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知产学科的名与实

2022-05-14 08:05:00
系统阐释作者在知产学科建设上的观点。

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年第4期,知产力经授权转载。

原标题:知产学科的名与实

作者 | 王岩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编辑 | 季文梨

【内容提要】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必须立足于中国。它需要在学科名称上有所突破,在学科研究对象与范围表述上突出自身特点。从知识产权到知识财产,其本质是知识信息。使用“知产”缩写可以有更宽的内涵,延续历史,减少冲突。知产学科应定位于交叉学科,其建设过程面临的矛盾与困难,须各方努力寻找解决之道。

【关键词】知产学科;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知识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展和影响有目共睹。相关学科建设在近年来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多种声音,不同角度,百家争鸣。本文尝试系统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知识产权发展的学科诉求

中国的学科体系首先是学术共同体的共识,也是国家的政策工具,特色极为鲜明。

(一)中国学科体系

中国的学科体系借鉴分类学(taxonomy)的理念和术语,呈现为金字塔结构,顶层为“门”,每一门下有若干一级学科,又称“类”,即所谓“学科门类”。

1.学科门类与一级学科

在2021年以前,中国学科分为13个门,分别是: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军事学、艺术学。每一个门下有若干个一级学科,也称为类。13个门共有111个一级学科。学科门的名称即所授学位的名称,如法学学士、工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等。

教育部自2009年起取消二级学科概念改称“学科范围”,在2021年的学科目录草案中又开始使用二级学科一词。现实中,二级学科这一称谓一直在使用。

关于专业,通常是将某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称为某专业。例如07理学门,0701数学类(一级学科),其下有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070102“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等等。在不严格的情况下,有时也将一级学科甚至门也称为专业,如法学专业、管理专业。

根据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设立一级学科的条件为:“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一级学科的设置门槛很高。2000年到2010年这十年期间,新设了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等有限几个。从2010年到2020年间仅增设一个“网络空间与安全”。直到2021年,才新增一个交叉学科门及两个新的一级学科。

2.法学门类下的知识产权

法学是13个学科门之一,其门下首个一级学科也叫法学,这经常引起误解。

学科门是最基本的知识分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法学在“门”这一层级,强调的是人类社会中的人与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的关系。这种行为与关系不仅在法律领域,还包括其他领域,因此法学门下设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列主义、公安学共6个一级学科。最新的学科目录建议稿中又出现了“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

法学之外的其它同门学科,学生所学的法律课程极少,但都被授予法学学位。对于“根红苗正”的法律人来说,若将法律思维推广到法学门中其他学科,可能对这一现象不解。知识产权本科专业(030102T)在2004年就已设立。放在法学学科下,设了三个本科专业: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从知识产权专业的培养方案看,它与法学专业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知识产权教育在研究生层面,主要是看导师的研究方向,如果导师研究知识产权法或知识产权管理,该生就可以说自己是学知识产权的。部分高校将知识产权方向的学生集中管理,统一设置培养方案(如华南理工大学等),但仍缺乏体系化与标准化。

3.知识产权学科的困境

“知识产权”在上世纪70年代初引入中国,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即知识产权法,被放在法学学科下二级学科“民法”之内,只能算第三级。

借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大势,知识产权学科在过去二十余年中有长足进步。“知识产权法”与“知识产权管理”在法学学科和管理科学学科下,已颇具规模。

知识产权学科跨越多个现有学科领域,势必与原有学科体系发生冲突。2016年初的高校学科评价结果,同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三校的法学和公共管理学博士点被撤销,就典型地说明,在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方面成效突出的高校,并不一定能满足传统学科的评价标准。

这一尴尬的结果促使知识产权学界人士深刻反思,痛定思痛,原先觉得突兀稚嫩、“藏着掖着”的一级学科设想,被逼着拿上了桌面讨论。

“知识产权法”在法学一级学科下,它本身肯定不可能成为与法学平起平坐的一级学科。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将“法”字去掉,“知识产权”又可不可以呢?它是否可以作为法学门下第七个一级学科,授予法学或管理学等不同学位[1],实现跨学科发展?

尽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已有多年的探索,积累了相当的基础,但无论知识产权学者还是本领域其他从业者,都没能提出一个让人心服口服的、独立于法学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仅强调社会需要与国家重视,并不足以支撑一个新的学科的建立。

这是知识产权学界面临的最大困境。

(二)概念与术语选择

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困境,与其主要概念术语的翻译使用有直接关系。

1.术语翻译的陷阱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七十年代初引入中国大陆,最早的译者已无法考证。裘安曼《从IP的中文翻译说开去》[2]和余俊《知识产权称谓考》[3]等文中,对“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的中文译法,从学术的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而像笔者这样经过上世纪那个特殊年代的人却能够想象,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连“right”都要被译为“法权”而非“权利”[4],若将“property”直译为“财产”,肯定是风险极大。因此大陆采用了比较保险的“知识产权”译法,而我国台湾地区则译成了“智慧财产”。

这一术语翻译从开始就埋下了日后学术纷争的种子。“property”英文含义主要为实体含义的财产,捎带也有财产权的意思。翻译成知识产权,则首先会联想到法律的权利。在中文里,“财产”与“财产权”,一个是物的抽象,一个是法律的抽象,前者指实体,后者指权利,很多情况下都是无法互换的。当我们听到“美国指责中国企业窃取了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WTO中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这类的表述,总会有点别扭。而使用英文表达就不会有别扭的感觉。

仅是语言上的别扭还可以忍受,知识产权一词的长期使用,还导致了学术思维的某种固化和自我束缚。

如今中国,从上到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热词,其含义从中文字面上的法律权利,向其原文的实体意义方向一直在扩张。这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而非少数人的恣意所为。

刘春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一词本身就是法律的含义,作为法学学科下面的一个三级学科甚至二级学科,是顺理成章的。拿掉了法律内容,知识产权还有什么?要成为与法学并列的一级学科,不可想象。知识产权的概念被扩展到法学以外,未来要成为一个独立学科,那也不宜再用知识产权这个名字。[5]

术语的使用会形成路径依赖,一点小的修改也是极不容易的。对知识产权一词的使用,各界虽一直有争议,为尊重历史都尽量将就。但现在看来,这种将就似乎走到了死胡同。“必也正名乎”,不在“名”上找到一个折衷的办法,本学科乃至整个事业的发展,都将步履趑趄。

2.“IP”对应的知识与财产

从语义上看,“Intellectual Property(IP)”中的“I”就是知识,特指由人类智慧所创造的那部分知识,“P”即产权,其原文就是财产。物成为财产不是问题,而知识能否成为财产就是涉及哲学本体论与认识论的大问题。

希腊词“ἐπιστήμη”,即对世界的“认识”或“了解”,含“to know”“knowledge(of science)”之意,也就是(科学的)认知行为和认知结果,对应的英文为“Episteme”,中文通译为“知识”。它也是科学(science)一词拉丁文“scientia”的源头,发展到今天的科学与技术,本质上就是知识。

认识论中的理性主义认为,真正的知识不是感官实践的结果,而是概念思维的过程,代表人物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康德等。认识论中的经验主义则认为,不存在先验知识,知识的唯一来源是感官实践,如洛克所言:“我们的全部知识是建立在经验上面;知识归根到底都是导源于经验的。”[6]

无论是经验产生还是思维创造,被称为“知识”的,通常有特定的含义。我们关注的是这些特定的知识是否可以像物一样,成为财产。

财产一词在两大法系中几乎都不经定义直接使用。中国的《民法典》与法学教科书中通常都是直接使用财产、财产关系和财产权利等术语。[7]这是因为法律通常不关注实体,只关注人及其行为。法律语境下说到财产时,通常是指人的财产权利,而不是在说其实体含义。

当人们认为世界的本质为物质时,财产的实体问题的确不需要更多讨论,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之“物”(thing),英美法系中之“财产”(property),只需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就够了。物即指物权,物的衍生形式如货币、票据、应收账款、股权等被会计上称为资产的东西,都是各种权利。

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将特定的“知识”视为一种财产时,情况发生了改变。出现的“Intellectual Property”具有了实体的含义,而这种实体却无法归入传统的物及其衍生形式,也无法以有形或无形、有体或无体等等来准确表述,只能逐项单独列出。技术创新产生发明、音乐创作产生作品、商业或地理形成标识,诸如此类,法律将这些视为财产权利的客体,已没有问题。

问题在于这些具体类型的概括抽象,它们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能够成为财产权利的客体?

3.学界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争

知识产权学界关于权利客体的争论很早便有。[8]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表述,有智力成果说、形式说、无形财产说、无体财产说、符号说、信息说,等等。其中,信息说最贴近于科学形式上的定义。但法学家们即便使用信息这个词,对其的表述也主要是语义上的而非科学上的。

郑成思认为,知识属于信息范畴,是信息的一部分。他认定知识属于信息,用的是一种归纳式的推导逻辑:“当代科学界、哲学界普遍认为,物质、能量、信息是构成这个世界的三大基本元素,知识显然不是物质、能量,若再非信息,还能是什么?”[9]

在郑成思《论知识产权的概念》一文中,引述多位提到“信息”和“信息产权”的学者,包括:澳大利亚的彭尔顿提出信息产权的理念(“The Law of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Hong Kong”,Butter Worth Press,1984);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萨缪尔森教授(Pamela Samuelson)1991年在《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发表的《信息是财产吗?》(《Is Information Property?》);荷兰海牙的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1998年出版的《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Property》)一书;美国缅因州大学李特曼(Jessica Litman)1999年在《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信息隐私和信息产权》(《Information Privacy/Information Property》)[10]。上述学者,也都没有对信息本身提出令人信服的定义。

朱谢群认为,“从哲学上说,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永恒运动的,推动物质运动的动力是能量,物质运动留下的‘痕迹’就是信息。”[11]杨雄文将热力学熵概念引入知识产权研究,介绍了“信息是负熵”这一科学界的观点。[12]李琛将权利的客体归于符号。[13]张玉敏、易建雄赞同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说,并从信息论的视角总结归纳了信息的特性。[14]张勤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法定的有用信息,并对知识与信息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其物理学的专业背景使其对热力学熵和香农熵有较深入的认识,认同序(order)与物(能量)同为世界最本质的存在。[15]这些学者都回避了对信息的科学性定义这一难题。

法学界从未直接承认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很多观点甚至鲜明地从根本上否定了信息成为专用权客体的可能性。[16]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什么”“知识产权是什么”“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些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是同质的,也是知识产权学科表述的关键所在。

(三)从知识产权学科到“知产学科”

知识产权学科需要有一个既能延续历史,又清晰明了不产生歧义的名称。这就要下决心从术语翻译开始正名。

1.从“知识产权”到“知识财产”

正名其实相对简单,就是将“Intellectual Property”直接翻译为知识财产,回归原文本意。这本身不是小题大做,主要出于以下考虑:知识财产比知识产权更加贴近原文本意;知识财产突出实体含义,以免望文生义将其作为法律概念;知识财产与华语圈的另一个译法“智慧财产”更容易趋于一致。

在今天的语境下,财产仍然算一个敏感词,习惯势力的影响力依然很大。“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铿锵有力,将这句话中的知识产权换为知识财产,也同样能底气十足,中国社会才算有真正的进步。

有人会说,知识产权除了财产权,还有人身权。这仅是形式上的分类而已,财产权从来就不可与人的基本权利分割开来。阿尔钦(A.Alchian)在为《财富经济学百科全书》撰写“Property Rights”词条时,直截了当地强调说:“财产权就是人权。”[17]吴汉东指出:“知识产权与上述各种人权在本质上可以达到一致。就人权体系而言,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人财产就是与人权有关的基础性权利。”[18]

以往使用知识产权一词,通常会被认为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国家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往往被解读为要获得更多的专利、商标、版权等,全社会各种力量一起上。中国短期之内就使这些法律权利证书的数目剧增,成为知识产权大国,却离这一制度的初衷相去甚远。

如果是使用知识财产一词,意味着回归本源,需要货真价实地创造知识财富,而不是法律证书,这对社会的导向将大不相同。

米兰·昆德拉曾说,“术语不但具有语词上的价值,而且有着实在的价值……如果你不知道事物的名字,事物的知识就会死亡”[19]。诚哉斯言!

2.使用缩略语“知产”

在实际使用中,用“知产”这一简称,指代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可能具有更大的意义。

英文“IP”中的“I”代表知识或智慧,“P”代表财产,“IP”就是“知产”。两者在中文圈的独立使用,早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

在文化产业界,“IP”几乎无人不知,指能以稳定形式呈现的创意,受法律保护,具有经济价值,如孙悟空、花木兰、功夫熊猫,等等。获得了IP,就意味着获得了某种知识财产,在IP的基础上可以拓展更多的创意,获得更多的财富。工业领域内也类似,用IP意指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使用时不会产生歧义。

在实际生活中,“知产”这一缩写也已普遍使用。在今天的大学里已习惯简称“法学班”与“知产班”,学生们会说“我学知产专业”,教师中有知产团队。在业界也常用知产人才、知产部门、购买知产等类似的表达。

语言习惯需要引导与培育。未来更多使用“知产”一词,使之与“知识产权”和“知识财产”并存,并逐步取代之,很有必要。

3.“知产学科”

一个新的学科,名称至关重要,它既要能高度地概括本学科的本质,凸显与其它学科(尤其是衍生而出的学科)的差别,同时,过往的历史需要尊重,纷纭的理念与习惯也需要兼顾。

直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学科名称,已经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对声音。使用知识财产作为学科名称,也有同样的缺陷。如果使用知产这一简称,相应的学科称为“知产学科”,如何?退后一步,仔细观察,反复琢磨,觉得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知产即知识财产,其本体含义是知识,以科学的定义是知识信息,同时也是指知识产权。叫知产学科,既兼顾了历史,也为更深入的解读留下了空间。

知产学科,甚至以后可能会有的知产学,顾名思义,并非单独研究知或产,并非是纯科学领域或纯法律领域,而是一种结合。首先是知,然后是产,是可以成为产的知。知产一词首先给人的是实体概念而非权利概念。

悄然之中,有这样的概念转换,在当前极为重要。知产学科的研究对象是特定的知识,其本质是信息。这涉及很大的科学与哲学问题,是这一学科的基础,这将在后面详述。

知识产权一词使用到今天,已很难有人有勇气重新再推出一个新词,看似也没有必要。但在学科的名称上,如果继续使用知识产权一词,会让其缺陷被放大到难以接受的程度,不做改变,已经无法再往前行。

使用知产这一简称,从知产学科这一名称入手,打破路径依赖,是一种保守主义的选择,并非最佳,应当可用。

二、知产学科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知产学科研究对象与范围的论证,需要进入到非常浩瀚的领域,本文只做最简要的阐述。

(一)知识的信息本质

相对于物质,人类对信息的认知过程相对漫长。今天的信息科学,已经是一个无比庞大繁杂的体系,各家之言,尚未成定论。以下的表述,代表相对的主流,并非自家妄言。[20]

1.符号与信息

信息(information)在语源学上渊源复杂。拉丁文中的“informatio”、“informare”,有让人感受到某种形式或结构的意思(to give form to the mind)。西塞罗与奥古斯汀的著作中有拉丁词“informare”,即给予某物以形式;柏拉图指把“理念/型相”印入思想中;亚里士多德有四因说(质料因、目的因、开形式因和动力因),认为形式的观念是知识的核心成分。[21]刘春田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形式,是结构,其渊源也在于此。[22]中国文字中的“信息”一词出现甚早,但基本是“消息”或“口信”的意思,与现代的“information”含义并不相同,更接近于“message”(常译为“讯息”或“消息”)。[23]

智人与其他类人猿的分水岭,在于其进化过程中的偶然突变,产生了符号抽象的能力,才发展成今天的人类。卡西尔说人是符号的动物[24],吴国盛说早期智人从开始“划道道”始[25],都是形象的说法。人的意识系统体现为符号的输入与输出,人创造了符号系统,符号系统是对信息的记录与编码。这些,才是符号的本质。

在人的认知层级,差异是人能感觉的最基本的单元,它包含着信息。“任何能够创造出有效的差异,可为某种感官所感知的东西,都足以作为表达思想的手段。”这段早在1641年的话,被认为是现代信息概念的最早雏形。[26]

所谓创新,就是发现差异,创造差异,就是产生信息,并用符号表达出来。

人类符号系统包括图画、语言文字、音乐、数字与计算符等等。所有符号系统追溯到最基本的单元,就是差异,就是非此即彼,就是二元问题。具体可以是有与无,是与否,黑与白,长与短,阴与阳,To be,or not tobe,等等。在二进制符号发明之后,都可表现为0和1。

随着二进制与布尔代数等符号系统的发展,以及通讯与计算工程上的需要,到了1948年,香农首次用数学定义了信息,即香农公式(又称香农熵),其计量单位为“比特”(bit)。信息理论发展出语义信息论、统计信息论、算法信息论、量子信息论等,成为科学哲学中的信息哲学分支。

人类认识信息本质的最大障碍,在于人本身也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这产生了相关性,即人不能脱离物质感知信息。具体而言,人的感官和大脑需要通过不同物质载体上的符号系统(如数字与文字),才能感知到信息的存在。这也是大多数人认为信息只是物质运动的轨迹及属性表示的原因。

《剑桥哲学词典》的定义:“信息,一种客观(独立于精神的)实体。它能通过消息(词汇、句子)或其他的认知程序(解释程序)的产物而被产生或传递。信息能够被编码并传输,但是信息将独立于它的编码或传输而存在。”[27]

在今天最前沿的科学看来,信息独立于人而客观存在,且与能量物质一样守恒,大量的科学哲学类专著均有所论及,但这仍属唯物论。更超前者如物理学家惠勒等,认为信息才是万物的本质,所谓“It from bit”(被译为“存在源于比特”或“万物源自比特”)[28],由此产生了一个新名词“唯信论”[29]。

2.“数据、信息、知识、智慧(DIKW)体系”

今天的知识正越来越多地以数据和信息方式出现。信息、数据、知识这些概念在法学、社会学、传播学、情报学等都有提到,并有各自的理解。

人类使用符号对信息编码,构成对世界的感知与表达。最基本的符号单元,就是一个人的感观所能识别的二元差异,二进制精准地表达了这个概念。一个二进制符号单元可以用机械或电子形式表达,开与关,0和1,其状态包含一个bit的信息量。无数这样的单元,则构成数据[30]。

随着数据采集技术的提升,存储容量与算力的提升,人类获得了更多的数据。算力及算法的发展,使以前找不到意义的数据现在可以通过处理分析,找到数据背后的意义,即数据成为“合式的”(well-formed),成为信息[31]。这些数据记录的信息,构成了知识。

知识一词本身带着人类的价值选择。以往观测不到、记录不到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既便观测到记录到,“无用”的信息也不被认为是知识。知识的潜在含义是有意义,有价值,或曰有用。这个“有用”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升,范围越来越大。

数据、信息、知识,再往上还有人类的智慧,形成一个金字塔,即所谓的DIKW层级。[32]通过DIKW表述,可以将数据、信息、知识、智慧概括为:人通过数据符号记录世界的信息;对人类有价值的信息被纳入知识;再往上,人还拥有智慧,即更高一层的洞察信息和创造知识的能力。

3.世界是物质的也是信息的

从古至今,人类的哲学思考,就是关注世界的本质存在。人最先认识的是眼前的物。关于物的本质,古希腊泰勒斯提出水本原说,再后有原子论、燃素论,等等。[33]古代中国先哲也说“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34]金、木、水、火、土的万物理念,留传至今。汤用彤认为:“汉学为宇宙论,接近科学。汉人所谓元素,为‘有体’的,为一东西。”[35]中文“东西”一词,看似通俗实则根本,不仅包括物,也包括非物的存在。

自伽里略和牛顿起,物的基本属性如质量、重量、力、速度、加速度等等,以数学形式得到了定义。元素周期表对物质内部结构的认识深入到了原子层级。爱因斯坦的E=mc2,使物质与能量在本质上被视为一体。[36]这些科学发现被全人类不同的文明所接受,形成相对一致的语境。

哲学家们很早就提出了与物质并列且一直无法以科学方式表达的“精神”。泰勒斯认为“万物有灵”[37]。斯宾诺莎的理论体系的源头“自因”,即实体,它是自己存在的,没有任何其它的原因。自因包括了物体与思想两个独立的概念,“物体不能限制思想,思想也不能限制物体。”[38]

唯物主义哲学观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物质呈现的形式、运动的轨迹等则是第二性,世界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中。科学的使命就在于发现物质的存在及其运动规律。唯心主义则以人为主体,认为客观存在无法被证明,人只能通过感知去理解存在,如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从陆九渊、朱熹到王阳明的中国哲学家,关于心、理、性之说,都强调“内心”与“宇宙”之间的关系[39],认为两者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随着近代科学发展,人的认知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此前熟悉的世界被重新解构,独立于物质的信息概念被提炼出来,并以数学的方式得到确认。在新的认知层级,从分子、原子,到夸克、量子乃至于弦、超弦[40],物质与信息的分界趋于模糊。比如,曾获2012年沃尔夫物理学奖的贝肯斯坦(Jacob David Bekenstein)认为,物理学中的一个趋势是将物理世界定义为由信息本身组成,也以此来定义信息。[41]量子力学奠基人之一薛定谔、物理学诺奖获得者温伯格等对物质与信息都进行过论述,限于篇幅,此处不做展开论述。

(二)可作为财产的“知识信息”

讨论信息是为了确认其实在性,使其足以成为人类社会的财产或财产权的客体,这还需要明确不同层级信息的含义。

1.信息的体系层级

在人类有限的认知能力之内,世界被分成不同层级的结构,如柏拉图的世界三元组(物质世界,精神世界,理念形式世界),如波普尔的三个层级世界。

信息在不同层级被定义与解读,各种争议往往就是因为出于不同认知层级而产生,这需要协调与共存。

信息学者John Collier将信息分为五个层级进行表述[42]。为便于理解,本文在其基础上进行了综合归并,将信息层级简化为三个层级:第一级宇宙世界(“宇宙层级”),即哲学认知层级;第二级人类世界(“人类层级”),即科学认知层级;第三级个体世界(“个体层级”),即大脑的自我感知层级。

通常最需要关注的是第二层级,即人类社会的信息意义。在这一层级,随着科学的发展,有关信息的各种命题已经有了逻辑严密的证明,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可以概括表述为:信息独立于物质客观存在,世界由物质(能量)与信息构成;在宇宙层级,信息可以被人发现,在人类层级,信息可以被人创造,在个体层级,信息体现为自我意识;在人类的世界,信息可被感知,通过人类的符号被表达和计量,通过物质载体被记录,被复制传播,形成巨量的数据;承载信息的数据能对人产生经济效用。

诚然,以上共识还没有形成一个非常成熟、完善的理论体系,但这并不妨碍本文对这些基本观点加以引用,并在必要时作进一步的阐释。

关于知识与信息的上述理念,构成知识财产这一实体概念的基础。

2.术语“知识信息”

尽管IP研究的先驱马克卢普等不赞成将“知识”与“信息”并列使用[43],但定义“知识信息”这一概念在今天显得是必要的。

知识与信息这两个术语放到一起,成为知识信息,既强调知识,又指明其信息本质。[44]它尊重了大众的习惯,又是可以计量的科学概念,应该更易被接受和减少歧义。

知识信息是信息中人类认为有意义、有用、也有能力和有意愿关注的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的来源:第一是人对自然的发现。第二是人的智力活动的创造,即所谓创新。第三是人的自身活动所产生。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数据早先很少被捕捉和记录,如今获取这些数据的设备无所不在。这些数据能够提炼出信息,有价值的信息成为知识,构成知识信息的一个来源。这类知识信息的使用涉及个人权益的保护,《民法总则》第111条已明确予以保护。

“知识信息”一词并没有直接对应的英文词,可考虑采用“knowledge of information”(KOI)作为“知识信息”的英译。[45]

3.知识财产的本质是知识信息

知识财产的本质是知识信息,这意味着,它将与物质财产一样,具有可度量、可计算的基本特征,具有科学上的意义,而不是一个抽象的只可定性描述不可定量计算的概念。

知识信息的呈现形式是多样的。民法典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都是知识信息。没有列举的新类型一定还会不断出现,但知识信息这个上位的概念足以包括。大数据概念热起来时,曾有争论它是否属于知产学科的关注范围。如果以知识信息来看就非常清楚,不言而喻,它肯定是。

知识信息是信息的子集。从天地万物信息之中,筛选出对人类有意义的知识信息,并对其中一部分赋予财产权利,这就是知识产权学界与业界所从事的工作。

显而易见,这个筛选——也可以说创造——的过程,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一个庞大的专业群体,在一个专业的学科领域里面来完成。所谓写个专利,申请商标和版权登记,只是对其过程最表面的理解。从获得一项法定权利,到获得一个真实的知识财产,不是一笔即可带过的过程,而是浴火重生、凤凰涅槃,需要社会的巨大投入,包括人力、财力与时间的投入。

(三)学科研究范围——知识信息的属性

知识信息作为知产学科的研究对象,与之前的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实践活动有很高的吻合度,但其切入的角度完全不同。作为知识财产的内核,它体现为以下的属性。

1.本体属性——知识创造

知识创造来自人的智力活动,即创新活动。“创新”一词在上世纪80年代后才普遍流行,原指科技和人文领域的发明、创造,后来泛指人主动引入的具有价值意义的无中生有、独一无二、与众不同、标新立异的行为和结果。[46]知识创造的结果就是知识信息的获得,技术发明、工业设计、艺术创作,都是如此。

之前困扰知识产权理论界一大问题,就是以智力成果定义知识产权客体,总无法将商业标识纳入其中,只得在定义中将两者并列,让人感觉不美。[47]如果以信息的视角就很容易解释:商业标识只是计算机信息理论中的“索引信息”,它的功能是指向主体信息,即商品和企业所产生的全部信息。

研究知识信息的本体属性,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深入探讨创新的本质和创新的形式,这方面的空间巨大,其乐无穷。

2.法律属性——为知识信息设定财产权

创新产生信息,它需要基于前人积累的知识,需要天才的“灵光一闪”,更需要大量的时间与人力物力投入。创新活动产生的知识信息,包括了科学、技术、人文、艺术的全部。人类社会制度赋予这些信息一定程度的财产权,是为了激励全社会的创新活动,激励为创新投资。

知识信息作为抽象概念,可以涵盖以往各种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类型,也可以涵盖那些新的客体形态,如商业模式、创意、算法、个人信息、大数据等等。

并非所有知识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知识产权客体是否会有更多新的类型,取决于人类对世界的认知,取决于人类价值取向的演进。

除知产学科之外,基于知识信息这样的本体概念,对法学学科的整个框架进行完善也会有所帮助。

3.经济属性——使知识信息成为公司资产

使用被法律确认为知识财产的知识信息概念,可以使经济管理领域的各种术语趋于规范,如知识财产、信息财产、信息资产、信息产品、信息商品、知识产权产品等概念,虽然在经济学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本质上都是知识信息。

在当今人类社会主要经济活动中,人们的消费已经由以物质消费为主转变为物质与信息消费并重,后者逐渐占了更大的比例。对应的,生产活动也由物质产品生产,转向物质产品与信息产品两大类型的生产。发明、设计、软件、创意作品等,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成为公司的核心资产。

如今企业的“研发”和“设计”,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新的生产方式。研发成果和创意作品成为了信息产品,只是厂房变为了写字楼,机器设备变成了计算机系统和各种开发工具,生产线的工人变成了研发设计人员。

与之相对应,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基本单元,其核心资产早先是土地、厂房、设备、矿山等,如今更多的是技术发明、商业秘密、数据、算法、软件、品牌等,后者可称为“知识产权资产”“知识信息资产”,或更简洁的“知识资产”。[48]

知识信息只有成为会计意义上的公司资产,融合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才可能实现其价值。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打着知识产权旗号的资产交易活动、融资活动、证券化及资本市场活动,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公司知识资产的估值与变现问题。这其中的研究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价值。

三、知产学科的位置与方向

知产学科应该位于中国学科体系中的什么位置呢?

(一)知产学科与交叉学科

学科之间的交叉久已有之,由知识的衍化而来。

1.知识的衍化与交叉

从哲学到今天复杂的学科体系,知识系统的扩张既有通过裂变产生的树形结构学科,层级分明,也有通过不同学科间交叉演化形成的学科,层级相对模糊。

“所有学科的界限,必须是天然地折衷的。正如我们以前说过的,知识是统一的整体,它的分划成各个学科是对人类软弱的一种让步。”[49]

这种让步既有必要,也有严重的后果。在我国,学科分类遵循的是纯学理逻辑的单学科模式,学科立场鲜明,彼此分门而立,以“单位制”和“户口制”取得学科建制。[50]学科之间画地为牢,以邻为壑,阻碍了共同发展。国家今天重新提学科的跨界与交叉,正是试图拨乱反正,回归本源。

自2021年起,学科目录中增设了“交叉学科”学科门。主管部门并未对交叉学科进行定义。

有学者认为,交叉学科至少应包括以下特征:一是具有专门而稳定的研究对象。专门,意味着交叉学科所关注的研究对象不是其他相关学科所关注的重点;稳定,表明研究对象在一定时期具有可表征的状态和相对确定的变化趋势。二是形成了由若干关联的专门术语所表征的概念体系。专门术语可能来源于不同母学科,也可能为交叉学科所独有,但均紧密联系,概念之间存在着清晰的结构和相对稳定的因果关联。三是概念体系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在学科之外的学者一般较少使用,且须经过专门学习方可掌握。四是概念体系本身具备内生发展的驱动力,能够相对稳定地实现概念体系的累积性增长和学术共同体的“新陈代谢”。[51]

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并不容易。在前期被纳入交叉学科门的一级学科,本身并不一定足够成熟,是国家给予了其先行先试的机会。

交叉学科门类的学科,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而且一定也要根据时代的进步而变化调整。

2.知产学科的交叉特性

传统的知识产权学科与重新定义的知产学科,两者看似相似,其关注点却完全不同。前者关注的是法律权利,后者关注的是知识信息。

原知识产权学界中,法律背景的学者和法官们在学界有重要的话语权,他们主要关注权利的正当性,关注侵权或不侵权判定,这些相对于知识产权其它领域,显得足够深奥。这也是为什么一位知识产权法大家会认为撰写专利与检索专利信息等是一个相对简单的技能,引发广泛争议。[52]

知产学科研究范围既包括知识信息的创造,也包括其财产权利的取得与保护,还包括通过经济活动使其体现财产价值,涉及技术、法律、经济、艺术等多个学科领域。

知产行业的从业者包括技术研发群体、工业设计群体、艺术设计群体,还包括专利审查群体、法官群体、律师群体、企业经营者群体等广大专业群体。从知识财产的角度看,能否产生真正对人类社会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才是他们工作的最终意义所在。将知产学科名称从知识产权变换为知识财产,突出知识信息的本体意义,将会让全社会更多地关注知识信息的创造过程、确权过程,以及价值实现过程。对从事这一行业的各参与方,会有更明确的方向与定位。

如果要将知产学科的研究范围表述为二级学科的话,可以设立技术与艺术创新、知识财产法律保护、知识财产经济管理等二级学科,或专业方向。这个研究范围涉及了中国现有学科门类中的很大部分,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含传播)、理工农医、管理学、艺术学(含设计)等,体现了显著的交叉特征。

虽然交叉学科没有官方的定义,难以有针对性地深入分析讨论,但目前在很多知名高校已经建立了交叉学科的相应机构。笔者认为,先做起来再说,边做边完善。知产学科也可以如此。它并非从天而降,也必须在原有学科土壤上成长壮大。

3.知产学科的课程

知产学科的课程设置,涉及到学科的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是个很大的话题,在此只能简要表述。

之前,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最大的问题在于,原有各学科思维模式影响太大,不同专业背景的人更多强调自身的个性,缺乏共性的体现。在知识产权被当作法学学科的一部分时,这种现象尤其明显。

目前,大学专业课程中的“知识产权总论”课,基本就是“知识产权法总论”。华南理工大学面向全校理工科生开的通选课“知识产权概论”课,都由法学院老师们来上,讲的基本都是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就算是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有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本科生也是要求通过辅修一个理工科专业来完成学生培养。

没有知产学科的指引,这些现象是必然的。知产学科设立与相应的核心课程开设,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具体到课程,现今几乎所有学科,都需要开哲学、语言、艺术等方面的公共基础课,在理学和工学等学门下众多的一级学科,学生都需要再开数、理、化、生物等课程。哪怕分出再多的学科,人类知识的最基础部分也还是这些。

在目前高校对学生的公共基础课已经有系统规划的条件下,知产学科的核心课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科学技术哲学、科学技术史、法理学、经济学、艺术学、设计学、传播学等。在这些课程之外,似乎应该有一门“知产学”,但这门课必须要基于学界对知产学科理论体系形成的共识,经过长期的打磨,才能成形。

知产学科也需要划分专业方向,除了前面的基础核心课之外,专业方向的课程、技能和前沿实务课程,需要分层级统筹安排,既要有所侧重,更要突出共性。

知产学科所涉及的本科生与研究生培养,以及整个课程设置,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更多的研究,在此不赘述。

(二)走中国知产学科发展之路

历史上,不同专业背景的学者,对知识产权学科会有相当不同的理解。不同专业背景的高校,对发展知识产权教育也会有不同的侧重。

1.前期探索

陈美章教授曾对中国知识产权教育的探索作了概况总结: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商标法》《专利法》的颁布,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部分高校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公共课,开办双学位、硕士试点班等,在中国高等院校中开展了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研究制度等研究工作。[53]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到,要在高校的法学与管理学下,发展知识产权二级学科。一大批高校开始在法学和管理学一级学科下培养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生。法学大类下的知识产权本科,也开始大量招生。

由于中国的高校体制,有本科才有获取教育资源的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发力知识产权本科教育。由于缺乏学科体系的支撑和统一的培养标准,培养出来的知识产权本科专业学生在业界认可度较低。

有理工科或其它本科专业的基础,在硕士阶段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更符合社会需求,这成为各界共识。但目前法学或管理学硕士若选知识产权方向,仍需学习所有原来学科的骨干课程,已经没有更多的学时去填充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培养出来的硕士带着明显的法学或管理学专业特征。

2.挫折与共识

高校知识产权板块的发展势必要在招生名额、师资、经费、设施等方面“侵占”原有学科如法学与管理学的资源。前面提到的2016年同济等三校失去博士点说明,知识产权就算其发展成果突出,但按照现行的学科评估标准,并不能对其依附的学科有什么直接的帮助。这一事件打击了高校发展知识产权的意愿,负面后果值得关注。

自2016年起,知识产权学界举行过多次重要的讨论会,建立独立学科的呼声日益高涨。规模较大的会议包括2016年在华南理工大学、2017年在中国科技大学、2018年在大连理工大学、2019年在同济大学、厦门大学以及在江苏大学、重庆理工大学等地举办的多场研讨会。

2016年5月在广州华南理工大学举办的“知识产权学科建设高端研讨会”,聚集了几乎所有国内知识产权知名学者,经过充分讨论,会议形成《长洲共识》,其中提到:“与会者认为,将知识产权设置为一级学科,可以是一个理想,一个相对遥远但也并非不可企及的目标,这能够在现行学科体系之下解决学科跨门类问题,给知识产权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

如果说2016年之前学界的基本态度是“先求做事,暂缓正名”的话,2016年之后,各方认识到学科设立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学科建设进程大大加快。

3.国家战略与知产学科发展方向

与中国近几十年的快速发展并行,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人员和高校的教育规模都达到相当的水平。知产学科的发展在近几年成为热门话题,历史也提供了一个机遇。在2022年的学科目录调整征求意见稿上,知识产权或类似名称的一级学科,没有被列入,但增加了“知识产权专业硕士”。一个没有对应学科支撑的专业硕士如何做,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知识产权在2008年就已成为国家战略,到2021年,更升级为知识产权强国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学科发展已经被列入其中,形势迫人。

在以往的知识产权教育与人才培养探索基础上,重新定义知产学科,建立系统的理论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已经非常急迫。知产学科的目标是成为交叉学科门中的一级学科,其产生的效应与作用,将会是巨大的。

中国的知产学科建设必须走自己的发展之路。

文章注释从略,完整原文请见《版权理论与实务》纸质版。

(本文仅为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发展到第八年,随着自身技术发展和市场变化,知产宝的slogan也作出了改变。

    2022-05-13 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