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标注或宣传专利的法律风险
作者 | 李春晅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特别指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是市场竞争的利器,而且有利于企业及其产品的宣传推广,通过专利的形式对产品进行宣传更容易打动消费者,有利于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推广。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宣传专利产品时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特别是在食品、烟酒、服装、农机具、家电等人民群众的消费热点商品中,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村大集为重点区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都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主动发现假冒专利、专利标志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早在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颁布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其中规定了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那么不规范标注或者宣传专利会导致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呢,是只违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或者其他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吗?
01
不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或者宣传未授权专利,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发现湛江奋勇高新区某百货店货架上摆放有洗发露(标签上显示产品专利号:ZL201530120468)。对当事人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洗发水行为,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下架和停止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洗发水。(湛市监责改〔2021〕FY16号)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发现该市襄都区某商贸经营部当事人使用的包装箱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在未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未按规定标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内容,专利号标注不完整。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处7000.00元的罚款。(冀市监邢处〔2024〕13050024000038号)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发现,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在其自建网站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在页面标有“采用获得专利的技术”字样。但经查,当事人并未获得相关专利权。当事人未获得专利授权而宣传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沪市监徐处〔2024〕042024000525号)
宜宾市刚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依法对某食品超市进行检查。该超市的日用品销售货架上发现“古城”檀香,标注“外观专利号:ZL201230158557.X”;规格:12袋×4单盘,数量8盒,生产日期:2020年9月。经执法人员查询,“专利号ZL 201230158557.X”案件状态处于“届满终止失效”状态,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上述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执法人员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该商品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20年5月9日公告专利届满,处于届满失效状态,但该商品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属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02
专利失效后继续宣传、未标明所使用专利的专利种类和具体的专利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查明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自己的网络店铺销售产品时,在商品页面自行设计、制作、标注了“专利产品,全新上市”的文字内容,但整体网页中未见标明所使用专利的专利种类和具体的专利号。虽然当事人能够提供出示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明自己宣传“专利产品”的真实性。但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规定。最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津市监蓟罚【2019】231号)
类似的,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上海某电子公司在自有网站宣传公司对外销售的产品时,使用“专利技术”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专利权证书。虽然上述广告是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当事人为广告主。但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316号)
除了前述两例未明确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情况,还存在专利已失效后继续违法宣传被处罚的情况,例如,浙江省台州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海市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的行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元。(临市监处罚〔2024〕449号)
03
利用专利进行宣传但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有网站,当事人在上述网站发布有如下宣传内容:专利数量:25+。经查,当事人共计取得13项专利,另,当事人取得8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当事人宣称“专利数量:25+”系将已取得的专利证书数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量以及申请中的专利数量合计而来,实际当事人取得专利数量为13。
当事人宣传获取专利数量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对网页内容进行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沪市监闵处〔2024〕122024000026号)
类似的案件,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证,上海某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自建网站,用于宣传企业产品。当事人在上述网站上上架产品,并在该产品宣传介绍中使用了“获得专利的”的宣传用语。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案人员通过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未查见当事人有相关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的商业宣传并给予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沪市监青处〔2021〕292021002986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