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侵害商业秘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2年陕西法院1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公布!

2023-04-23 21:49:39
4月23日上午,陕西高院举行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陕西法院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4月23日上午,陕西高院举行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陕西法院1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些案件基本涵盖了专利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反映了陕西法院在审理新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集中展示了陕西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成果。

01

上诉人西安思安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聚远电力自动化有限公司、高某、李某侵害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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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针对侵权人在公司任职期间相互串通、专门成立公司使用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确定侵权行为时段,以此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最终进行顶格5倍共计489.3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该案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件,在减轻企业举证责任的同时,有效遏制侵权并充分救济权利人,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0号

02

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永康熙盛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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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互联网视频平台以规模化优势为杠杆,极大撬动电影作品版权市场格局,有力整合了权利人、平台方、消费者等多主体关系,构建了共生式、低成本、去中心化的平台版权生态。随着互联网视频平台的崛起与固化,其不再是单纯的“中间商”,而日益成为电影作品版权的“集大成者”。在授权交易中,互联网视频平台以其巨大的经营规模和体量,对权利人形成不对称优势。因此,互联网视频平台在合理范围内理应承担更多版权治理责任,并被苛以对应的注意义务。但在判断互联网视频平台责任时,仍应以“过错”为核心要件,防止侵权责任扩大化。该案的审理,以厘定互联网视频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为切入点,确定了平台获得电影作品权利人授权时的审查义务规则,对平台经济背景下著作权治理责任进行合理配置,既对互联网视频平台良性发展作出有效指引,也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确保电影文化源头活水来,推动形成“平台经济—网络视频”水大鱼大的良好生态。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280号

03

上诉人西安帮信医药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技术合同纠纷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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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药品研发是司法护航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涉案药品系中药类别,本案充分考虑到中药实际生产技术与发明专利的技术内容并非同一,故对与药品发明专利不重叠的药品实际生产技术内容作为技术秘密提供了独立的合同权益保护,以技术应用为重点司法关切,加强对中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保护,对于激发药品研发的积极性、促进药品技术转化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切实服务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快速转型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充足优质平价的国内药品供应,力争在全球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助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和健康中国建设。本案涉及独立于发明专利的药品生产技术保护问题,对在药品研发和生产中出现的大量矛盾纠纷具有较强的规范引导作用,是对中药非专利技术保护问题的有益司法探索。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281号

04

上诉人西安杨柳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筑梦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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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数据法律保护逐步完善的背景下,为“课后习题”这种新型数据类型的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提供了示范案例。我国数据规则体系尚未健全,因数字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数据侵权案件频发,权利人目前也仅能从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切入进行维权,在原始数据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未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下,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相关权利人、行业及团体经济利益所受损害予以救济。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入手,明确了适用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一般性规定的裁判要件,对保护市场主体的数据安全、提升陕西营商环境、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优选地作出了新尝试,为强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陕西经验。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知民终122号

05

原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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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职务发明的归属规则,有利于人才合法有序的流动与发展。在职务发明的权属纠纷中,应当合理的分配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举证责任。个人以其在工作中获取的经验、积累的知识和技能做出的创新创造在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属于个人权利,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限制他人技术成果的使用方式。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196号

06

原告威海奥孚苗木繁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仵增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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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惩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我国粮食安全,营造种业振兴的良好环境。本案是陕西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六条进行“推定侵权”的典型案件,在依法进行事实推定的同时,结合权利人的单方鉴定结论对该事实进行补强,既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又提升了审判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本案彰显了陕西法院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3408号

07

原告法国达索公司与被告陕西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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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我省首例运用“融解决”机制,由法院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共同调解的国际商事纠纷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运用了高效的“保全+审理+调解”的线上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积极顺应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创新发展趋势,采用“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纷方案,是“融解决”理念的一次有效实践,也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典型案例,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鲜活的典范,彰显了陕西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服务优势。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知民初1947号

08

被告人梁士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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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改革后审理的刑事典型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侵犯商标犯罪链条中上游的“造假”行为与下游的“售假”行为,二者存在高度关联,判断下游“售假”的被告人与上游“造假”的被告人是否构成“造假”的共同犯罪,应结合二者的犯罪故意、交易模式、销售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区分了“售假”与“造假”的认定标准,为厘清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益参考。

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刑初5号

09

原告陕西飞机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西旺铝业有限公司、彭经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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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保护涉军工企业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对企业名称知名度的审查,准确认定侵权人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侵权人恶意蹭知名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审: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知民初351号

10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商贸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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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下沉后,基层法院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在诉前化解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有力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有机整合,为运用陕西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了生动实践。该案通过向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借力,与陕西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充分发挥专业调解组织力量,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在节约司法成本的同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从源头化解了矛盾纠纷,推动诉源治理向纵深发展。

一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诉前调确746号

供稿:省高院民三庭

陕西高院宣教处制作

原标题:《侵害商业秘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2年陕西法院1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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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网络投票和专家推荐,北京市最终选取了十个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文化执法、海关等部门处理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多类型知识产权纠纷。

    2023-04-29 08: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