密文件。

2014年2月21日,中兴在深圳提交反垄断诉讼,指控Vringo在专利许可拒绝遵守FRAND原则所以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中兴的起诉状引用了Vringo的保密信息。Vringo一开始并不知道深圳的这个诉讼,直到2014年6月26日才从深圳法院拿到中兴的起诉状和相关资料。

2014年4月10日,中兴向欧盟委员会对Vringo提出反垄断的指控。2014年5月15日,Vringo收到欧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需要在2014年6月17日之前答复。此时,Vringo还不知道自己在深圳被告了。所以Vringo在2014年6月4日发函给中兴要求中兴给一个豁免(“waiver”),允许Vringo在答复欧盟委员会时可以使用谈判中的保密信息。Vringo在答复截止日期之前没有收到中兴的回复,所以受保密协议的约束,Vringo在它的答复文书中抹去了相关的保密信息。

2014年6月24日,中兴回函,提出同意豁免的两个条件:(1)双方互给豁免和(2)豁免的保密信息必须和中兴给欧盟委员会的指控直接相关。地方法院认为,由此可以推理中兴承认保密协议的有效性。

2015年1月13日,Vringo收到中国发改委的信件,说发改委已经启动对Vringo的反垄断调查。

同时,2014年7月2日,Vringo在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中兴违反保密协议。第二天马上又提交法院动议,要求法院下达临时禁令。2014年7月7日,地方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中兴使用,引用,或泄露保密信息。 2014年8月13日,Vringo修改了起诉状,增加了欺诈性引诱(Vringo透露保密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隐含合约条款,和不公平竞争的诉求。

今年2月5日,中兴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起诉Vringo,指控Vringo违反了诚实信用地进行谈判和/或根据FRAND原则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合同义务。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从方便、有效、一致、和公平角度考虑把案件转到了纽约州南区联邦地方法院,进行两案合审。

在诉讼过程中, 地方法院认为中兴消极抵制提供文件和其他取证请求。因为该公司法律总监批准了中兴的“以战止战use war to make peace”的策略,所以Vringo要求对该人士询问取证。地方法院认为中兴有意拖延,开始辩称该人士对本案案情不了解,所以没有必要被询问取证。Vringo被迫提交法庭动议请求地方法院命令其来纽约接受询问取证。2015年7月24日,地方法院批准了Vringo的请求。

今年8月5日,中兴提交法庭动议,第一次披露中兴方面前述人士无法前往美国接受聆讯存在其他具体合理原因,请求法庭重新衡量之前批准Vringo的法庭动议的决定。

地方法院认为,鉴于中兴之前的表现,法院虽有自由裁量权但是不会对中兴做有利的裁决。所以,地方法院在今年8月11日拒绝了中兴的法庭动议。一天之后,地方法院颁布了前面提到的修改后的判决意见书。

“事后诸葛”

因为篇幅有限,笔者对本案简单的做三点评论。

第一,Vringo用了典型的专利运营公司的策略,在欧洲和其他地区起诉中兴。特别在欧洲可以用海关扣押这个高杀伤力的法律武器,迫使被许可人和解签约。同时,中兴的大局观非常不错,在中国提交反垄断或专利诉讼,争取和解的有利筹码。

但是因为Vringo只是专利运营公司,在中国没有产品也没有其他商业行为,所以和高通的情况截然不同,中国的反垄断诉讼和调查对Vringo杀伤力有限。说的通俗点,即使Vringo在中国败诉,判决也很难在美国执行。

第二,诚信非常重要。不管在中国还是美国,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法律最终都是维持正义和追求公平。而且在美国诉讼过程中,一些小事上处理的不到位可能导致法庭对当事人印象不好,导致隐患伏笔。

其实Vringo作为专利运营公司,在美国现在积极打击专利流氓的大环境下,被认可的难度比较大。但是在本案中,做事中规中矩。反而中兴,判决意见书里提到的表现不佳,可能导致案件的走向对其较为不利。如果中兴一开始就同意让郭先生在香港接受讯问取证,地方法院也许也会同意。

第三,如果中兴拒绝遵从地方法院的判决,其该涉案人士不去纽约接受询问取证的话,地方法院可能会做以下几种制裁:(1)直接判中兴本案败诉;(2)在相关的法律点上判中兴败诉,但允许中兴做其他抗辩、或/和(3)判中兴赔Vringo和取证相关的律师费。这种情况下,中兴恐需尽快完备其“PLAN B”,以免导致诉讼或和解成本不断增加。

最后提醒读者,事后诸葛亮谁都可以做,但是诉讼过程中战局错综复杂,局势瞬息万变,当事人在某个特定情况下的考虑和衡量外人很难了解,所以我们务必对各方多一份宽容。

名词释义:Memorandum opinion,或称Memorandum decision,法律术语,源自英美习惯法,是法律意见书的一种。一般来说,它的内容通常比较简短,主要的用途是为了在特殊案例中,让法官作为宣判前的准备之用。因此,备忘意见书不会成为判决先例、具备说服力的先例(Persuasive precedent)、或具备拘束力的先例(Bindingprecedent)。

相关阅读:对海外专利流氓说“NO”,中兴作出了良好示范(查看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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