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册商标的镜像——滥用商标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

2023-05-04 08:00:00
笔者希望,可以通过立法及法院的司法行为切实对正常经营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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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希望,可以通过立法及法院的司法行为切实对正常经营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作者 | 王嘉一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申请在先、注册在先原则。同时,《商标法》又规定了商标无效、撤三及异议等制度,以确保在先权利人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防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但,立法愿景很美好,现实却往往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市场竞争中,普遍地存在着通过大规模地对竞争对手提起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情形。(以下将此行为称为滥用无效、撤三、异议)

一、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背后的商业动机

1、恶意打击对手,抢夺在先商标

笔者有一客户(以下简称A公司),截止到2023年4月,被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提起商标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多达136次。

两家公司纠纷起源于2003年。A公司于2003年5月在其核心经营领域申请了核心商标“XX”(为保护客户隐私,避免纠纷以“XX”代替);B公司于同年11月在另一个品类上以“XX+某产品种类”的形式申请注册了商标。在往后的十多年发展过程中,两家公司相安无事。但在2016年,B公司为拓展业务,开始对A公司旗下商标提出了大规模、持续的商标异议、无效、撤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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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商标无效在二审程序被法院驳回

2、为了恶意注册商标准备

许多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核心商标,会在与其核心商品和服务类别相似的类别上注册相同或类似防御商标或商标家族。此类商标最大的特点就是为防御而注册,而不投入实际使用。对此类商标提起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很有可能因为权利人无法拿出使用证据而成功撤销商标。

3、商业报复

商业竞争中难免会有摩擦。笔者也经历过多起因商业中摩擦而对竞争对手名下商标报复性地提起无效、撤三,或对公告中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总而言之,行为人之所以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是为了干扰商标权利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企图不正当的窃取他人合法商标及商誉。此类恶性行为往往是大规模、持续性的。

二、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难以禁止

1、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申请门槛低是导致相应制度被滥用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任何人都有权利对三年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撤三程序或在公告阶段对公告商标提起异议;法律规定无效宣告提起者应当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但程序发起阶段对提起者是否真的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不做审查,实际任何人都能提起无效程序。

商标异议、无效、撤三制度门槛

程序

提起人

提起阶段

商标异议

任何人

初审公告期内

无效宣告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撤三

任何人

三年以上商标

2、大规模的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必然干扰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

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最大的特征就是大量提起。而对权利人来说,如不积极应对,很可能导致权利商标被无效、撤销或无法获得注册的不利后果。因此商标权利人不得不投注人力、财力与精力应对。可以说从上述程序提出的那一刻,权利人就已经遭受的损失。

同时一个完整的行政程序包括了商标局评议、复审、一审、二审、再审等环节,耗时长久。A公司在前几日刚刚拿到一项二审法院的判决,该次纠纷自2019年始已长达4年。然而根据目前法律规定,B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再次对A公司提起撤三或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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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撤三及异议可以重复和同时提起

如前所述,法律对于上述程序申请人的门槛极低,因此可以出现同一个商标同时被多人提起多个无效、撤三或异议程序。这就存在申请人以他人名义(如员工、亲戚)重复、多次提起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这种对商标权利人的干扰是长期持续,且无法断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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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撤三及异议行为,缺乏惩罚机制

目前,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并未对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进行定性,更没有规制的手段。从立法的目的来看,法律鼓励社会公众对于恶意抢注商标、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提出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因此行政机关,并不会轻易对提起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行为进行负面评价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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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行为

1、滥用二、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该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行为只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构成要件,即申请人与商标权利人构成竞争关系,且申请人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检索中发现,目前公开文书中仅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碧然德有限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认定“(被告)滥用异议处理程序损害了原告在先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过数量繁多、耗时长久的行政处理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虽然原告相关商标权利均得以维护,但其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受到严重干扰和不利影响。…但事实上,被告不仅实施了前述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通过恶意抢注、滥用异议处理程序等行为损害原告在先权利,在相关类别上恶意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并以此为基础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干扰、阻碍原告正常行使商标权利,其恶意抢注、滥用异议程序等行为是被告大规模、综合性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服务于侵权的总体目的,其实质在于攀附竞争对手原告及其品牌的商誉、设置障碍配合其他侵权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活动,意在破坏原告的竞争优势,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告上述一系列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因此遭受损害,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但本案仍有其特殊性,大规模撤三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相结合,即判决书中所称的“服务于侵权的总体目的”。对于单独的商标撤三、无效和异议行为是否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尚无案例支持。

2、司法手段规制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仍有难点

目前,对此类行为司法规制仍有几个问题,需要立法及司法机构解决。

1、对于利用他人身份或指示他人提出恶意撤三行为,能否通过诉相关证据,证明其背后指使者,并由此认定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2、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和商标族群能否通过核心商标在类似商品服务类别的使用作为其使用证据。

3、能否在现行法律制度上,从源头遏制恶意撤三行为,以提高撤三申请门槛、举证标准以及转移诉讼成本的方式限制申请人提出大规模撤三。

四、权利人如何应对无效、撤三及异议

1、生产经营中保留存档,积极答辩、应诉

当前环境下,权利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商标不被无效、撤三及或异议成功,仍应当积极答辩、应诉。同时,权利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其良好的工作记录制度,保留经营活动中的销售合同、宣传合同、宣传内容等可以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

2、与申请人进行和解

从利益角度出发,尽快的和申请人和解,可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使权利人可以安心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衡量利益得失后,与申请人和解也是一个避免损失扩大的选择。

3、重复申请注册相同商标

为了防止被无效、撤三或异议成功后,商标被他人抢注。权利人可以就相同的商标重复提起注册申请,以保证商标在撤销或无效后,递补的第一个待注册商标仍为权利人。

4、对等报复

对于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的申请人,权利人可以通过同样对其名下商标提出无效、撤三或对公告的商标进行异议。对等报复是在自身权利被侵害在先的无奈选择。此举也可以迫使恶意申请人停止恶意申请或回归谈判。

尽管,本文标题将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行为称为恶意抢注商标的镜像,但二者实则相辅相成。行为人大肆提起商标无效、撤三及异议程序的背后,是为了恶意抢夺他人合法商标。无论是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的行为还是恶意抢注商标,都是通过法律漏洞恶意,破坏市场秩序的恶性竞争行为。

本文初步讨论了市场上常见的滥用无效、撤三及异议行为的动机与特点,并对并对行政程序及司法程序中对此类行为的处理难点进行了初步分析。笔者希望,可以通过立法及法院的司法行为切实对正常经营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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