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法这起典型案例,探讨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原题 |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研讨
作者 | 孟杰雄 李光颖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编辑 | 布鲁斯
权利要求是专利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权利要求是对发明内容的高度概括,实质上是专利权的客体,其具有双重属性: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权利要求采用专业术语定义专利或专利申请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内容的高度抽象、概括,采用了大量的专业术语,同时考虑到权利要求撰写的质量,因此在专利的授权、确权、用权和维权的各阶段都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总之,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准,是专利权的核心,而权利要求的解释又是核心中的核心。
本文的案例源自“西门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其涉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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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图1 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确定流程
即使结合通常或惯用含义来解释权利要求的用语,也应与说明书和附图对该用语的使用方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文件而得到的合理解释保持一致。
下面,我们研讨上述典型案例对权利要求用语解释提供的指导性意见。
涉案专利的纠纷过程
图2 涉案专利的纠纷过程
表1 涉案专利的纠纷过程及结论
技术背景
涉案专利涉及磁共振成像领域的平面回波成像(EPI),具体地涉及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
单次激发平面回波成像:在一次射频RF脉冲激发后,利用读出梯度场的连续切换将完整的K空间填满,由此获得完整图像的磁共振成像序列(图3)。
图3 EPI序列组成示意图
由于回波序列中奇数和偶数回波时间的不匹配或者相位差导致在重建之后得到的正常图像在偏离实际的图像视野一半的位置出现低强度的附加图像,此即为N/2伪影,图像出现了整体漂移和变形,如图4(分别来自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1)所示。
图4 具有N/2伪影的平面回波图像和示意图
现有技术和技术问题
为了尽可能地消除N/2伪影,现有技术主要采用了三种校正方法:
一维相位校正法:根据不加相位编码的第一和第二个回波之间的相位差,对所有奇偶信号之间的相位差进行校正;但不是所有奇偶之间的相位差都等于该校正量,且该方法不能校正平面回波图像的变形。
二维相位校正法:读取图像数据前,先采集一个序列加相位编码的回波信号用于校正,但延长了序列采集时间,失去了EPI的快速成像优点。
单边读出梯度法:只在一个极性的读出梯度时采集数据,可以完全避免N/2伪影问题,但不能校正因磁场不均匀(即,存在偏离场ΔB)导致的图像变形。
总之,现有技术的三种校正方法要么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要么采集时间较长或者不能校正图像变形。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
涉案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旨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能够在保持平面回波序列快速成像特点的情况下有效地去除N/2伪影,同时能够校正由于偏离场存在而导致的图像变形。
图5 涉案专利的EPI图像重建方法的流程图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89、119-122段,所计算得到的校正参数包括相位偏差因子和相位偏移因子,其中,所述相位偏差因子用于校正N/2伪影,而所述相位偏移因子用于校正偏离场ΔB带来的图像变形。
争议焦点——“计算”的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具体为如何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中的“计算”。
无效决定
涉案专利的“计算”为将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进行计算;而对比文件1将两个实质取得的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进行合适的插值求得插值回波信号S2+,这损失了部分信息,可能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缺失。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
图6 对比文件1的校正数据采集的示意图
对比文件1介绍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二参考回波S2-会产生N/2伪影。为避免N/2伪影,还需测量第三参考回波S3+;通过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进行合适的插值得到内插回波S2+;然后使用第二参考回波S2-和内插回波S2+进行校正。由于这两个回波S2-和S2+处于相同的回波时间TE2,因此克服了测量被非共振效应(off-resonance effect)影响的问题。
一审观点
西门子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认为:
• 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样,对比文件1也是使用实际测量的三个参考回波S1+、S2-和S3+来计算校正参数。
• 涉案专利说明书未指出“计算”一词具有区别于通常含义的特别定义。也没有“直接进行计算”的表述,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计算”具有清楚准确的含义,即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无效决定不恰当地利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
•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16也记载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包括多个中间计算步骤,而非“直接进行计算”。
• 无任何证据支持被告的认定“损失了部分信息,可能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缺失,这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意见:
• “计算”在本领域中具有明确清晰含义,即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
• 遵循“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并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这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二审观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上海联影的上诉意见:
• “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必须满足“合理”这一条件。“计算”不能进行最广义的解释,权利要求1中“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应指不损失其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而不包括对比文件1中将S1+和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原审法院对“计算”的解释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包含明显不合理的属于涉案专利排除在外的现有技术方案,被诉决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计算”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既符合涉案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客观记载,亦符合专利权人的主观保护意图,是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正确认定。
• 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对象是“所述参考回波信号”,即权利要求1所述的“同时采集的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而对比文件1是利用一条采集获得的参考回波信号S2-和一条经差值得到的虚拟信号S2+进行计算,该信号已不是“参考回波信号”,两者具有本质差异原审判决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符合发明目的,即不符合“最大合理解释”中“合理”要求。
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
• 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结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涉案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
• 从涉案专利背景技术可见,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 对比文件1的计算方式将损失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中的部分信息,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正是涉案专利所要避免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
讨 论
图7中的水平直线代表了在理想情况下平面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与之相交的有一定角度的直线代表了在有偏离场ΔB存在的情况下回波信号的相位随回波位置的变化。同时由于正负极性差异而散落在直线两侧的数据即表示正负回波信号的相位差异。偏离场ΔB的存在导致平面回波图像存在一定的变形,而散落在直线两侧所表示的回波信号差异表现在图像上即是N/2伪影。
图7 平面回波数据的相位偏差和相位偏移校正示意图
为了得到清晰完整的能够用于诊断的高质量图像,必须要消除N/2伪影并且校正图像的变形。当偏离场ΔB的主要来源为读出(以x轴表示)小梯度的切换时,它与空间位置x呈一定的线性关系。因此而产生的回波信号相位的偏差及偏移也成线性变化。
用φ = α+ βx表示沿读出方向的回波信号相位,则三条参考回波信号的相位可以分别是:φ1 = α1 + β1x、φ2 = α2 + β2x、φ3 = α3 + β3x。
由于ΔB带来的图像变形指的就是实际回波信号相位随回波位置变化的直线的倾角,因此采用在该实际直线同一侧的第一参考回波信号和第三参考回波信号的相位来确定所述倾角,
即,零次项相位偏移、一次项相位偏移。
由于N/2伪影来源于散落在直线两侧的回波信号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将实际直线两侧的参考回波信号的分别相减(φ1-φ2、φ2-φ3),再考虑符号进行求平均([(φ1-φ2)-(φ2-φ3)]/2),
即,一次项相位偏差、一次项相位偏差。
针对N/2伪影,现有技术中的一维相位校正法实际上仅使用偶数项参考回波信号与奇数项参考回波信号之间的相位差异,如φ1-φ2,作为校准参数。
也就是说,涉案专利通过将连续两个奇偶项回波信号间的相位差求平均来改善现有的一维相位校正法中一个奇偶项回波信号间的相位差不够准确、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的问题。
从这点上来说,与一维相位校正法相比,涉案专利虽然避免了相位损失,但是并未体现出“直接计算”。
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在一种实施方式中,需要将参考回波信号R1、R2、R3进行傅里叶变换后再复数共轭相乘,才能用来计算所述校正参数。
具体地,
将所述参考回波信号R1、R2、R3傅里叶变换得到FR1、FR2以及FR3;
将所述FR1与FR2、FR2与FR3复数共轭相乘得到P1(n)、P2(n);
将所述P1(n)及P2(n)邻近两点的复数共轭相乘得到DP1(n)、DP2(n);
将所述DP1(n)对应P1(n)幅值大于τ×AMAX1的所有点相加得到SDP1(n),
将所述DP2(n)对应P2(n)幅值大于τ×AMAX2的所有点相加得到SDP2(n);
分别取所述SDP1(n)与SDP2(n)的相位即可得第一一次项相位、第二一次项相位;
然后,然后得到第一零次项相位、第二零次项相位。
图8 涉案专利的校正参数中零次项相位和一次项相位的具体计算过程
由此,可通过上述零次项相位和一次项相位计算得到所述的
相位偏差因子:、,和
相位偏移因子:、。
综上所述,根据涉案专利的原理,不论是为了消除N/2伪影还是为了校正图像变形,都是针对回波信号的相位差异(相位偏差和相位偏移)。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似乎并未体现出通过三条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校正参数。
因此,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计算”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没有反映出涉案专利的保护意图,也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的内插回波S2+被计算如下:
其中,S1+和S3+分别是在第一脉冲下的第一参考回波和第三脉冲下的第三参考回波,TE1、TE2、TE3分别是第一脉冲、第二脉冲和第三脉冲下的各个参考回波的回波时间。
然后,对比文件1使用直接测量得到的第二参考回波S2-和所计算的内插回波S2+进行校正。
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了与涉案专利不同的方式来消除N/2伪影。但是,这两种方式的差别并不在于涉案专利使用三条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计算出”校正参数。
案例总结
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确实不能简单地将权利要求用语解释为其字面含义,而必须顾及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应当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定要求,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应当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理解该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就本案而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显然不应像一审判决所认为的那样,简单地以其字面含义涵盖了通过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以所有“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的方式来计算校正参数。
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可以理解,与说明书背景技术中介绍的一维相位校正法相比,涉案专利期望的校正参数“计算”方式目的是要避免相位损失;但是,权利要求1似乎并未体现出要计算出“相位”校正参数。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似乎也不太理解二审判决中所认为的“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到底是什么样的计算方式?不清楚“不损失相位的计算”为什么就是“直接计算”?
如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关于校正参数的计算方式差别似乎并不在于是否使用三条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计算出”校正参数。
因此,在阅读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将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解读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似乎不够合理。但是,通过仔细比较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还是能够理解涉案专利采用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校正方式来消除N/2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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