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特稿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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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刘丽娟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编者按:《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出版在即,共六卷八册,《基本理论卷》一册,《版权卷》二册,《专利和技术转让卷》一册,《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卷》一册,《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卷》二册及《治学卷》一册。文集由李明德老师撰写总序,由主要汇编人朱谢群、刘家瑞、张晓都、黄晖、刘丽娟和管育鹰博士撰写各卷导读。文集亦保持了郑成思老师著作的原貌,编者仅在相关论述中间加以注解,并整理关键词索引以便读者查阅。知产力在中秋假期期间会陆续推出六卷的导读内容,以便诸位先行了解文集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
郑成思教授最引人注目的贡献之一,是他对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外国法的翻译和介绍,这应该是早期他在专业领域的主要工作。在不长的几年时间里,他几乎逐条阅读、翻译并研究了所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其中不仅包括《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等重要公约,还包括非洲的《班吉协定》《哈拉雷协定》、南美洲的《安迪斯协定》、早期的经互会组织的《莱比锡》这样不太受关注的公约。不仅如此,先生终生保持着对这些公约后续发展的关注,并在自己的著作中及时更新。
在郑成思教授数量庞大且包罗万象的著述中,有五本书可说是先生在国际公约领域的主要成就,值得向读者重点推荐,也是本《文集》的主要收录来源。
1985年出版的《工业产权国际公约概论》,是郑成思教授第一次全面介绍工业产权的专著,该书写于我国第一部专利法(1984年)刚刚颁布之后,先生搜集了“1984年1月为止缔结的全部世界性工业产权公约及一些主要地区性公约”,其中“对于较有影响的公约讲的详细些,对于刚刚生效或尚未生效的公约讲的简略些。”[1]书中引用的公约条文,基本是先生本人译自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公开出版物。
1986年出版了《版权国际公约概论》。当时我国《著作权法》尚未制定,郑成思教授在该书中详细地介绍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公约的内容,并且对它们进行了比较分析,帮助我们的政策制定者了解并选择参加。在这本书中,郑成思教授重新翻译了上述两个版权公约,并附于书后。自此,先生逐渐着手翻译一些主要公约,并随时附于出版的著作中,这些译文作为先生的独创性成果,也都收录于本书。在这些译文中,很多专业词汇从未出现于中文中,无前人成果可供遵照借鉴,先生根据自己对公约的理解加以明确,这些译法,现大多已成为其通行的中文称谓。
1992年出版的《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一书写作时,我国第一部《著作权版》已经颁布,虽然仍主要是关于版权公约的著作,但先生的关注点已有所变化,从单纯的介绍转向了比较,对比我国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与主要的版权公约的不同,以及我国应采取的态度。
1995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一书中的亮点,是对一些地区性公约的介绍,主要包括欧共体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非洲的《班吉协定》、安迪斯组织的《卡塔赫那协定》,这些内容基本为本《文集》收录。
1996年出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郑成思教授关于TRIPS论述的集大成著作,在本《文集》中全书收录。先生对TRIPS的关注是最多的,关于TRIPS的专著前后出版了四本之多。较早的TRIPS专著是《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详解》(简称为《详解》),该书按照条目详尽介绍分析了新出现的TRIPS协议。但仅在两年之后,即1996年,先生有感于参加国际会议时新的发现和心得,对《详解》一书进行了大范围的修改和增补,同时保留了《详解》一书的精华内容,撰写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书。这本书是先生关于TRIPS最全面最深入的论述,在本文集中全文收录。虽然2001年又出版了《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一书,且影响巨大,但由于该书是为了方便人们理解TRIPS协议,按照协议条目逐条重新编排,基本内容都已出现在1996年书中,而未予收录。
出于对国际公约的特殊兴趣和关注,先生在其撰写的一般性知识产权著述中,往往也会附上相关的国际公约,并不断修改自己的认识。因此,先生对于公约的论述,还散落在各个不同的著作中。而这些先后发表的著述中,对同一个国际公约的论述,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所不同,有些观点会被保留,有些观点有所修改。这使得《文集》的编辑工作变得比较棘手。作为编辑,我经常在对于同一内容的先后的几个版本的论述中反复琢磨,究竟应该收录哪些,而哪些内容,需要放弃。也是因此,本《文集》虽然尽力寻找先生所有的相关论述,但并不敢自称《全集》。
外国法部分,郑成思教授上世纪80年代初留学英伦,深入学习并研究了英国知识产权制度,这方面的著述比较丰富。在他第一部知识产权体系性著作《知识产权法通论》(1986年)中,对美、英、德、法、日、苏联这些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同时期出版的论文集《知识产权法若干问题》(1985年)中,收录了他这段时间撰写的研究外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许多文章。这些文章,连同后来撰写的一些研究外国制度的文献,都收录在《文集》的外国法部分。
国际公约和外国法部分的编辑体例,与本《文集》的其他部分有所不同。本部分以公约性质和名称、国别编排,而未采取其他部分的以论述出现的时间先后编排体例,这主要是为了方便读者的理解。公约译文,也附在该公约的相关著述之后。
郑成思教授原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国际法室工作,最初接触知识产权,是因其杰出的英语水平,被委以翻译一些从国际知识产权会议中带回的资料,这些资料是当时急需加入国际体系的我国,迫切需要了解的。正是缘于对这些材料的艰难翻译,郑成思先生萌发了对知识产权这种当时国人非常陌生的学科的兴趣。可以说,先生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始于对国际公约和外国法的翻译和研究,后来才逐渐转向对于知识产权一般性问题的研究上来的。这样的研究路径,意味着先生的学问从一开始,且自始至终,都是一种为国家利益服务、面对现实问题、实用主义的研究范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学科诸多与众不同且意味深长的现象。
郑成思教授的研究兴趣和关注点,具有明显的前瞻性,而这种前瞻性缘于先生对国际公约新发展的关注。以TRIPS为例,早在我国入世十年前,先生就早早觉察到“乌拉圭回合”将知产议题纳入WTO框架的新形势,并马上开始深入研究,拿出了详实且令人信服的研究成果。当决策者开始考虑入世时,对其中的知识产权这个WTO中的新问题,已经心中有数。
郑成思教授治学,从来都是问题导向。即通过关注国际前沿领域的发展,以及我国立法的需要、司法的疑难问题、实务的需要等等,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从另一方面看,先生很少进行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探讨。这种治学方式,倒是暗合了胡适先生提出的“多谈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主张,也体现了一种英美式的“实用主义”研究偏好。也正是因为这种研究思路,先生总是能够及时地了解实务部门和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并迅速深入研究,拿出解决方案,客观上成为立法机构、司法机关、甚至很多新型的企业的可以依靠、值得信任的支持者和求助对象,这是他所以产生一般学者难以达到的巨大社会影响力的重要原因。
作为一名深谙国际规则的学者,郑成思教授还表现出明显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至上的情怀,这可能是他那一代成长于新中国的学人的共同意识。在他的心中,虽然全球连接越来越紧密,相互交流变得越来越重要,但主权和民族利益仍是决定对一切制度的态度的基本出发点,不能脱离民族利益抽象讨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正是因此,先生始终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在他晚年,他明确表示支持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进行保护的倡议,因为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体系中处于绝对的劣势,而传统知识、遗传资源这些客体,是发展中国家蕴含丰富,可以拿来与发达国家进行抗衡和谈判的砝码[2]。
然而,郑成思教授的民族情怀是建立在理性和长远的考虑之上。在他最后的论著中,面对入世后越来越热闹的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高,从而要求“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先生却一再呼吁我国一定要坚持留在国际体系,我国的问题决不能靠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或“退出”世贸组织等高标准保护体系来解决,因为时代已经改变,新的时代是以经济全球化、技术领先进行国际合作的时代,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或20世纪60年代的日本那种通过压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而使本国获得一段自由发展时间的做法,在新的时代不但无法实现,而且会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自我淘汰”。[3]先生特别对所谓“盗版有助于发展我国经济”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说:“我认为恰恰相反:盗版直接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第一,盗版者的非法收入,绝没有上缴国家,以用来发展经济;而且对这一大笔非法收入是无法去收税的。从这里漏掉的税款,对国家就是个不小的损失。第二,盗版活动的主要受害者,是国内企业。仅仅以软件盗版为例,它是我国自己的软件产业发展不起来的直接原因。”“对音像制品、图书等的盗版如果不给予有力打击,结果也是一样。”
这番话,是当时已身患重病的先生,对我国当权者和理论界、实务界最后一次提醒。
注 释:
[1]原文引自郑成思:《工业产权国际公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部分。
[2]郑成思:“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面临的挑战”,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本文集已收录。
[3]郑成思:“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面临的挑战”,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本文集已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