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宣判,“奔富酒园”商标彻底“凉凉”!

2022-08-10 18:55:00
最高法再审判决认定,“奔富酒园”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

作者 | 布鲁斯

编辑 | 布鲁斯

之前曾争议得沸沸扬扬的“奔富酒园”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件,近期再次迎来反转。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1)最高法行再252号行政判决书,支持再审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下称“南社布兰兹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认定第11157214号“奔富酒园”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以宣告无效。

自2016年起南社布兰兹公司对该“奔富酒园”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在此之后与商标申请人多次对簿公堂,不仅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多次交手,而且多次就“奔富酒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了民事诉讼。但其中,“奔富酒园”商标无效案却一波三折。

如今,历时六年,“奔富酒园”商标无效案终于迎来大结局。距离二审宣判已过去了两年七个多月之后,最高法再审判决一锤定音,宣告了“奔富酒园”商标彻底“凉凉”。

六年无效宣告申请之路,

历经一波三折

“奔富”(Penfolds)葡萄酒始于1844年,历史悠久,目前隶属于富邑葡萄酒集团(Treasury Wine Estates),由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子公司南社布兰兹公司(Southcorp Brands Pty Limited)持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7月,一家与富邑葡萄酒集团并无关系的“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明日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奔富酒园”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2月获得核准,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白兰地等第33类商品上。随后,东方明日公司还设立了奔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并一同推出“奔富酒园”品牌葡萄酒,此外还给“奔富酒园”取了一个很直白的英文名称——“Rush 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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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明日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1157214号诉争商标“奔富酒园”(来源:中国商标网)

在“奔富酒园”商标被核准注册两个月后,2016年3月,南社布兰兹公司便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书,以该商标与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奔富”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大量申请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名称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为由,对“奔富酒园”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2016年9月,原商评委经审理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东方明日公司明显具有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并因此裁定对“奔富酒园”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东方明日公司随后向法院就此裁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东方明日公司的起诉。

然而转折点却发生在了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明日公司提起的上诉,并于2019年11月做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原商评委裁定。

北京高院指出,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虽然申请过“木桐夫人”“宾利”等商标, 但东方明日公司提供了其在国内使用和宣传了“奔富酒园”于葡萄酒产品上的证据,不宜以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规制并认定东方明日公司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最高法再审维持一审原判,

“奔富酒园”商标宣告无效

二审判决出炉后,南社布兰兹公司不服该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2年7月11日,做出本文开篇所述的再审判决。

合议庭将再审的审理焦点归纳为,诉争商标“奔富酒园”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最高法在该案再审判决书中指出,诉争商标“奔富酒园”中,汉字“酒园”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显著性不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奔富”。

最高法此次判决认为,根据南社布兰兹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自1995年始南社布兰兹公司的经销商就已经使用“奔富”标志,并且“奔富”标志指向的商品生产者为“Penfolds”葡萄酒的生产者,同时结合在案大量证据可以认定,东方明日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奔富酒园”时,对相关公众而言,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汉字“奔富”标志指向“Penfolds”的现象在较长时间持续存在。

此前,南社布兰兹公司与东方明日公司曾发生过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相关案件民事判决认定,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经营“奔富酒园”葡萄酒过程中,存在大量使用业内媒体介绍“Penfolds”葡萄酒时使用的文字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犯“PENFOLD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判决中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最高法认为,可以认定东方明日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奔富酒园”具有攀附“Penfolds”葡萄酒生产者商誉的故意,并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于此前一审判决、原商评委裁定均认定的诉争商标“奔富酒园”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最高法也再次确认,认为东方明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第33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大量注册包含该案诉争商标“奔富酒园”,以及“宾利”等250余件其他商标,“难谓正常经营活动所需”。

同时,最高法也指出,由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注册手段,而不是指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东方明日公司提交的其注册“奔富酒园”商标后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注册手段具有正当性,不是维持“奔富酒园”商标注册的正当理由。

最终,最高法支持了南社布兰兹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即驳回东方明日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再审判决意味着,东方明日公司所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奔富酒园”被宣告无效,已成定局。

“奔富酒园”案或成维权样板,

打击侵权假冒中国在努力

葡萄酒行业历来是侵权假冒的“重灾区”,如何开展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每个品牌方和权利人共同的难题。正因如此,这起“奔富酒园”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也为更多面临类似侵权行为的品牌方提供了维权的样板。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和平表示,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此前相关民事判决中认定的东方明日公司在宣传“奔富酒园”葡萄酒的过程中对南社布兰兹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以及东方明日公司等主体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含有“奔富”、“宾利”等知名品牌的情况,从而认定“奔富酒园”的注册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这是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并最终取得的成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注册手段而不是指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这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条件,即不能以涉案商标进行了大量使用就能证明其注册手段具有正当性。本案的处理策略及法院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剑飞表示,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非常显著。就以对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为例,这两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多次开展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专项行动,并且常态化地打击商标恶意囤积行为,对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震慑。知识产权的保护原本是保护创新、鼓励创新,但是在一些人手中却异化成了生财牟利的捷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能够从源头上治理商标抢注的乱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的秩序,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富邑葡萄酒集团全球知识产权总监欧安娜女士表示:“保护我们历史悠久的品牌,持续打击商标侵权等不法行为,一直以来都是集团的重点。我们很高兴取得这样的结果,并将继续不遗余力地保护富邑集团旗下品牌。这一案件想必对制售假和侵权者都传达了一个重要的信号 – 富邑葡萄酒集团不会姑息任何企图不正当利用和侵犯富邑旗下品牌的知识产权及声誉行为。在必要情况下,我们会诉诸最高法院以保护我们权利。”

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需要良好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需要时间和过程。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落地施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继修改,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

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保持严厉高压态势。今年1月国知局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纳入失信行为;3月,国知局发布通知,强化整治以“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为突出表现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重点打击“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的”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

除了行政措施以外,知识产权审判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注重全面保护、更加注重严格保护、更加注重司法保护。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对“施耐德”商标侵权案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依法保护了外商的驰名商标,维护了外国企业合法权利。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所指出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发生深刻变革、实现长足进步,涉外审判影响力日益增长,中外权利人受到依法平等保护,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

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值得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未来,相信会有更多“奔富”通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维护自身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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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行再252号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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