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行业客户信息争夺战:员工另立门户带走核心客户资源,被判赔50万元

2025-06-25 19:51:00
编者按:今年6月是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近日,一起无人机行业的商业秘密案引发媒体关注,该案中,员工另立门户,带走核心客户资源,法院认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知产力今天与您一起关注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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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人民法院报、知产力等消息

编辑 | 布鲁斯

在数字经济时代,客户信息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无人机这类高科技行业更是如此。近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四名被告因非法获取、披露并使用原公司客户信息,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这一案例再次为行业敲响警钟:客户信息作为企业经营秘密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不当获取和使用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

1、案情回顾:员工另立门户,带走核心客户资源

甲公司是一家长期致力于无人机研发、生产与销售的高科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详尽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公司名称、联系方式、具体需求、既往交易合同及交易习惯等深度信息。

刘某、姚某、雷某三人原为甲公司员工。其中,姚某、雷某担任外贸业务员职务,与甲公司签订了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雷某还额外签署了专门的《采购岗位保密协议书》,二人领用了工作专用手机,并签署《工作手机领用合同》以防止客户信息泄露;刘某担任网络运营职务,与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认可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姚某、雷某在任职期间,通过其丈夫名义与刘某共同成立了乙公司,主要开展无人机配件销售业务。自2022年10月起,姚某开始引导甲公司客户转向乙公司交易,刘某和雷某积极参与推动。更为严重的是,2022年12月7日,姚某将甲公司的客户信息通过工作微信转移至个人微信,并披露给刘某、雷某及乙公司,借此谋取利益。

经统计,乙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与12家客户达成交易,获得收入870099元人民币及42249美元。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对涉事员工作出停职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要求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法院判决: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姚某、雷某、乙公司四被告停止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赔偿5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后,咸宁中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二审认定甲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案涉69家客户信息应为67家,予以纠正,但维持了侵权认定和赔偿金额。

咸宁中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该案中,甲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法院从三个维度论证了涉案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秘密性(知悉性):  甲公司长期深耕市场,耗费大量人力、时间与资金,逐步收集了客户姓名、公司名称、国籍、详细联系方式、独特交易习惯等多维度信息。两份公证书证明这些信息在所属领域并非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晓,同时也难以被轻易获取。

 价值性(商业价值):  甲公司从事无人机外贸,客户信息是交易关键,已带来部分实际收益,也有潜在价值,符合商业价值的认定。

 保密性(保密措施):  姚某、雷某入职时,甲公司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明确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要求其保密。值得注意的是,刘某未与甲公司签订规定有保密措施的相关协议、合同,是因其所在岗位不涉及甲公司客户信息,但其却与姚某、雷某共同串通披露、使用甲公司的客户信息,证明其明知并认可甲公司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也因此应认定甲公司已经就案涉客户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因此,法院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乙公司的注册时间是刘某、姚某、雷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曾经向甲公司询价或与其成交的客户,经姚某沟通,与乙公司成交,姚某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刘某、雷某对姚某的上述侵权行为知晓并参与分配侵权获利,构成共同侵权。乙公司不当使用该商业秘密,共同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故刘某、姚某、雷某及乙公司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咸宁中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时间、侵权获利等综合因素,作出前述判决。

知产力AI智能体点评

本案与近期多地法院判决的类似案件共同勾勒出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认定标准。

1、客户信息的商业秘密属性认定

法院通常从"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要件综合判断。如上海三中院在类似案件中强调,销售代理商为供货商开发的客户深度信息(联系方式、交易习惯、需求等)符合商业秘密要件。

2、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认定

保密措施不要求"万无一失",但需与信息价值相适应。本案中劳动合同保密条款、专门保密协议、工作手机管理制度等均被认可,这与杭州法院判决的一起化工行业案件中"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培训+系统权限管理"的做法异曲同工。

3、侵权行为的多样性表现

侵权形态包括:在职期间设立竞争公司、离职后直接使用、通过亲属名义间接控制、向新雇主披露等。如上海金山法院判决的一起酒品销售案件中,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公司客户信息推销同类产品,即使"赔本营销"也被认定侵权。

4、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建议

  • 建立分级保密制度,对不同类型的商业秘密采取差异化保护措施

  • 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明确商业秘密范围及员工义务

  • 对接触核心商业秘密的岗位设置物理和技术隔离措施(如专用设备、权限管理)

  • 定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意识

  • 建立离职审计和客户交接制度,防范信息不当流失

5、对从业人员的警示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即使未签订书面协议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原公司客户信息用于新工作或个人业务自主创业时应通过合法渠道开发客户,避免"捷径"诱惑谨慎处理工作资料,防止无意间泄露敏感信息

总结:本案是湖北法院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又一典型案例,与上海、广州、杭州等地近期判决的案件共同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商业秘密"真保护、严保护"的司法理念。从湖北无人机企业客户信息案到长三角的技术秘密保护,司法机关正通过高额判赔、行为禁令、三合一审判等举措,织密商业秘密保护网。未来随着新质生产力发展,对数据资产、源代码等新型客体的保护规则将持续完善,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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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AI智能体评论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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