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专利 or 原授专利?——香港专利制度介绍

2024-08-09 16:00:00
香港特区与内地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需要引起内地企业家的注意。本文将从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对比,介绍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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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齐宝鑫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闫宸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按照最高的国际标准保护知识产权,使中国香港继续成为一个发挥创意和才华的地方。

——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宗旨[1]

作为亚洲的创新中心、金融商业中心之一,香港特区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在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始终致力于构建一个健全、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展香港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香港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其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框架、高效的管理和服务流程,以及对创新和科技发展的有力支持而备受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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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来源于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官网)

香港特区与内地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需要引起内地企业家的注意。本文将从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三个方面进行对比,介绍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

香港特区的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与内地基本一致,核心差异之处在于专利的类型存在不同。

香港特区的专利分为标准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并无关联)及短期专利,外观设计则是单独设置保护。从保护时长、审查流程来看,标准专利类似于内地的发明专利(最长保护期均为20年,均需要经实质审查),而短期专利则近似于实用新型专利(最长保护期限分别为8年、10年,均不需经过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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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各类专利区别——来源于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官网)

比较有特殊的是,香港特区的标准专利获取有转录与原授两种形式。

香港转录专利是指早前已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英国知识产权局三者之一审查并注册的发明专利,此时仅须经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在香港地区获得“再注册”,该制度程序简单、费用低廉,为内地企业在香港地区业务拓展带来了极大便利。类似的,我国澳门特区也有相类似的专利延伸申请制度,可以预见,今后我国台湾省地区亦可采用类似模式,以便于内地企业在台湾省展开商业活动。

原授专利是指在香港特区提交并经香港知识产权署实质审查并授权的专利,该制度于2019年12月19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主要目标市场在香港地区的科创企业,需要先绕道欧洲或内地申请专利再通过转录专利的方式进入香港。原授专利制度赋予了申请人一个基于市场目标导向的新选择,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创新保护需求,灵活规划包含以香港为起点的全方位企业专利组合申请策略。例如,深圳医疗领域科创企业——华大基因目前已通过原授的方式在香港特区申请了2件标准专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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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原授专利实施情况——来源于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署官网)

外观设计上,香港特区与内地无论是在保护的客体、范围和审查程序上差别不大,核心差异在于香港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5年,还可续展4次(每次5年),即最长可以保护25年,而内地则为15年,在保护时长上相较内地更具优势。

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商标):

在专利、商标申请上,香港特区并不要求内地企业必须委托香港当地代理机构方能申请,同时在授权时长上通常香港特区相较内地更为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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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香港知识产权署官网及网络公开资料整理)

知识产权保护(以专利为例):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香港特区与内地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区别。以专利为例,无论是从专利的保护边界、效力确定,还是侵权行为类型、救济方式、赔偿金额计算上均有不同,需要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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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香港知识产权署官网及网络公开资料整理)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飞速发展,香港特区在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断朝着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的发展目标高歌猛进。内地企业家们在香港地区开展商业活动时,应当关注香港与内地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确保企业经营合规,自身创新活动在香港特区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

注释

1.  来源于香港知识产权署官网

2.  来源于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利检索系统,检索日期为2024年7月25日,检索范围为已公开的原授标准专利。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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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关系的要件,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已做了梳理分析。本文笔者将依照上一篇文章的思路,通过另外两个典型案例,主要就专利权权属纠纷,亦即职务发明认定中技术相关性的要件逐案做一梳理、分析和解读。

    2024-08-08 18: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