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提供小说下载 QQ浏览器被诉侵权

2018-05-28 22:05:23
今日,趣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作者 | B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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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699字,阅读约需3分钟)


今日,趣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网游之神剑传承》是网络作者“黑色无为”连载于17k小说网的一部网络小说,原告趣某科技有限公司合法取得了其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家授权许可,后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手机QQ浏览器中,提供了全本小说的阅读与下载,故将而被告诉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原告诉称


原告经合法授权,已获得作品《网游之神剑传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独家许可授权,并同时享有维权权利。二被告为“手机QQ浏览器”软件的权利人及经营方。201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二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通过其经营的“手机QQ浏览器”软件提供涉案小说全本阅读、下载。原告认为二被告之行为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在此行为中,被告是直接提供存储行为,对方主张链接、转码原告均提供证据证明在第三方网站不存在涉案作品的情况下,被告网站仍然可以进行在线收看、浏览、缓存下载,原告是直接存储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查明为链接服务,但是被告对涉案作品有编辑、整理、加工行为,没有审核第三方网站的来源,且接到案件起诉后未进行删除,涉案作品的实际起诉时间为2017年12月,截至至今仍然可以在被告处查阅作品,被告应当承担间接责任。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判令二被告连续一个月在“手机QQ浏览器”软件首页、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元,其中公证费3500元、经济损失496500;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获得了涉案小说的信息传播权。


第一,原告提供的合作协议不能证明是真实发生以及实际履行的合同,改协议当中约定第一手授权人南京某公司会对涉案作品进行宣传传播,同时约定南京某公司会在授权作品会在七个工作日向作者支付稿酬,但是合同当中没有对稿酬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在没有提供实际结算证据以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南京某公司事实上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传播和宣传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协议是真实发生和实际履行的。而且该协议当中涉案作者的签名与所附的授权书的签名不是一个人的,在形式上也存在巨大的疑问。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小说作者是作者,原告提供的某小说网的证明上,首先没有盖章,真实性不能确认。而且该页面上的信息可以随时修改,不具有公信力,更甚者,该页面上“我的作品库”一栏也没有作者发表的信息。因此在第一手授权证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的前提下,后续的授权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获得了小说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第二,被诉的浏览器的运营模式为一种链接转码的服务,在服务器上并不存储涉案晓说的内容,只是对第三方网站小说进行转码,不直接提供涉案小说。而且从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浏览器用户在使用小说阅读服务时所提出的用户反馈,,也能够充分证明浏览器仅提供链接转码服务。


第三,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财产性权利,并非人身性权利,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赔礼道歉的权利。


第四,原告要求50万的经济赔偿,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并未提供其受到损失的相关证据,被告对本案涉案小说的提供方式仅是免费阅读,没有获得经济收入,而且涉案小说没有知名度,创作质量很低,因此,原告要求50万的经济赔偿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被告二补充称,被告二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并非QQ浏览器的运营主体,并未参与本案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提高的证据7QQ浏览器的新浪微博认证主体信息最多只能说明被告二参与了QQ浏览器的推广,但不能说明被告二参与了QQ浏览器的实际运营,事实上,被告二作为外资公司,并没有资格在中国从事任何的互联网经营业务,通过QQ浏览器的官网提示,以及工信部备案查询显示,QQ浏览器的运营主体是本案被告一,深圳腾某计算机有限公司。

 

本案历经数个小时的审理后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是否需要复庭还是宣判,后续进展知产力将持续进行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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