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第一章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审理原则】
1.2【审理内容】
1.3【审查案由】
1.4【审查案由】
1.5【审查案由】
1.6【审查权利客体】
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
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
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
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
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
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1.15【审查权利范围】
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
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
1.18【侵权责任的认定】
1.19【涉外案件的审理】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审理原则】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1.2【审理内容】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起诉的案由、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的权利基础及范围、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1.3【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侵害商标权、专利权的,可以分案处理,但应当符合有关管辖的法律规定。
1.4【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既主张侵害著作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如果原告的主张不能依据著作权法获得支持,在与著作权法立法政策不冲突时,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审理。
1.5【审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主体的多个被诉侵权行为,原告主张部分行为侵害著作权、部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一并审理。
1.6【审查权利客体】
审查原告的权利客体,一般审查如下内容:原告主张保护的是否为作品或者是否为邻接权的客体,该客体是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
合同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可以直接认定被许可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禁止著作权人使用作品,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
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
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主张损害赔偿的,予以支持。
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
被许可使用人根据合同有权在约定范围内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针对侵权行为单独起诉;著作权人已经起诉的,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
著作权人未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仅授权他人起诉的,不予支持;但对于转让或者许可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单独起诉,可以予以支持。
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
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对于侵害合同中约定的著作权权项的行为,著作权人不能提起诉讼,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
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他人未经单位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和所在单位均可以单独起诉;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与作者的约定行使诉权;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后发生侵权行为的,作者可以单独起诉。针对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起诉主体,适用本指南第4.6条。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对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单独对其享有著作权部分主张权利。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
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以全部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权利人,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如果结合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可以将已查清的部分权利人作为共同原告,但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
1.15【审查权利范围】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并要明确具体权项。
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
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内容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被许可使用人不能以此为依据对外提起侵权之诉。
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
著作权人授予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内容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被许可使用人违反合同中关于权利行使方式等约定的,著作权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1.18【侵权责任的认定】
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审查如下内容:被诉侵权行为的内容、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被告有无过错、是否造成损害、被诉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
1.19【涉外案件的审理】
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涉外案件。
对于涉外侵害著作权案件,应当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