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1月12日
为了更详实地呈现第八届三知论坛上的嘉宾精彩发言,知产力特将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整理,作为三知论坛实录系列陆续推送,以飨读者。本期为大家展示的是专题三的精彩内容。
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第八届三知论坛在乌镇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作为指导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产力、知产宝主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协办。本届论坛以“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为主题,围绕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与平台治理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等话题展开讨论。吸引了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内的学者、法官、法务、律师等200余位嘉宾,参与了此次论坛。
专题三“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增宝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之江实验室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董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何琼、腾讯视频维权负责人李丹、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法务总监金高平先后发表主旨演讲。圆桌对话环节,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震的主持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金融司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李晓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庭庭办主任戴芳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志甫,围绕“人工智能工具带来的算法治理挑战与应对措施”展开互动。
专题三: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
张伟君:AI训练和使用数据以及AIGC的法律风险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以AI训练和使用数据以及AIGC的法律风险为主题,通过个案诉讼、宏观视角、理论探讨和现实路径的四个角度分享其观点。
从国外已有案件来看,原告的个案诉讼存在证据不足或侵权事实难以认定的问题,即便被告使用的事实成立,“合理使用”抗辩依然有成立的可能;从宏观视角出发,相关的立法应该从鼓励技术创新的角度出发对待AI训练中的数据使用,而不应对此设定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义务;从权利义务应对等的角度,法律尚未明确AI提供者对AIGC享有权利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豁免其经过许可使用数据的责任。
也许更为合理可行的方案是:区分数据输入和结果输出,豁免输入,抓住输出。合理使用不应该适用于AI使用者以及AI生成内容的传播者。在确定属于AI生成内容的前提下,使用和传播者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其明确标注“AIGC”,可以证明是合法来源就可以考虑损害赔偿的免责;如果不标注“AIGC”就要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林秀芹:论AIGC利用作品的经济补偿问题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从AIGC利用作品的经济补偿问题的角度出发,分享了其相关研究成果。将AIGC利用作品分为输入、训练、输出三个阶段。在输入阶段,AI大模型对数据的使用应当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在输出阶段,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提倡用经济补偿+强制集体管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以人为本。
呼吁应建立利益平衡的人工智能版权法律框架,并建议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者未来进一步修订《著作权法》时考虑引入人工智能对受保护人类作品利用的经济补偿规则:人工智能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制品进行训练并实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向人类作者支付合理报酬;这一获酬权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董波: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之江实验室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董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和机遇做出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首先介绍了AI时代的两个鲜明特征摩尔定律以及涌现,在人工智能时代,科技呈现摩尔定律的特点,也呈现涌现的这个趋势,因此呈现指数型的增长。
其认为挑战与机遇并存,通过案例列举了AI的四大风险,即知识产权侵权、隐私泄露、算法偏见、算法滥用(虚假信息),人工智能除了带来上述风险外还带来了诸多机遇,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带来科学范式的演进、人工智能垂直细分领域蕴藏众多创业机会、AI治理话语权的国际竞争催使各国加大投入、政产学研正联合推动科技人文相结合的AI之路等。
何琼:算法生成物著作权侵权责任探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何琼以算法生成物著作权侵权责任探讨为题进行演讲。提出算法生成物侵害他人著作权时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由于算法生成物的生成过程涉及到多方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二是应适用何种侵权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由于算法生成是从输入到输出关涉多个参与者的链条性行为,因此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各方主体的行为在侵权过程中的支配力(原因力),以及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分别承担责任还是因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侵权归责原则,可以从五个角度进行考虑:
1.权利救济角度:在前端训练行为很可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是否应在后端强化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救济其损失;
2.避免侵权角度:强化行为人责任是否有利于倒逼其通过完善算法模型等方式避免后续侵权;
3.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角度:避免侵权的收益是否高于成本;对于因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克服的算法缺陷和漏洞而产生的损害,应分配给谁承担;
4.举证责任角度:持有算法技术的主体应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尤其在“算法黑箱”的技术背景下;
5.受益主体角度:谁从侵害行为中获得利益。
从五个角度考虑,上游的研发提供者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实践中,只要出现侵权,基本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末端使用者,虽然其并不掌握算法,但从保护在先人类作者的角度出发,也应适用过错推定。从内部责任来讲,其承担的损失可以转嫁给提供者。
李丹:算法推荐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规制与损害赔
腾讯视频维权负责人李丹以算法推荐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规制与损害赔偿为题,从产业界的角度出发,结合平台维权经验分享心得。通过实践经验对侵权表现与司法判赔的趋势进行分析,首先是侵权内容的转变,由各类平台多轮播出或上映多年后的老剧,转变到热播剧;其次,作品的制作和采买成本逐年走高;侵权情节更加恶劣:侵权时间距离作品热播期,由十几年之久到逐步拉近,再到与正版平台同步更新,最后,司法判赔金额有增多趋势,但仍与作品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具体侵权表现有以下几点:
1.侵权量级巨大,传播极广,对正版影响巨大;
2.通过算法推荐技术,将侵权视频智能聚合、话题聚合,扩大侵权传播;
3.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在内容上传、传播、利益分配阶段获得全程的绝对控制权,将侵权内容分类并标签,通过信息流推荐等形式,主动编辑、整理、推荐侵权视频;
4.发函量巨大,通知不下线;
5.放任重复侵权、滋生大量以侵权为生的剪辑账号;
6.同步更新严重,侵权情节恶劣;
7.平台默许、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
对此,建议积极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抓住制止侵权的窗口期;加大赔偿力度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遏制侵权泛滥,司法机关对大企业间的侵权纠纷敢于客观定性、作出判决,对侵权严重行为作出高额判赔,通过司法确权定价,引导企业尊重版权、合法经营,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金高平:AI创新机遇和知识产权治理困境
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法务总监金高平以AI创新机遇和知识产权治理困境为主题,将发言分为两部分发表自身观点。在第一部分,分享AI行业的一些情况,ChatGPT 的爆火让人工智能大模型进入公众视野,我们未来的工作和生活都将被AI重构:只需要将需求告诉AI Agent。在AI技术及行业发展上,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了。
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治理一些困境。在AI训练阶段,由于训练数据使用的隐蔽性,海量优质数据逐一获取合法授权几无可能且成本高昂,模型参数和预训练数据量基本决定了AI学习和生成能力的上限,此外,AI生成物与源数据构成相同或实质近似的概率极低,应允许合理使用,激励技术创新;对AI生成物的本身,应强制显著标注系AI生成的字样,并给予一定保护,如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对AI生成物的使用侵权责任,建议谁受益谁担责,谁使用谁担责。侵权问题,只有被投入使用才有必要评估;AI生成物生成过程中,机器和人类不同的参与程度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AI生成物有一定(极小)的概率会跟源数据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这类数据也有助于继续优化训练。
圆桌对话实录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金融司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李晓智指出人工智能本身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认为可以通过相似性,最终的场景,使用目的等去追溯AI生成的内容侵权。对于锤炼大模型后的数据保护,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种是相似性的比较,反复复制或复述;第二种是特殊指定的水印,来比对是否侵权;第三种是综合模式,通过特殊的综合的指令来做一个输出。此外,可以通过后端技术实现著作权侵权查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庭庭办主任戴芳芳从“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算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式的挑战”出发,谈算法透明度、算法公平性监管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体现,分享对算法保护方式、算法侵权和违反公平竞争的认定等方面的挑战与反思。
目前人工智能及算法方面的案件及理论探讨主要集中在训练数据的著作权保护、生成物的侵权认定和平台归责等著作权问题上。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及其算法具有的颠覆性特点,传统算法治理模式受到挑战的情况下,结合产业链的三个层级及运作模式,更宽视角、更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值得关注:
在强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中除了传播、爬取等传统“行为”外,赖以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这种“算法”不仅塑造了具有涌现性等颠覆性特征的人工智能本身,还可能会在互联网中造成对其他主体的干扰、侵权和反竞争、不公平行为,甚至基于信息异构特性的歧视(无法预测和进行输入端筛选控制)等问题。
相关案件审理中,当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黑箱算法,具有涌现性,并在应用中因用户反哺和进一步黑化时,涉案算法、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所在层级以及侵权主体等,如何进行固定和认定,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以及其信息异构特性导致的不公平性如何与不正当竞争或垄断法律制度价值相挂钩等问题。这些方面均面临极大的挑战,引发对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性问题的更多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志甫认为面对人工智能提出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可以通过借鉴以往应对不同时期技术变革带来挑战的应对经验及教训。对此,总结了三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政策导向。大家对于政策导向的重要性存在共识,在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策的侧重点存在差别,对于AI产业当前的发展阶段应当明晰积极鼓励的政策导向,降低产业参与者的顾虑,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第二个关键词是利益平衡。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微观层面,即在具体案件处理中,要注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在宏观层面,即在制度创设时,要平衡效率、公平等不同的价值取向。第三个关键词是规则解释。任何法律规则在不同场景下均有解释空间,但解释并不是无边际的,在遵循既有规则及通常解释方法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明晰政策导向以及进行利益平衡。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认为在AI带来的法律问题中,AI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许是最不重要的。在技术依然在飞速进展,利益格局和市场模式也在不断演变的现状下,知识产权政策不宜过于激进,而可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以不变应万变。在国际技术竞争和法律竞争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尽量减轻AI提供者的责任,而可以通过使用者或传播者在个案中承担责任来平衡各方利益。此外,可以让AI系统提供者的市场竞争慢慢引导提供者改进AI生成工具,倒逼AI工具避免生成侵权内容以赢得市场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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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0日
为了更详实地呈现第八届三知论坛上的嘉宾精彩发言,知产力特将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整理,作为三知论坛实录系列陆续推送,以飨读者。本期为大家展示的是专题二的精彩内容。
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第八届三知论坛在乌镇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作为指导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产力、知产宝主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协办。本届论坛以“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为主题,围绕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与平台治理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等话题展开讨论。吸引了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内的学者、法官、法务、律师等200余位嘉宾,参与了此次论坛。
专题二“知识产权与平台治理创新”,由知产宝高级副总裁应向健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百度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李姸洁作为主讲人,围绕主题并结合实践中的经验心得为大家分享一些见解。在圆桌对话环节,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曹柯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融力天闻游戏电竞法律中心秘书长邱政谈、美团知识产权高级总监陈敏作为对话嘉宾,围绕“互联网平台治理机制及竞争策略”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专题二:知识产权与平台治理创新
刘文杰:“直接经济利益”规定与网络平台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围绕“‘直接经济利益’规定与网络平台责任”进行主题演讲。首先介绍“直接经济利益”规定的起源、移植与发展。有关直接经济利益的规定来自美国版权法,是由司法判例发展出的规则,性质上属于替代责任规则,与帮助侵权责任都属于美国版权法上间接侵权责任的分支。该规则的完整内容是,版权法上承担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控制直接侵权行为的能力和权利,以及从直接侵权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我国在移植上述规定时,去掉了“控制的权利和能力”要件,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无论依据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直接经济利益规定都与《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相关规定性质相同,指向无过错责任。在实务中,该制度又演化为特殊类型的过错责任。
对于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直接经济利益→更高注意义务”原则,需要加以重新检视。首先,从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来讲,注意义务的高低与获得利益直接与否通常无关。应当投入注意的高低与过失认定有关,而过失的判断决定于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避险成本。由上可知,应当投入的注意与风险大小成正比,与是否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并无直接关联。事实上,传统规则认可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并不导致“更高的注意义务”。对直接经济利益做超出立法原意的扩大解释,将意味着对具有正当性的特定商业模式的否定。实践中,援引“直接经济利益”规定认定责任其实都是无过错责任,该规定在实务中主要起修辞功能,同样说明适当重构该规则的正当性。
具体来说,可从解释论出发,使得“直接经济利益”规定的适用回归正确轨道:一是回归明知与应知的过错责任,于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情形,要能够认定平台了解侵权内容并能够判断侵权的存在;二是通过“直接经济利益+X”方法,而不是单纯依靠直接经济利益一项要件,来认定责任,如平台“对直接侵权行为实施相当程度的控制”。
朱阁: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台责任的认定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结合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中的具体案例对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台责任的认定进行探讨。首先通过两个案例阐述了平台具体服务的性质认定的标准:一是信息存储空间具有公开性和分享性;二是信息网络空间的内容为用户上传。
在平台具体服务性质认定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的检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过错既包括明知也包括应知;
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通知—删除”规则,采取制止侵权的有效措施,未履行该项义务则认定其明知侵权内容;
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通常并不承担主动全面审查网络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
4.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显感知”的侵权内容,采取制止侵权的有效措施,未履行该项义务则认定其应知侵权内容。
胡荟集:“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下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探究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从多部热播剧侵权的典型案例出发,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下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探究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随着互联网环境及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变化,大量的案件已经证明仅依靠“通知-删除”手段无法有效阻止侵权,导致权利人陷入“通知-删除-再通知”的恶性循环,因此“其他必要措施”就有了产生的必要。可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具有及时性、有效性,且效果应能够达到中止特定侵权行为,或者能够有效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如今的短视频平台不断延伸新业务,特别是利用算法进行内容的高效分发,其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存储服务。当大量影视剧被侵权剪辑并在短视频平台中高频推送,也为短视频平台获取更多的流量和市场竞争优势,要求其实施包括“拦截与过滤”在内的“必要措施”,并没有不合理地增加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负担,与现阶段大型平台的体量以及技术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李姸洁:数字经济时代下竞争自由与权利保护的思考
百度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李姸洁以“数字经济时代下竞争自由与权利的思考”为主题进行分享。其表示,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进步的法律、司法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她以关键词定向广告为例讲述了自由竞争与权利保护的边界,即考虑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网民互联网成熟度,以及经营者、平台多方利益,在不混淆误认的前提下,应鼓励竞争自由,促进竞争发展。
接下来,通过对国内外司法实践判决要点的梳理,阐述了立法、司法对产业发展及国际科技竞争至关重要的观点并对本次发言主题进行总结,她认为混淆和误认,应作为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明确违法或侵权行为,应严厉打击;对于尚存争议行为,立法、司法应保持谦抑性,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充分、自由竞争。
圆桌对话实录
美团知识产权高级总监陈敏从治理实践来谈希望能给予平台更多的自治空间,平台治理内部与外部如何找到平衡点的底层逻辑相同,如何平衡用户、商户、投诉商户、被投诉商户是平台一直以来追求的方向,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为保护真正需要保护的权利方避免钻规则漏洞,平台更偏向事实判断。为实现利益平衡,平台做出很多创新,采取多元机制来寻找平衡点,比如通过大众评审机制解决争议。
融力天闻游戏电竞法律中心秘书长邱政谈列举两个细节问题分享关于平台治理的一些思考。一是必要措施内涵是否可以扩大,在什么情况下扩大。结合实际处理经验他发现短视频平台已具有短视频处理的基础能力,且随着技术的大爆发平台对视频的处理能力提升的同时处理成本有所降低,对于短视频平台的治理责任应进一步明确;二是关于直接经济利益,他认为短视频平台针对某一个短视频提供的推广增值服务不同于平台收取普通服务费,完全符合获得直接经济利益要件,应考虑赋予平台更多的治理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以法官视角,结合实务以及个人经验对避风港原则及即“通知-删除”规则进行梳理,避风港原则最先由美国千禧年版权法提出,是一个基石规则。实务中有两个现象:第一个现象是“通知-删除”规则的变化过程,原先仅限于互联网版权的侵权,适用范围在我国有扩大的趋势;另一个现象是规则从“通知-删除”演变到“通知-必要措施”,使平台的管理责任不断扩大,给注意义务的判断增加难度,他认为平台的注意义务应当是诚实善良人的注意义务,具体到个案对平台注意义务的判断应当放大视野,从历史的角度包括产业发展的角度以及解决方式、平台规模、具体措施、现有的技术能力等多方面利益平衡视野综合考量。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认为内治是平台自身的治理,外治是司法机构、公权力监督机关等社会外部的监督,内治和外治结合起来形成共治,达到良好的生态。在宏观上,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商业利益最大化是普遍现象,随着平台做大做强,合规是平台生存的唯一方案。“通知-删除”规则在中国的误解反映了平台治理过程中对于规则适用过于激进,现实中很多平台是综合性平台甚至是超级平台,应当个案考量,国内外共同观点是内容传播行为需要承担很高的注意义务,而技术服务等方面需要探讨是否构成更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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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发布时间:2024年1月7日
为了更详实地呈现第八届三知论坛上的嘉宾精彩发言,知产力特将各位嘉宾的发言进行了整理,作为三知论坛实录系列陆续推送,以飨读者。本期为大家展示的是专题一的精彩内容。
2023年11月16日至17日,第八届三知论坛在乌镇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作为指导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产力、知产宝主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协办。本届论坛以“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为主题,围绕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与平台治理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等话题展开讨论。吸引了从事知识产权行业内的学者、法官、法务、律师等200余位嘉宾,参与了此次论坛。
专题一“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作为主持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新浪集团法务部法务经理郭凌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瞿淼先后发表主旨演讲。在圆桌讨论环节,由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EO普翔主持,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江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员额法官张胤岩、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周婷婷围绕“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的平衡”展开了深入讨论。
专题一: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
刘军华: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以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主题进行了精彩发言。首先,关于司法保护的实践。数据最早讨论的问题是数据的抓取,对于不能进入专门法领域保护的数据,分歧在于数据是否需要自己管理及保护,还是不需要以自我管理或者保护为前提。信息或数据的抓取、收集,没有主张保护的主体没有自己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则加以保护的个案分析没有标准和合理预期,按照这样的分析标准,不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审判思路。关于数据权益在司法保护层面,主要是反法适用的问题,反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有比较好的思路,有没有需要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否行为造成竞争利益的损害,相关司法部门已经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其次,关于赋权的问题。数据和信息不能划等号,信息是以数据作为载体,知识产权在广义上说是保护信息。如果接受这样一个前提的话,说专门法律保护数据可能逻辑上存在一定问题。作为信息载体数据尤其是大数据,是否可以作为权利进行保护,是当下需要思考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局的推动,目前国内对数据的登记进展迅速,部分地方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法规,地方已经将其当作一项专业的权利来对待。仔细推敲数据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视为一种新型工业产权。数据的来源涉及很多主体,与多方利益相关,并且按照前面所说,还有其所承载的信息可能是其他权利的客体。因此赋予绝对权利是需要斟酌,但可以作为一种法益由反法保护,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方案个人感觉是比较妥当的。
崔国斌:网络反爬措施的法律定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的主旨演讲主要围绕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目的及门槛、机器人协议、识别和限制爬虫的措施、反爬约定等展开。
网络爬虫是在网络空间中自动抓取数据的工具,可以大大提升数据获取效率。网络平台常常会对爬虫加以限制。反爬虫措施大致可以按照技术措施和协议两个类别来处理。平台反爬虫措施的定性,是一项两难选择,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底层民事权益是否受保护,是相对独立的两个问题。
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保护类技术措施,另一类是接触控制类技术措施。保护权利的技术措施,有时候并不需要直接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破坏技术措施后的行为会侵害民事权利,直接追究侵权责任就可以。在此情形下,法律不需要直接保护技术措施。相反,有时候等层不存在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但是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却受到保护。如私人浏览就不侵害著作权,但著作权法依然保护接触控制的技术措施。
对于网络反爬措施的法律定性问题,有以下五点结论:一是网络用户使用爬虫工具自动获取原本可以通过人工访问的数据,原则上应该被鼓励;二是平台可以限制爬虫访问而设置 “机器人协议”或者采用识别并封禁爬虫的技术措施,不过,这些技术措施并不需要法律的直接保护;三是网络爬虫高频访问,过度挤占平台的服务器资源,影响它对外正常服务时,需要法律干预;四是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反爬虫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五是与反爬虫约定配套的安全阀机制是,非营利目的的科学研究目例外和来源有限的重要数据的反垄断规制。
刘维: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数据权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数据权益为题进行主旨演讲,从实证研究看,“数据权益的存在”是数据获取利用型不正当竞争认定的第一步。反不正当竞争法客观上具有一定的数据确权效果,我国法院在数据获取利用型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中已经呈现出权利化倾向。理清不正当竞争判断过程中数据权益的性质,具有基础地位;对于科学处理数据集合中多主体权益的冲突具有指引作用。
在小数据时代,市场主体对数据资源的加工制作比较有限,数据资源的交换市场尚未大规模形成,即便在行为规制模式中考察,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也不多见,通过数据确权或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以矫正市场失灵的必要性并不明显。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加速发展之后,数据资源的深度加工成为可能,传播速度更快、市场先发优势带来的回报越来越难。信息内容的稀缺性对市场失灵的判断更为重要,信息内容越稀缺,其可交换价值越高,权利配置的需求也更高。以上分析表明,数据集合中的竞争权益体现为持有者在数据集合上的制作加工,数据公开与否并非判断竞争权益的标准。同时,数据集合的规模也并非判断竞争权益的标准。
郭凌云:互联网数据纠纷问题与纾解——基于互联网内容平台数据视角
新浪集团法务部法务经理郭凌云作为企业发言嘉宾代表,以互联网内容平台数据纠纷的视角进行了主旨发言。互联网内容平台是互联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互联网社区平台、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分享点评类平台等等,差异化的优质内容是内容平台赢得用户注意力的核心竞争资源。
优质内容需要平台资源和成本的投入与积累,然而部分经营者获取优质内容的方式,是将其他互联网平台展示的内容进行搬运和移植,成为其自身经营产品的内容,继而成为其获取用户和流量的依托。结合具体案例,如涉及到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的大众点评VS爱帮网案,实时公交信息的酷米客vs车来了案等这类诉讼都被称为数据竞争案件,由此引发了诸多的问题。如关于平台数据权益平台内容的法律性质?信息和数据的区分?平台数据权益来源?获取行为评价中的获取对象区分?如何才是正当的获取数据行为?不同类型数据是否有不同标准?以及据流通规则中的平台对数据采取的限制是否合理?数据流通规则有哪些?数据携带权的正确认知?
从产业观察和技术的视角,我们认为首先应从信息和数据的区分谈起。信息一般属于公共分享领域,具有天然流通、共享的属性,以占有控制为例外,如公法规制、知识产权、人格权等绝对权利保护等。而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在民法典立法体例中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其并非天然应当共享,如传统行业的保险、金融、医疗等数据无共享需求和共享可能性,并且流通价值也不等于流通必然性。因此信息和数据的法律性质不同、产生方式不同、权利主体不同,在纠纷中需要区分对象进行讨论。
从互联网平台中的内容生产过程可以看出,内容具有信息和数据双重属性,展示在平台页面上的内容,是经历数据化处理后再次提取的产物。从某一微博页面的展示中可以清晰对比出页面内容和数据之间的区别和关系,而内容移植类的数据纠纷中,进行移植的一方通常是从数据层面对数据进行获取,然后提炼出对其产品有价值、能展示的内容进行使用,而非简单是对页面信息的获取。
平台企业对数据的利益体现在对数据的控制上,平台对不同类别的数据控制力度有所不同,数据获取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应当结合平台对数据的控制力度进行考量。数据流通应当是从互惠公平的角度出发,在兼具数据控制者、数据使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的条件下有序进行。这还会涉及到数据携带性的问题,在此我们应该思考,携带的是信息还是数据,能否突破个人信息的范畴,权利行使的条件和限制方面是否应该有相应的设置,以及竞争者设置内容迁徙功能的目的指向是便利用户还是掠夺竞争资源。
瞿淼:数据场景多样化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瞿淼结合自身经验,从数据场景多样化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进行了精彩发言。数据利用具有多样化场景,其中包括改善服务、人工智能、决策分析、科研教育。数据利用的多样化场景,促进了数据的多样化交易模式,包括平台交易、点对点交付、API接口、云平台订阅交付等。而数据的交易类型也有所不同;包括数据许可、数据转让、数据服务等。
随着数据交易的增多,有关数据交易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确认数据商品产权的性质及内涵;解决交易中的争议时,是否一定要解决权属问题?合规问题?数据商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如何界定?数据商品的消费者保护义务?数据交易争议的诉由如何确定?管辖和审判庭如何确定?
对此,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其中法律规则层面上区分数据、数据商品和知识产权,大数据商品交易过程中,识别不同交易形态,并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规制。另外,在司法实践层面,鉴于数据作为财产的特性,增设数据纠纷相关案由,例如数据权属纠纷、数据服务纠纷、数据质量纠纷等专门案由。鉴于该类争议均有一定技术性,建议纳入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专属管辖。
圆桌对话实录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指出目前很多问题可以沿用已有的理念进行解决。在新法出台前,遇到相关的问题还需要寻求以前相应的制度。如本次论坛的主题数据权益,不管是信息流,或者是衍生出的某种产品,在保护过程之中都要回归到传统法律上的共识。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江桥认为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的平衡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首先把数据的类型进行精准的区分,这样才能在数据的共享和数据权益的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二是数据权益的保护,不同的数据权益要进行不同的保护,这样才有可能使得数据运营者和使用者,以及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员额法官张胤岩认为数据权益的保护既要发挥司法保护的能动性,又要充分给予市场自我调节和创新独特空间。这就要做到三方面的平衡,一是各方数据主体利益的平衡;二是数据安全和数据流通使用的平衡;三是司法干预的程度和市场自由竞争的平衡。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周婷婷指出针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就市场监管而言,法律依据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有广告法和价格法。不过适用最多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按照“公权法定”原则,严格执行其规定的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直接适用第二条基本原则实施行政执法。其中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专条是目前行政执法适应新业态新模式的重要依据,比如数据搬家不正当案件,该案获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三十年全国十大案件,且是其中唯一的数据保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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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8日
地处两省三市交界,流淌着历史和文化的京杭大运河依镇而过,这一座有着六千年历史的江南水乡古镇,在刚刚告别了“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后,又迎来了一场知识产权盛会——第八届三知论坛于11月16日至17日在金秋的乌镇成功举办。
据了解,本届论坛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产力、知产宝主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及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协办。
本届论坛以“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为主题,围绕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与平台治理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等话题展开讨论,吸引了知识产权行业内的学者、法官、法务、律师等200余位嘉宾参与。
活动伊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亦非作为主持人,对参与此次论坛的嘉宾表示感谢。王亦非表示,非常高兴和大家相聚在美丽的乌镇,迎来第八届三知论坛的开幕,在这里共议法理、共商发展、共谋未来。
桐乡寓意“梧桐之乡”,有栽下梧桐树、引来金凤凰的寓意。作为此次会议举办地的东道主,浙江省桐乡市委书记于会游重点介绍了桐乡市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于会游表示,近年来桐乡市持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格局,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发展的步伐,建设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市。
今年恰逢三知论坛走过的第八个年头,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涂冬山表示,这八年,三知论坛聚焦于数据保护、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等前沿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我们提供了系统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指引,是着力破解裁判尺度不统一、司法服务差异化等难题,更好适应数字时代的司法实践所需。
作为数字经济领先地和数字化改革先行省,浙江省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许惠春表示,近年来,浙江法院坚持以法治促进浙江数字经济蓬勃健康发展。此次论坛上发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地” 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全面展现了浙江法院在依法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所做的工作。
知产力&知产宝联合创始人张璿表示,当下全球范围内新能源科技和产业变革,在加速推进科技创新,并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中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今年10月份,知产宝在北京发布了全球首份由中国人编写的《全球5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分析报告》,这不是一份简单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法律分析报告,这实际上是一份专业性极强的经济报告,将会对我国5G专利许可收费话语权产生深远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边永民在致辞环节介绍道,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互联网核心技术、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等方面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相关领域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在一起。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利益平衡等一系列前沿性问题有待深入研究。统筹发展和安全,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最后致辞道,第八届三知论坛以数字经济为背景,针对数据网络平台治理等问题进行重点讨论,该问题是目前行业面临的新问题。所以今年的三知论坛也可以说是高水平和具有前沿性的。
紧接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对外发布了《关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 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点击标题查阅详情)及浙江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点击标题查阅详情)。
专题一: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
开幕式结束后,一场围绕“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的专题发言马不停蹄地展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作为主持人,介绍了该主题的背景和发言嘉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作为该环节首位发言嘉宾,以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为主题进行了精彩发言。刘军华表示,数据在广义上包括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客体的电子化信息,狭义上仅指不能为专门法保护的数据资源。对数据权益要以一定的形式进行保护,但不宜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在立法上可以参考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在司法上要及时总结反法适用的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以网络反爬措施的法律定性为主题,将他对此类问题的思考分享给与会嘉宾。他认为,首先,网络用户使用爬虫工具自动获取原本可以通过人工访问的数据,原则上应该被鼓励;其次,平台可以限制爬虫访问而设置“机器人协议”或者采用识别并封禁爬虫的技术措施,不过这些技术措施并不需要法律的直接保护;再次,网络爬虫高频访问,过度挤占平台的服务器资源,影响其对外正常服务时,需要法律干预;另外,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反爬虫约定,通常是有效的;最后,与反爬虫约定配套的安全阀机制是,非营利目的的科学研究例外和来源有限的重要数据的反垄断规制。
针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则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分享了数据权益的保护。刘维认为,在小数据时代,市场主体对数据资源的加工制作比较有限,数据资源的交换市场尚未大规模形成,即便在行为规制模式中考察,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也不多见,通过数据确权或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以矫正市场失灵的必要性并未突显。大数据分析技术和数据要素市场加速发展之后,数据资源的深度加工成为可能,传播速度更快、市场先发优势带来的回报越来越难。信息内容的稀缺性对市场失灵的判断更为重要,信息内容越稀缺,其可交换价值越高,权利配置的需求也更高。以上分析表明,数据集合中的竞争权益体现为持有者在数据集合上的制作加工,数据公开与否并非判断是否具有竞争权益的标准。同时,数据集合的规模也并非判断竞争权益的标准。
新浪集团法务部法务经理郭凌云作为企业代表,从互联网内容平台数据视角,以互联网数据纠纷问题与纾解为题进行了主旨发言,对数据与信息的差异进行了分析。郭凌云表示,互联网平台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社区内的平台、社交媒体、分享评论,所有的这类优质内容均为互联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瞿淼结合自身经验,以数据场景多样化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为题做了精彩发言。她表示,应在法律规则层面区分数据、数据商品和知识产权;大数据商品交易过程中,识别不同交易形态,并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规制。而在司法实践方面,鉴于数据作为财产的特性,应增设数据纠纷相关案由,例如数据权属纠纷、数据服务纠纷、数据质量纠纷等专门案由。鉴于该类争议均有一定技术性,她建议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法庭专属管辖。
专题一主旨发言结束后是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的平衡”的圆桌讨论环节。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EO普翔担任此环节的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王江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员额法官张胤岩、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处长周婷婷就该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专题二:知识产权与平台创新治理
在专题二“知识产权与平台创新治理”环节,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应向健作为主持人介绍了该环节背景及发言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从“直接经济利益”规定的起源、移植与发展、“直接经济利益→更高注意义务”原则的检讨、“直接经济利益”规定的解释论三个方面进行了主题演讲。他表示,在“直接经济利益→更高注意义务”原则的检讨中,注意义务的高低与获得利益直接与否通常无关,且需要三重考量。一是获得利益可以导致承担注意义务,例如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过失的判断: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损害的严重程度,避险成本;三是应当投入的注意:与风险大小成正比。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朱阁结合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中的具体案例,以“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为主题,向与会嘉宾进行了精彩分享。朱阁认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错责任,过错既包括明知也包括应知;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通知—删除”规则,采取制止侵权的有效措施,未履行该项义务则认定其明知侵权内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通常并不承担主动全面审查网络用户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明显感知”的侵权内容,采取制止侵权的有效措施,未履行该项义务则认定其应知侵权内容。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以当下长短视频热点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下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探究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胡荟集表示,“必要措施”的强度需足以遏制已有和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大量的案件已经证明,仅仅通知删除无法有效应对短视频平台侵权多发的事实。提高UGC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以及在个案中加重其具体审查义务,要求其实施包括“拦截与过滤”在内的“必要措施”,符合合理审慎原则和比例原则。
百度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李妍洁以数字经济时代下竞争自由与权利保护的思考为主题,分享了她在此方面的心得。她表示,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进步的法律、司法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自由竞争与权利保护的边界在哪里?以关键词定向广告为例,考虑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网民互联网成熟度,以及经营者、平台多方利益,在不混淆误认的前提下,应鼓励竞争自由,促进竞争发展。
专题二的圆桌对话环节话题是“互联网平台治理机制及竞争策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曹柯作为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钱光文、融力天闻游戏电竞法律中心秘书长邱政谈、美团知识产权高级总监陈敏作为对话嘉宾,就该主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专题三: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管理
在专题三“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管理”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宝增作为主持人,对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进行了简单解读,并介绍了此环节的发言嘉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此次以AI训练和使用数据以及AIGC的法律风险为主题,分享了其前瞻性研究,并对AI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是否合理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AI训练使用数据或作品免责;AI提供者一般不需要对AIGC负责;但是,AIGC使用和传播者依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明确标注“AIGC”(合法来源),可以免于损害赔偿,如果其不标注“AIGC”,则要负完全的侵权责任。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从AIGC利用作品的经济补偿问题的角度出发,分享了其相关研究成果。林秀芹呼吁应建立利益平衡的人工智能版权法律框架,并建议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者未来进一步修订《著作权法》时考虑引入人工智能对受保护人类作品利用的经济补偿规则:人工智能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制品进行训练并实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向人类作者支付合理报酬;这一获酬权应当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之江实验室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董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和机遇做出了全面的梳理和总结。其认为人工智能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知识产权侵权、隐私泄露、算法偏见、算法滥用(虚假信息)、网络安全风险、政府监管风险、伦理困境、垄断风险等。同时,挑战与机遇并存,人工智能除了带来上述风险外,还带来了诸多机遇,如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带来科学范式的演进、人工智能垂直细分领域蕴藏众多创业机会、AI治理话语权的国际竞争催使各国加大投入、政产学研正联合推动科技人文相结合的AI之路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何琼针对算法生成物著作权侵权责任问题,同与会嘉宾进行了深入探讨。何琼认为,目前算法生成是从输入到输出关涉多个参与者的链条性行为,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分析各方主体在侵权中的原因力和过错,进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而言,不管是算法服务的研发、提供者,还是末端使用者,均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腾讯视频维权负责人李丹以算法推荐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规制与损害赔偿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李丹表示,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内侵权泛滥,侵权视频数量极多、传播极广,且与正版同步更新,大量账号甚至以侵权为生,持续、定期、反复上传侵权视频,对正版播放影响巨大。对此建议司法机关对大企业间的侵权纠纷敢于客观定性、作出禁令和判决,对侵权严重行为作出高额判赔,通过司法确权定价,引导企业尊重版权、合法经营,最终实现合作共赢。
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法务总监金高平以AI创新机遇和知识产权治理困境为主题,发表了自己对该问题的观点。金高平表示,在AI训练阶段,应允许源数据合理使用,激励技术创新。对AI生成物应强制显著标注系AI生成的字样,并给予一定保护,如纳入不正当竞争规制。对AI生成物的使用侵权责任,主要体现在谁受益谁担责,谁使用谁担责。侵权问题,只有被投入使用才有必要评估;AI生成物生成过程中,机器和人类不同的参与程度对生成结果的影响程度也是不同的;AI生成物有一定(极小)的概率会跟源数据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这类数据也有助于继续优化训练。
第三专题的圆桌对话环节,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唐震的主持下,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金融司法研究中心联席主任李晓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专利庭庭办主任戴芳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志甫,围绕人工智能工具带来的算法治理挑战与应对措施展开互动。
活动最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黄金富主持了闭幕式,边永民、郭禾进行了会议总结。
本届三知论坛,将法律界、企业界、技术界、学术界相关人士汇聚一堂,共议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不仅思想得到了碰撞,而且学识得到了交流。与会嘉宾纷纷表示,本届论坛是高深、精致的,期盼三知论坛的指导单位、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明年能继续为大家搭建这一沟通、交流、学习、分享的平台。
第九届三知论坛,我们明年不见不散。
(嘉宾个人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编辑 | 布鲁斯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8日
11月16日会议日程
开 幕 式
14:00-14:30
主持人
王亦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致辞人
涂冬山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许惠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璿 知产力&知产宝联合创始人
待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导
郭禾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地” 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的实施意见》及典型案例
14:30-14:45
专题一:知识产权与数据权益保护
14:45-16:30
主持人
汤茂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主 题 演 讲
1.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
刘军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2.网络数据抓取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3.不正当竞争判断中的数据权益
刘 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4.互联网数据纠纷问题与纾解——基于互联网内容平台数据视角
张 喆 新浪集团法务部诉讼总监
5.数据场景多样化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瞿 淼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圆桌对话: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的平衡
主持人
普 翔 知产宝CEO
与谈嘉宾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王江桥 杭州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张胤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周婷婷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处长
专题二:知识产权与平台治理创新
16:45-18:15
主持人
应向健 知产宝高级副总裁
主 题 演 讲
1.“直接经济利益”要件与网络平台责任的认定
刘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2.网络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平台责任的认定
朱 阁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
3.“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下短视频平台注意义务探究
胡荟集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
4.数字经济时代下竞争自由与权利保护的思考
李妍洁 百度集团法务部高级总监
圆桌对话:互联网平台治理机制及竞争策略
主持人
曹 柯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与谈嘉宾
丛立先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钱光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二庭庭长
邱政谈 融力天闻游戏电竞法律中心秘书长
陈 敏 美团知识产权高级总监
11月17日会议日程
专题三:知识产权与算法应用治理
9:00-11:40
主持人
陈增宝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
主 题 演 讲
1.AI训练和使用数据以及AIGC的法律风险
张伟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2.论AIGC利用作品的经济补偿问题
林秀芹 厦门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3.人工智能时代的挑战与机遇
董 波 之江实验室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4.AIGC数据训练中的作品合理使用问题
何 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5.算法推荐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规制与损害赔偿
李 丹 腾讯视频维权负责人
6.AI创新机遇和知识产权治理困境
金高平 阿里巴巴集团品牌法务总监
圆桌对话:人工智能工具带来的算法治理挑战与应对措施
主持人
唐 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与谈嘉宾
刘晓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戴芳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苏志甫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阳光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员
顾文扬 中移动咪咕公司法律事务总经理助理
闭 幕 式
11:40-12:00
主持人
黄金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总结人
待 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领导
郭 禾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点击链接填写报名信息:http://yingkebao.top/web/formview/652e3c43fc918f02cdae7d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