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电影在即,但暴雪一点都不高兴

孙磊   2015-12-24 17: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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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 魔兽电影在即,但暴雪一点都不高兴——关于MAP衍生游戏的著作权性质分析

作 者 | 孙 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我一个搞电竞的朋友说:我认为对于Dota,暴雪和Valve谁都没完整IP。

2015年12月18日,圈内疯转一张来自courthousenews的评论截图,名字直接点出了暴雪和valve公司联合诉讼的焦点问题:

Are ‘Warcraft’ Characters Copyrightable?是的,2015年9月份暴雪、VALVE公司起诉lilith、ucool公司针对《刀塔传奇》、《heroes charge》两款游戏侵犯WOW3、Dota、Dota2角色设定、游戏设定、场景设定等版权,后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驳回起诉,责令补充游戏角色享有版权的证据。大家哀声一片。

可是同志们,先擦擦那摩挲泪光的眼睛,暴雪和V社并没有扑街啊!法院只是说“WITH LEAVE TO AMEND啊,并没有驳实体啊,实际上,之前关于卡通人物著作权的美国DC公司诉Mark Towle蝙蝠车案,从2011年开始起诉,恰好也在2015年9月上诉法院终裁,历时4年之久。美国对于认定卡通人物可版权性一直很谨慎,在蝙蝠侠案中提出了“具有特别创造性”及“持续的特征和特色”的认定标准,DC案认定一个蝙蝠车的可版权性就认了4年,暴雪和VALVE公司诉求涉及的游戏角色多达几十个,短短3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就出结果呢。这只是万里长征的一小步。实际上,暴雪和V社亦在2015年9月在中国法院同步提出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整个诉讼的焦点表面上看起来是关于“游戏角色设定”的可版权性问题,内在矛盾则更为复杂,涉及MOD游戏和map衍生游戏的著作权性质问题。那么,对于诉争的地图和游戏角色,暴雪和Valve各自是否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呢?

圈内的都知道,暴雪和V社并不是亲密伙伴,因为V社抢注了“DOTA”商标,暴雪和V社就此一直在打商标诉讼。为什么呢?

网络游戏有非常特殊的地方,为了不断开发和修正bug,它不但需要原始开发公司的深耕细作,同时为了拓展进一步的可玩性,还把玩家拉了进来,允许玩家自行在一定范围内的开发,但最后的问题往往在于:游戏公司的最初愿望是让玩家帮助自己开发,所以当初并没有考虑到著作权归属问题,但是没想到往往是开发成功之后,会有竞争公司出现把玩家和游戏挖走,这时著作权问题就摆到了桌面上。

暴雪开发了历史上著名的游戏《魔兽争霸》和《魔兽世界》系列,前者是单机版,后者是网络版。玩家Euls做了第一张ROC DotA,后来经过玩家Guinsoo及其团队不断开发,最终到了6.10版本时,由玩家icefrog发扬光大,基于《魔兽世界3:冰封王座》(WOW3)的地图编辑器,制作了一张map,放在社区内用于多方对战使用,这张地图的名字是遗迹守护(Defense Of The Ancients),即Dota,这款游戏基于WOW3的游戏服务器和数据库,图像和音效调用的WOW3的美术作品库和音乐库。所以暴雪一直强调,自己拥有关于《魔兽三》的所有内容的版权。那么问题来了:谁否享有对该地图及Dota的著作权和商标权?首先由于游戏本身是依附于WOW3的,所以不涉及软件著作权问题;其次,由于游戏模式属于思想,所以对于对战的游戏模式,也不涉及著作权问题;复杂的就在于地图和商标的权属问题。

先说地图的著作权。首先应该说,只要有足够的独创性,地图本身是可以构成作品的。上述提及了,dota是使用WOW3的地图编辑器设计开发的,首先设计者是不断更替的,虽然暴雪官方承认的开发者是icefrog,但大家都清楚,他接手已经是在6.10版本,因为每一版本的开发都不形成共同创作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构成合作作者,每个次代版本的作品都是上一代作品的改编作品。到了icefrog,实际上已经很难说这款map的原始著作权是他的了,Valve公司看到了这款地图带来的多人对战游戏模式的商机,通过icefrog买走了这款map的“著作权”,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这款map本身就是“一辆九手夏利”了。另外,由于map调用的是WOW3的美术作品库,使用的是WOW3的人物,Valve公司如果直接使用,会导致赤裸裸的侵权。所以Valve把其改名叫dota2,使用自己的游戏引擎,使用自己的重新设计过的游戏人物(当然,游戏人物和WOW3的人物形象类似,而且可以一一对应),但map还是那个map,那么icefrog是地图的原始作者么?地图的每个元素都是调用的人家暴雪的美术作品库的内容,实际上就有点类似于“乐高案”的分析模式,得一一分析所调用的美术作品库的每个元素单独是否含有独创性,如果是把大量的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创作为一个作品,那么map可能构成改编作品或者汇编作品,暴雪享有演绎权。如果没有独创性,那么Valve公司就可能享有地图完整的著作权的。这点目前是存疑的。

其次说说游戏形象。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玩家说Valve公司是报应,因为为了避免直接侵权,Valve公司重新开发了游戏人物形象,如果进行比对,每个人物都有实质性不相似的地方,但每个玩家实际上都能把其和WOW3中的人物进行一一对应,而Valve公司这回起诉手游公司lilith的作品《刀塔传奇》恰恰玩的还是这手,而且玩的更为高明:Valve公司的游戏形象还是和暴雪公司的游戏形象是等比例关系的,只是处理细节不同,而lilith公司的游戏形象是设计为Q版(矮胖可爱版),而且基于手机屏幕小的原因,从服装、武器等元素设计都进行了简化,这样更难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这也就是为什么Valve公司和暴雪公司这对冤家这次要结盟,因为Valve公司如果自行起诉,在证明著作权权属问题上讲更为困难。

最后说说商标。Valve公司在美国抢先注册了dota的商标,在中国好像也注册了刀塔的商标,但暴雪公司认为dota最早的使用行为是在自己的WOW3游戏上,所以自己是在先权利人。所以在针对《刀塔传奇》商标侵权的问题上,暴雪公司与Valve公司同样选择结盟,因为谁都怕对方在本次诉讼中取得对于dota商标的有利地形。

另外还有两个有趣的问题。

第一,暴雪公司与Valve公司在美国出师不利的同时,其也在中国同步进行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问题抛给了中国法院,如果民事和刑事都在北京还好协调,民事现在确定在北京,刑事目前不知,如果在外地,那么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同步”呢?无论哪个想想都有问题,因为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中国刑事的标准比民事低很多,而且由于羁押期限的关系,刑事往往走的比民事快,如果出现刑事已经判了,民事认定侵权的结果还没出来,那么会不会出现刑事倒逼民事的危险?

第二,中国法院对此问题上习惯性地用反法第二条处理,而游戏公司恰恰不在乎钱,在乎的是游戏角色形象的权属,因为游戏之后,暴雪和V社同时在游戏模式、电影等方面同时捞金,如果在角色形象上不能证明完整的权属,后续将会导致大量的在游戏衍生产业方面的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出现。

笔者一直在想,游戏行业创始至今,其源源不断的活力恰恰来自于互联网游戏的发放性和玩家参与性,版权维护对于游戏公司是重要的,但保护给的过死,是否会给整个游戏世界带来不必要的禁锢呢?就此看来,权利维持的尺度和边界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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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磊
    特邀作者

    致力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从2015年开始撰写相关文章,在《电子知识产权》、《中国版权》、《中国知识产权》等期刊发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法律文章多篇,涉及游戏版权(包括游戏界面,游戏类电认定,游戏直播),游戏商标及游戏专利等方面,累积相关文字4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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