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庸先生武侠角色的版权思考
作者 | 袁 博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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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惊闻金庸先生已然离世,不禁陷入一种淡淡的伤感之中。对于看着TVB金庸武侠剧长大的80后而言,金庸的去世,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终结。笔者耳边响起喜多郎的乐曲《大蛇》,脑海中浮现起电影《东方不败之风云再起》中东方教主的一段台词——“我本是这个圣坛的三代长老,看尽三代教主江山的起落……”
追思了一会儿,笔者在笔记本上写下了一首诗,借此缅怀金庸先生:
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
东海潮生珠有泪,大漠沙冷玉生烟。
斯人已随黄鹤缈,江湖从今无大会。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此时已惘然。
作为一个研究知产的人,笔者随后想起的就是关于金庸武侠人物角色的版权问题。这一问题在业内争议了很长时间,至今仍无法达成普遍性的共识。有一种典型的观点认为,对于类似金庸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应当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
众所周知,小说中的角色名称、主要性格难以受到版权保护,而与角色有关的具体情节才可以受到版权保护。那么,人物角色是否可以纳入版权的保护范围呢?
首先,什么是“人物角色”?尽管支持将人物角色纳入版权保护的论者众多,但至今仍无统一、明确的定义。笔者在浏览了相关的很多论文、评论后,得出的印象是:“人物角色”是一种由人物名称、人物性格、人物关系构成的综合形象体。这个定义的玄妙之处在于:它意识到人物名称不受保护而情节受保护,所以在人物角色的定义上回避了两者,换言之,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即人物角色不是简单的人物名称,也不是故事情节,但又通过受众的心理联想和故事情节密切相关。
但是,这个玄妙的定义一旦用在具体的语境中,却无法自圆其说。众所周知,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形象,事实上都是小说作者利用文字、情节等塑造的需要读者凭借想象才能得出的形象,而并非如漫画作品人物形象那样具体和显而易见。例如,《红楼梦》中,黛玉初次出场时,作者这样描写,“两弯似蹙非蹙罥烟眉,一双似喜非喜含情目。态生两靥之愁,娇袭一身之病。泪光点点,娇喘微微。闲静时如姣花照水,行动处似弱柳扶风。心较比干多一窍,病如西子胜三分。”显然,根据这种文字描写,除非曹雪芹另外配以图画或者素描,否则读者只能凭借自己的想象去描画自己心目中的林黛玉的模样,并且“一千个读者心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因为文字作品的这一特质,事实上给利用版权保护人物角色形象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例如,假如曹雪芹仍然在世,别人在现代言情小说里也描写了一个叫“林黛玉”的人物,并且也设定了同样的性格以及和原著类似的命运线,那么,这是否涉嫌侵犯版权呢?
“角色版权论”的回答是:yes。原因在于,尽管后者仅仅使用了林黛玉的人物名称、性格,但是却让熟悉原著的人迅速联想到林黛玉的立体的、丰满的形象,而这正是版权法要保护的对象。而人物名称,尽管只是方便传递表述的一种工具,但却在重现人物形象方面以及相关联的主要情节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足以令读者脑海中浮现出与原作内容相关联的立体画面。
笔者无法认同“角色版权论”,为了便于理解,先让我们来看一幅图。
这是微信上流传的一张表情图片。看过《神雕侠侣》的读者从中很容易辨识出这是杨过的形象,并且很容易联想到他的性格以及和小龙女经历的动人故事,简单言之,我们脑海中从金庸作品中得到的有血有肉的人物形象体就会被这幅漫画唤醒并“再现”。那么,这幅漫画对人物角色的利用是否侵犯了金庸小说的版权呢?我想,即使是一个没学过版权的普通人,他都能根据朴素的直觉作出自信的回答。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专家的意见和法院的观点。
据报道,在《摸金校尉》案中,几位业内专家出具了一份《专家分析意见》,里面提到,“……人物名称和人物形象,其往往只是一个符号,本身的独创性是非常低的,一般达不到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人物名称和人物形象自身很难具备相应的独创性,很难独立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在《摸金校尉》案一审中,法院这样表述,
“……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往往只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作者叙述故事的工具,从而难以构成表达本身。只有当人物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离开作品情节的人物名称与关系等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往往难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的《知识产权卷》中,最高院认为作品塑造的人物特点属于思想观念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笔者完全赞成上述意见和观点。值得补充的是,“人物角色”,在世界范围内并非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将知名作品的“人物角色”用于商业目的,在西方有些国家可以受到“商品化权”的保护,而我国,目前暂无“商品化权”的立法,只能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相关维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