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冲”商标被无效,“其他不正当手段”时隔20年的清算

2022-10-21 17:35:00
​李时珍公司2002年获准注册的“令狐冲”商标,被金庸作品版权方明河出版社提起无效宣告并获支持。

编辑 | 玄袂

今日,知产宝推送了一篇商标行政案例:商标案例丨“令狐冲”商标被无效,法院认定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情形  ,引起一些商标从业者的关注与讨论。

该案中,第1816221号诉争商标由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李时珍公司)于2001年6月申请,2002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类似群:0501;0503;0506):卫生消毒剂;非个人用除臭剂;消毒纸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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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在央视版笑傲江湖播出之后不久,想必是哪位鬼才营销人员灵机一动,从令狐冲的“狐”想到了自家除狐臭喷剂的“狐”,故而申请。

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的一十六年,相安无事,直至2018年12月,多份无效宣告申请来到了商评委。在那之前一个多月,令狐冲这个人物的创造者,金庸先生逝世。

640?wx_fmt=png无效宣告申请人为明河出版社,其经金庸先生授权获得《金庸作品集》(包括《笑傲江湖》在内的十二部作品)在中国境内除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简体字中文版本外的其他专有使用权并有权。

在答辩中,李时珍公司称,“令狐冲”商标的含义是“令狐臭等异味一冲而去”。

明河出版社的申请理由主要为:“令狐冲”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同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评委认为:关于第三十一条,由于已超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五年期限,予以驳回;关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经查明被申请人名下共计670余件商标,涉及3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李时珍”、“本草纲目”、“哈达”、“雅鲁藏布”、“唐古拉”、“珠穆朗玛”、“昆仑”、“绝代双骄”、“绿野仙踪”等公众耳熟能详的医学家、药学著作、山脉河流、图书影视作品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终,“令狐冲”商标被宣告无效,进入商标行政诉讼阶段后,一二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观点。

关于阅读此案相关判决后的三个延伸:

1、商标数量多少才能达到“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小编在知产宝裁判文书库粗略检索后发现,被认定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的案件,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数量多,少则几百件,多则近万件,且其中多来源于公共领域,本案即属于此类情形;第二类是抄袭网虽不大,但更集中,目的更明显,如某案中,李某将"LEOGASTELLI"、"FERUS"、"GALERIEYVONLAMBERT"、"GALERIEBEYELER"等约40家外国知名画廊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1类组织和安排艺术家联合画展等服务上,数量虽不甚多,但被认定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

2、关联公司注册商标超出正常生产需要,是否会影响本公司相关商标的认定?

李时珍商标无效宣告案有多件,部分商标注册人为李时珍公司,部分为李时珍公司关联公司厦门美商医药有限公司,明河出版社全部提起了无效宣告。

在审理厦门美商医药公司案件时,商评委及一二审法院认为,“厦门美商公司的股东李时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670余件商标,包括大量的医学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鸡蛋放到多个篮子里的古老智慧,在此也不奏效。

3、将“李时珍”商标也列在清单中,是否会产生连锁反应?

“李时珍”商标,自然是李时珍公司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查询商标局官网可知,“李时珍”相关商标多达近千件,申请人多为医药企业、湖北地区自然人及企业,其中,最早的“李时珍”商标,就是李时珍公司所申请注册。

那么,对注册总量认定为超出生产经营需要,又是否会动摇其中个体商标的权利稳固性呢,特别是“李时珍”商标,经查询已被提起过多次无效宣告、撤三,恐怕李时珍公司的商标隐患还在后面。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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