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芯片对外销售,公司被罚400万

2021-12-06 18:30:00
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

来源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芯片,是信息产业的“心脏”。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国芯片自主设计能力不断提高,但芯片代码剽窃、复制盗版、反向攻破等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有发生,对芯片产业的发展造成一定阻碍。 

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件,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不法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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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明星产品”芯片代码遭反向攻破复制上架

沁恒公司生产的CH340芯片自2011年上市销售以来深受业内人士喜爱,一跃成为业界值得信赖的国产高端芯片。正因如此,CH340芯片暗中成为了企图不劳而获的不法人员眼中的新“财路”。

2016年,G公司销售人员陶某,在进行市场调研和推广中发现CH340芯片销量大,遂从市场获取正版CH340芯片交予G公司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等事务的总经理许某,在未获得沁恒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决定反向破解CH340芯片并对外销售。于是委托其他公司对CH340芯片各层电路布图进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生产掩模工具、生产晶圆、封装,后以G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名义对外销售。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G公司共销售侵犯沁恒公司著作权的GC9034芯片共计830余万个,销售金额人民币730余万元,上述收益均归G公司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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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芯片终究逃不过“法眼”,赚的多“赔”的更多

经抽样鉴定,公安机关依法从G公司仓库等处扣押的侵权芯片相关软件代码、工艺类型、芯片顶层布图布局等与沁恒公司的CH340芯片基本相同,相似度100%或90%以上。

G公司系专业的芯片从业主体,许某、陶某系专业的芯片从业人员,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对芯片行业、芯片市场具有较为充分的了解。二人明知案涉芯片中包含有固化的计算机软件,系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却仍反向抄袭该芯片,未作任何改动即直接进行制版,继而以低价销售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整个侵权行为过程中,从反向提取GDS文件到生产、封装等各环节均以G公司名义实施,G公司设计部、测试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亦参与其中,最后以G公司GC9034芯片名义对外销售,所得销售款项均归G公司所有。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述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犯罪。

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G公司、被告人许某、陶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作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及复制发行侵犯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数量特别巨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被告单位G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侵权产品。 

被告单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被侵权公司沁恒公司已向G公司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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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于个案审判,更着眼树立创新护“盾”

案涉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芯片中固化软件著作权,软件代码的具体表达具有独创性,而侵权人反向攻破独创软件代码,大量仿制后投放市场或廉价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造成了被害公司重大损失,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保障辖区内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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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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