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第二章
第二章 权利客体的审查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
2.2【独创性的认定】
2.3【创作完成的认定】
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
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
2.6【实用艺术作品】
2.7【建筑作品】
2.8【图形作品】
2.9【模型作品】
2.10【新闻报道】
2.11【古籍点校】
2.12【综艺节目视频】
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
2.14【网络游戏】
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
2.16【表演者权的客体】
第二章 权利客体的审查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需要主动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不能仅根据被告的认可即认定构成作品。
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2.2【独创性的认定】
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2.3【创作完成的认定】
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
简单的常见图形、字母、短语等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
作品标题、人物称谓一般不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2.6【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提供保护的,不影响当事人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主张著作权法保护。
2.7【建筑作品】
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外部附加装饰具有美感的独创性设计,可以作为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功能性设计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体现建筑作品外观美感的建筑设计图,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2.8【图形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中包含的技术方案、实用功能、操作方法等,以及地图、示意图中包含的客观地理要素、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仅用于施工的建筑设计图属于工程设计图。
2.9【模型作品】
根据已有作品制作的等比例缩小或者放大的立体模型不属于模型作品。
2.10【新闻报道】
仅包含单纯事实消息的新闻报道,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单纯事实消息基础上进行了创作,属于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摄影、绘画、拍摄等非文字方式记录、报道新闻事实,属于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11【古籍点校】
对古籍进行校勘、注解而创作出的校勘记、注释等,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可以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古籍仅划分段落、加注标点、补遗、勘误等,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认定是否作为作品或者作为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
2.12【综艺节目视频】
综艺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现场综艺活动是否构成作品无关。
综艺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
体育赛事节目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与体育赛事活动是否构成作品无关。
体育赛事节目视频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2.14【网络游戏】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静态游戏画面符合美术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运行网络游戏产生的连续动态游戏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
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人物形象、服装、道具、地图、场景等可以构成美术作品;
(2)片头、片尾及过场音乐,主题歌、插曲等可以构成音乐作品;
(3)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等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4)片头、片尾及过场动画、视频等可以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16【表演者权的客体】
无论表演的内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对其每次的表演均享有表演者权。
二人以上共同表演,如果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表演,表演者可单独对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权。如果属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则表演者对表演共同享有表演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