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哲学家遭中国门生侵权案:出版社、翻译、主编都有错

2022-12-19 17:30:00
​先是出版社难辞其咎,直接导致本次出版权纠纷,但出版社道歉和承诺赔偿后,大家的关注点又都积聚于有四十年师徒情的耿倪二人。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ID: ifengopinion),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作者:刘道臣 北京艺识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编辑 | 萧轶

近日,一位瑞士哲学家耿宁(Iso Kern)著作遭中国门生倪梁康教授出版的网络报道,引发了学术、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士与公众的关注与热议。

作为多年的哲学爱好者与知识产权律师,本文尝试从著作权(版权)角度对这起出版“风波”做一些分析探讨。

从相关网络报道,这起“风波”或说争议并不复杂,主要案情是瑞士知名哲学家耿宁著有三卷德文版著作《共主观性的现象学》,内容是他编纂整理的胡塞尔的哲学思想。后经香港纪录片导演兼制片人刘怡女士得知,该著作中文版已由中国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版主编为倪梁康教授,译者为王炳文。

耿宁对此书的出版毫不知情,认为该出版社与编译者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对此,商务印书馆认可工作存在失误;然而,倪教授认为自己作为主编不存在侵权行为,拒绝了耿宁提出的法律主张,双方存在严重的观点与立场分歧。

若假定案情如上述报道,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做如下分析和说明:

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外国人著作在中国的著作权怎么保护

耿宁教授是瑞士人,他的三卷德文版著作《共主观性的现象学》属于文字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的保护。耿宁教授可以依法在中国采取一切他认为必要的维权措施与法律救济;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向中国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对外国人著作权保护问题,中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依据中国与外国人所属国单独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保护。

我国在保护外国人著作权方面早就实现了国民待遇,外国人著作权作品在中国法院得到保护的案例也数不胜数。

简言之,如果一位外国人到中国提起著作权维权之诉,除了一些诉讼文件因涉外因素有个别规定外(如公证认证方面的要求),在权属认定、侵权要件与赔偿金等实体问题上,与国内原告并无差别。

按照出版界的一般常识,出版权属著作权人享有。出版社等出版者如果出版发行他人的著作权作品,需要获得著作权的授权许可,否则就会构成未经许可出版他人作品。

据报道,商务印书馆作为出版者在接到耿宁教授的律师主张权利后,认为自己出版行为授权存在问题,正在协商解决。根据商务印书馆的说明,有可能是编辑部误以为胡塞尔已经逝世84周年,其著作已进入公共版权领域;殊不知《胡塞尔德文集》的编纂者著作权并未过期,所以并未向版权方获取授权。

这体现了该社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负责态度与专业素养。不过同时也说明,商务印书馆就出版该中文版著作时,未获得耿宁教授的有效授权。

每一部胡塞尔全集著作背后,都有一个德语编纂者。对于这一点,中文世界的胡塞尔研究者都懂,但外行未必懂。

所以,《共主观性的现象学》的原作者无疑是胡塞尔,但编者应当明确为耿宁教授。现在出版的中文书名页上没有编纂者姓名,仅在“编者导言”末尾出现“耿宁”的名字,老先生的愤懑可想而知。

耿宁先生的诉求是作为编纂者的“署名权”,因为不太了解胡塞尔的人,可能误认为编纂者是丛书主编倪梁康教授。商务印书馆同样应当重视这一诉求。

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默认授权不能空谈,需要提供充分证据

中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汇编与翻译同样有明文规定,即汇编和翻译他人作品,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倪梁康教授认为其只是该书的主编,并非译者,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拒绝向耿宁教授道歉。

倪教授对此事宜的理解,值得商榷。从目前报道来看,倪教授如果以仅是“主编”身份而不负责著作权问题(认为该问题由出版者负责)为由,否认其侵权可能,这存在很大疑问。另外,中文版翻译者未经原著作者许可,非出于个人学术、学习或者欣赏目的而翻译他人作品的,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该翻译者将原著翻译成中文版的目的显然超越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是进行了出版发行,翻译者无疑也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从倪教授对此案观点报道看,本案涉及的一个焦点问题:耿宁教授是否对中文版著作的出版、汇编和翻译进行了默认授权。

基于中国著作权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著作权的授权形式,以书面显性授权为原则,以默认形式为例外。从民法角度,默认可以构成授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在司法案例中,被许可方如果认为其取得的是默认授权就要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即有义务通过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著作权人以默认的方式提供了授权许可。

这种授权许可,一般要符合两个要件:著作权人知晓被控侵权行为;知晓后未表示反对。

在本案中,耿宁教授表示对中文版著作的翻译出版毫不知情,知道该情况后非常反对出版行为,并委派律师提出了异议,采取了维权行为。

那么,如果倪教授主张这其中存在默认授权,就负有提供证据义务,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获得法律的支持。倪教授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耿宁教授存在“默认授权”?同样值得继续关注。

640?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出版社主动担责后,主编就能免责吗?

从报道看,出版者商务印书馆主动承认了自己的失误;出版者对未获得合法授权出版中文版著作权的行为,其侵权的法律后果乃不言之义。不过,是否出版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而致使主编者与翻译免责呢?比如,出版社可能承担保证该著作的汇编、翻译和出版获得原著作者授权的义务,这种可能性与倪教授的基本观点与立场似乎存在一定契合。

但是,无论出版社事前或者事后如何表示承担全责,均不能自然免除主编者与翻译者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出版者对主编者与翻译的任何版权方面的承诺或者保证(“出了问题我担着”)均无法对抗原著著作权人耿宁教授。

当然,如果真的存在这种承诺或者保证,且主编者/翻译者对耿宁教授承担了赔偿责任,二者均有权向出版社追索相应损失。

多年来,国外译著在华出版一直比较活跃,构成世界文化交流与共享的重要部分,国内也存在大量读者。本案作为一宗师生之间就翻译著作在华出版引发的案件,对外国人著作在华出版涉及的关于作者、主编者、翻译者、出版者等相关行为主体的权益与授权问题的规范,具有重要案例价值。

本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关注,其实又与耿倪的师生情谊、出版社的现实利益、倪所在的学校以及这套标注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丛书的“面子”有很大关联。

此版权之争若无法得到妥善处理,无疑也会打击中国学术的集体声誉。

从整体责任来看,首先是出版社难辞其咎,正因其对版权利益的忽视,直接导致本次出版权纠纷,但在出版社已道歉和承诺赔偿后,大家的关注点又都积聚于有四十年师徒情的耿倪二人。

作为中文世界现象学的顶尖研究者,倪教授本人对《胡塞尔文集》的翻译和引入当然不容抹杀;但若真如报道而言,倪教授仅认为已经知会老师后就可以翻译出版其主编的德文著作,而不用再费力去处理版权事宜,就只能说明作为顶尖学者,其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还存在欠缺。而这种欠缺,也恰恰是此次事件的导火索。

有意思的是,作为事件当事人的耿宁教授,除了是现象学大师外,还是位汉学家,他崇尚王阳明思想,也在《人生第一等事》著作中用西方哲学中的现象学解读这位中国明代思想家的心学。

作为他的得意门生,想必倪教授也深谙“知行合一”的哲学要义。真诚盼望两位研究中国哲学的“师生”教授,既然都深爱着王阳明,就能本着“此心光明”的精神解决本案纠纷。

(封面来源 | 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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