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君专栏 | 知识产权不应成为妄诉的“遮羞布”

2017-05-04 14: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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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最近几起共享单车专利诉讼


作 者 | Global君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2806字,阅读约需6分钟)


开栏语:知产力今天开始为闻名IP圈的Global君开设专栏,今后Global君将会不定期把他的观点通过这个专栏跟大家分享,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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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共享单车圈因为专利的事情真是颇为热闹。3月7日,深圳呤云科技分别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两项发明向“最红小单车”摩拜公司发难,状告其专利侵权。4月18日,首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顾泰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即将IPO的永安行,一时间舆论哗然。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个人发明人胡涛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摩拜,声称“扫码开锁”是自己的发明,并索赔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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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就这些案件采访了专利圈内的某些专家,专家们无不摇头晃脑、捋着大胡子说:“创业公司嘛,应该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啊”、“上市之前要做好专利预警啊,要注意潜水艇专利啊” 。

 

咳咳,本应该也跟着摇旗呐喊的Global君却要泼几盆冷水了,且不说所谓的“潜水艇专利”在没有接续案制度的中国根本没有存在的基础,我们先来讨论一下:如果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未经任何事实调查和法律分析的妄诉行为的“遮羞布”呢?如果上市之前跳出来的不是什么潜水艇,而是个玩具小船呢?

 

呤云科技诉摩拜

先说呤云科技诉摩拜的两起诉讼,呤云科技显然是势在必得,无论是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手抓,还是事后接受大量媒体(包括知名知识产权媒体)的采访,这些动作无不透露出背后有高人(专业律师)指点。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呤云科技诉摩拜着实算不上妄诉。

不过,问题仍然存在

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呤云科技用来起诉的201310630670.7和201310630798.3两项专利的专利权人都是大连智慧城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大连智慧城科技目前已经是呤云科技的子公司,但是连个简单的著录项目变更都没有做,就匆匆忙忙的以呤云科技为诉讼主体发起诉讼,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个单纯的“知识产权维权行为。

 

其次是专利本身的问题。就来看一看申请为201310630670.7,名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这个专利好了。

 

(1). 该权利通篇都在描述一种“门禁系统”,而“门禁系统和摩拜单车所使用的智能锁很难说是同一种产品,原因当然是因为有个“门”字(除非Global君的小学语文是体育老师教的)。

 

(2). 其权利要求1中有如下描述:“…临时用户管理模块(202),用于进行临时用户授权验证,对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进行授权检测,首先进行发起方的权限检测,用以检查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然后将收到的临时用户授权申请范围与发起方具备的临时用户授权范围对比并取交集,取交集结果不为空,则授权验证通过,反之,授权验证未通过;生成并管理临时授权令牌,管理临时用户在系统内的权限…”。

 

怎么样?是不是看的云里雾里的?

 

那再看一下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访客A不是门禁系统内用户,当A想进入B1单元的朋友B家时,B用户可以为A开通B1单元的临时用户权限...”。

 

简单的说,要实施该权利要求方案,必须要两个用户的参与,这和摩拜单车的实际使用场景就大相径庭了,难道你每个扫码解锁某个单车时,还得专门再找个人给你“开通个临时权限

 

顾泰来诉永安行

再聊聊顾泰来诉永安行这个案子,这个申请号为201010602045.8,名为“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的专利在网上的很多报道中都被称为是共享单车的“基础专利,Global君却不以为然,原因如下:

(1). 「单权利要求1就有长达24行的描述而说明书却仅有5页」的基础专利着实少见了点;


(2). 权利要求1中有如下描述:“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这个特征怎么说呢?实在是太智能了,智能到目前所有的共享单车都不会包含这个模块或者说系统。


那么现实场景中所谓的“平衡车辆分布密度”是怎么实现的呢?

据Global君所知,是靠人手动去搬的,把车辆多的地方的车辆搬到车少的地方去,需要很多很多人。

嗯,笨是笨了点,可是不侵权啊。

 

而关于这个诉讼,最新的消息是:证监会已经顺利披露了永安行的招股意向书,而“千人计划”专家顾泰来先生表示十分不爽,已经写信向中纪委实名举报证监会,认为在法院已经受理相关诉讼的情况下,证监会此举会“对股民造成潜在的影响,咳咳,Global君表示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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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涛诉摩拜

最后来看看4月26日胡涛诉摩拜的案子,这个案子就更加幽默了

这个专利的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也是一样的东西)有如下描述:

“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在电动车出厂时,在存储器中存储有作为比对的二维码数据,同时相同的二维码图像发送至用户的手机中,用户在需要使用电动车时,在手机中打开该二维码图像,然后打开二维码识别器的开关,将二维码图像对准微型摄像头进行扫描配对,比对成功后即电动车自动解锁启动,比对失败则发出报警音”。

好吧,没看明白的来看Global君的解释:专利保护的方案中,用来识别二维码的摄像头是装在电动车上面的!


那么问题是,现在的摩拜单车带摄像头吗?嗯,也许下一代会有吧。

 

Global君点评

综上,当其他人都打鸡血般的讨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候,我们作为圈内人,应该警惕知识产权是否已经成为妄诉的“遮羞布”?所谓的妄诉,就是没有经过基本的事实调查,没有经过基本的法律专业咨询就盲目提起的诉讼。当然,也算不得盲目,这种诉讼行为是有背后动机的,可惜这个动机并不是知识产权和保护创新,而是利益和不劳而获的诱惑。有人说最近共享单车领域诉讼频发是因为“车红是非多”,嗯,还有可能是“车红利益多”。

 

最后要说的,对于即将IPO的也有相同境遇的国内公司来说(据Global君了解,在IPO之前饱受滥诉妄诉的企业不在少数),永安行在这次纠纷中的某些做法是可以值得借鉴的(默默给永安行法务点个赞)。

 

根据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而永安行在诉讼发生后,及时就相关情况报告证监会,并在其后的《招股意向书》相关章节予以了充分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对于是否存在侵权的分析(不侵权分析)、涉诉业务对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贡献和影响(2016年占比不到1%)、相关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以及彻底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承诺如果最终侵权成立,董事长将承担所有侵权赔偿)等等。最终证监会并没有决定暂停其IPO,可见上述的披露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而从法院层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在美国的专利诉讼案中,为了打击专利流氓的滥诉和妄诉行为,如果起诉人明知侵权行为不成立,或者没有获取必要的法律意见,或者在诉讼中有不当行为等,法院有权判定此类案件为“例外(exceptional)案件”,对于“例外案件”法官可以判决被告的所以律师费由原告来承担(做个广告:详情可以参考Global君公众号4月27日的文章:Huang vs. Huawei:与人为善,人愈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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