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2件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发布

2025-06-25 19:51:00
编者按:今年6月是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近期,宁夏法院2件典型案例对外公布,知产力特此转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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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宁夏法治报、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某金属生产制造专有技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内蒙古甲公司、内蒙古乙公司与银川某公司、内蒙古丙公司、宁夏某公司、周某、金某、祁某、丁某、张某、王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2001年,内蒙古甲公司通过技术使用许可自美国某公司引进某金属生产制造的专有技术。内蒙古乙公司系内蒙古甲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某金属生产制造。其中,某金属制造技术的电解槽收集器、电解槽基座、电解槽阴极、电解槽阳极等设备中的部分设计是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自2022年银川某公司根据内蒙古乙公司提供的维修技术要求和图纸,为其维修相关设备,双方签订《保密协议》。2023年5月,银川某公司接受内蒙古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某的委托,利用其获取掌握的某金属生产制造技术为其加工电解槽收集器、电解槽基座、电解槽阴极、电解槽阳极等设备。祁某支付费用800万元。

内蒙古甲公司、内蒙古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银川某公司归还整套设备制造图纸,并销毁已生产的某金属生产设备成品及半成品、配件;各被告共同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银川某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为原告维修设备过程中掌握的技术秘密,为原告之外的经营主体制造用于生产某金属的电解槽阴极、电解槽基座,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构成侵权。祁某、张某以个人名义签订设备委托加工协议,二人对于银川某公司履行委托加工协议继而侵犯案涉技术秘密起到了主导性、推动性作用。王某、丁某作为被告公司职员,对于原告享有的某金属生产制造技术秘密应当知情,其参与了协议订立过程,对银川某公司侵权起到了一定帮助性、促进性作用。张某、祁某、王某、丁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判决:银川某公司、张某、祁某、王某、丁某停止侵权;银川某公司销毁生产或留存的侵权设备,返还用于生产侵权设备的技术秘密载体;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72895元,结合各方过错及受益情况,由银川某公司承担80%,祁某承担20%。宣判后,银川某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明知或应当明知属于他人技术秘密,对于侵害该技术秘密行为存在主导、推动作用,或起到帮助、促进作用的主体,亦可成为技术秘密侵权主体。对于侵权赔偿责任,可结合侵权方的过错及受益情况,由各方分担。该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某金属生产制造行业技术秘密的保护,切实让侵权人付出了沉重代价,维护了权利人利益及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体现了法院维护经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决心。

案例二:涉客户信息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

甲公司与丁某、白某、乙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初31号〕

【案情摘要】

丁某系甲公司员工。2023年,甲公司发现丁某及其妻子白某设立经营范围与甲公司高度重合的乙公司,以丁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甲公司经营秘密,给甲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白某、乙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2427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能够反映客户购买产品的意向、付款方式、成交价格等构成了深度信息,不为相关人员所普遍知悉,具有价值性。同时,甲公司对客户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乙公司提交的合同所涉交易内容也与甲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内容属于同类,鉴于丁某原系甲公司销售人员,有获取客户信息的机会,且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系夫妻关系的客观情况,不排除丁某、白某、乙公司存在利用丁某获知的客户信息为白某、乙公司寻找交易机会等侵权行为的高度盖然性,综合认定丁某、白某、乙公司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在员工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成立的公司与该用人单位的固有客户进行同类业务往来,而该公司又不能证明其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该员工及其亲属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该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本内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知产力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编辑、封面制作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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