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深圳中院专利侵权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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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胜永攀、郭磊 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4392字,阅读约需9分钟)
✎ 一、数据信息(一)数据来源
本分析所涉样本数据均检索自知产宝已公开的深圳中院立案年份为2012年至2016年并已审结的一审专利侵权案件,检索关键词为“案件性质:民事”“案件类型:专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年度:201X”,检索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手工排除专利合同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共7宗,得到本报告的样本共计283份。
(二)信息提取及说明
针对上述样本,在对其进行原始信息提取之后,依据该原始信息特作出本分析,本分析所有结论均以该283份样本数据为基础。
✎ 二、数据分析(一)当事人分析
从原、被告的类型为角度进行分析,有56.5%的案件原告是法人,40.6%的案件原告是自然人,仅有2.8%的案件由自然人和法人同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从被告的角度来看,有76.0%的案件被告是法人,自然人作为被告的案件量相对较少,仅占15.2%,以自然人和法人同时作为被告的比例为8.8%。可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侵害自然人和法人专利权的比率都是比较大的,其中侵害法人专利权案件的比率略高一点;而大部分的被告是法人,无论从法律或是商业的角度来看,这一点和我们的预期相同。
(二)代理人分析
从原、被告的委托代理情况进行分析,有95.1%的案件原告都委托了专业人员(说明:本分析所称专业人员仅包含了律师和专利代理人,而没有包含公司法务在内,其具体原因在于部分判决中明确表明了公司法务的职位,而部分仅表明公司职员身份,另有部分没有表明任何身份,故公司法务作为代理人的情况难以完全统计,因此本文不做具体分析)进行代理,这也说明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比较强,表明了权利人对权利的足够重视;然而,从被告的视角分析,仅有49.5%的案件被告委托了专业人员,50.5%的案件没有专门委托专业人员。
(三)涉案专利分析
通过对样本案例中涉案专利的类型进行统计,我们发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所占比例高达79.5%,实用新型占比13.8%,发明专利占比仅占6.7%。
(四)应诉情况分析
针对样本案件的被告应诉情况,如图6所示,具体来看,涉诉后有72.8%的案件被告积极应诉,但是仍有27.2%的案件有被告未出庭应诉,其中24.4%的案件没有被告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2.8%的案件中有部分被告未出庭应诉。
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案件一审程序中,相当数量的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以为意,在遭到起诉后,应诉态度不够积极,这也是导致专利侵权案件一审判决侵权比率较大的因素之一。
(五)无效分析
专利侵权案件中,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请求是被告抗辩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实务中被诟病诉讼成本高、周期长的重要原因。但是在本次分析中,我们发现仅有4.2%的案件针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而95.8%的案件没有针对涉案专利提无效请求,说明专利无效并没有被被告广泛采纳为抗辩手段。
(六)抗辩理由分析
通过统计分析,“合法来源抗辩”是被告使用最多的抗辩理由,另外“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现有设计(技术)抗辩”、“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是专利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使用最多的抗辩理由。其他抗辩理由则使用较少,仅在少数案件中有采用,具体如图8所示。
(七)判决结果分析
1、侵权结论分析
从判决结果来看,如图9所示,一审被判侵权的比例高达88%。这可能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和解,或者原告主动撤诉。但这个比例无论如何都提醒被告必须慎重对待专利侵权的起诉。
进一步的,分别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如图10、11、12所示:
由图可知,对于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而言,有78.9%的案件被判侵权,21.1%的案件被判不侵权;对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有79.5%的案件被判侵权,20.5%的案件被判不侵权;对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有90.2%的案件被判侵权,9.8%的案件被判不侵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知,外观设计专利被认定侵权的比例明显高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有可能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相对复杂,要求被诉技术方案体现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的难度较高。
2、侵权案件判赔额分析
(1)样本侵权案件判赔额分析
将样本案件中被判侵权的案件判赔额分为五个档次,对每个档次涉及的案件量进行统计分析,具体的侵权案件的判赔额分析如图13所示:
由图可知,在全部的249件被判侵权案件中,判赔额在1万元以下、1万元至3万元、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注:区间包含前端数值,不含后端数值,“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的案件量分别为11件、73件、48件、78件及39件。
具体的,如图14所示:各区间判赔额所占的比率分别为4.4%、29.3%、19.3%、31.3%以及15.7%。
分析可知,判赔额最大的区间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区间,其次是1万元至3万元的区间,分别占侵权案件的31.3%和29.3%,而对于小额赔偿,如1万元以下的赔偿仅占4.4%,大额赔偿,如判赔10万元以上的案件占15.7%,在统计的所有样本案例中,法院的最高判赔额是30万元。
(2)各专利类型侵权案件判赔额分析
在对所有样本案例判赔额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对各专利类型的案件判赔额进行了分析,如图15-20所示:
由图可知,对于被判侵权的15件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判赔额在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案件量是最多,各有6件,分别占比40%,其他区间的案件都仅有1件,各占比6.7%。
在被判侵权的31件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判赔额在1万元以下、1万元至3万元、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案件量分别为2件、3件、8件、11件和7件,分别占比6.5%、9.7%、25.8%、35.5%、22.6%,可见,判赔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案件量最多。
被判侵权的203件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判赔额在1万元以下、1万元至3万元、3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案件量分别为8件、69件、39件、61件和26件,分别占比3.9%、34%、19.2%、30%、12.8%,其中占比最大的是1万元至3万元的区间,另外判赔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区间占比也相对较高,达到了30%。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各类型专利案件量在大额判赔区间(判赔10万元以上)所占比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依次递减的,分别为40%、22.6%和12.8%。
3、侵权案件索赔额支持率分析
(1)样本侵权案件索赔额支持率
在剔除对分析结论影响较大的异常数据之后,统计其余所有的被判侵权的247份样本案件,得到其平均索赔额为158914.6元,平均判赔额52433.07元,平均索赔额支持比率为33%。
(2)各专利类型索赔额支持率
对上述所有的侵权案件中不同专利类型的案件索赔额和判赔额进行统计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如图21、22、23所示:
在索赔额方面,发明专利侵权的平均索赔额为527787.5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平均索赔额分别为209533.33元和125994.5元,可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平均索赔额是依次降低的。
针对法院判赔额,发明专利侵权的平均判赔额为101416.57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平均判赔额分别为66252.25元和46958.72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院判赔额同索赔额的变化相同,也是依次递减。
但是,通过计算出不同类型专利侵权案件的索赔额平均支持比率发现,发明专利侵权案例的索赔额平均支持比率为19.2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的索赔额平均支持比率分别为31.62%和37.27%,由此可见,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索赔额平均支持比率是依次递增的,同索赔额和判赔额的绝对值变化趋势相反。
(八)期限分析
专利侵权案件由于技术性强、复杂程度高,故存在着审理期限长的问题。
我们本想对样本案例的审限进行分析,但在所有的样本案例中,大部分的案例并未直接反应出立案日期,仅有少数案件的立案日期是明确的,考虑到对这部分案件审限进行分析可能影响到结论的准确性,故不列入本单项统计样本。
但在样本案例中,一百二十起案件的审理日期和判决日期是明确的,所以以这部分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分析专利侵权案件从审理至判决的期限规律。
如图24所示,将从审理至判决的期限分为了7个档次。从图中可以看出,在所述的该120起案件中,30天内、30-60天、60-90天、90-120天、120-150天、150-180天、180天以上的案件量分别为35件、23件、21件、11件、8件、8件、14件;从图25可知,各期限档次内的案件量占比分别为29.2%、19.2%、17.5%、9.2%、6.7%、6.7%、11.7%。
图26反映的是从审理至判决各期限档内做出判决平均天数,可知上述7档期间各档平均天数分别为12天、47天、76天、102天、131天、162天、283天。
由图可知,48.4%的案件,也即近一半的案件,在审理后60天内可以做出判决;有65.9%的案件,能够在审理后90天内做出判决。
但有34.1%的案件,审理后90天内不能做出判决,其中在审理后120天至180天内做出判决的案件占13.4%;另外有11.7%的案件要到审理后180天以上才能做出判决,所有分析的样本案例中,从开庭审理到做出判决的最长期限为400天。
(九)批量维权分析
鉴于实务中,专利侵权案件批量维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有必要对批量维权情况进行分析。
由于分析样本的局限性,我们定义批量案件为涉案专利被三次(含)以上提起专利侵权纠纷。
图27所示的是涉案批量专利的重复频次与对应的专利数量。同一专利涉案3件、4件、5件、6件、7件的专利量分别为10个、2个、4个、1个、1个,以上案件的总数为71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为25.1%。
具体的,如图28和29所示,在上述71件案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类型案件量分别为8件、19件、44件,分别占比11.3%、26.8%、62%。
以上批量维权案件共涉及18个专利,各类型专利数量及比率分别如图30、图31所示,在涉案的18个批量维权专利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为2个、5个、11个,分别占比11.1%、27.8%、61.1%。
剔除2份对分析结论影响较大的异常数据后,其余69件批量维权案件平均索赔额为115500.99元,平均判赔额为46849.5,支持比率为40.56%,高于被判侵权样本案例的平均索赔额支持比率33%。
尤其地,我们统计了外观设计批量维权的平均索赔额为75413.82元,平均判赔额为40602.26,支持比率为53.84%,高于被判侵权外观设计样本案例的平均索赔额支持比率37.27%。
(十)审判法官分析
我们还对审判法官的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由于从判决书并不能看出专利侵权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因此,我们分别以审判长和合议组成员为依据进行了案件数量的分析。所有样本案件分别由10位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审结。
图32显示了办案数量排前8名的审判长。在共分析的283件样本案件中,钱翠华法官担任审判长的案件最多,共达到了72起,占案件总量的25.4%,陈文全、蒋筱熙、于春辉以及孙虹四位法官担任审判长的案件也相对较多,分别为47起、46起、41起和32起,分别占案件总量的16.6%、16.3%、14.5%、11.3%。
经过上述分析,反应出了深圳专利侵权案件一系列的特点,如原告维权意识较强,涉案专利类型中外观设计所占比例较大,批量维权案件较多,一审被判侵权比率较大,但整体侵权判赔额不高,索赔额支持比率也不高;同时,也反映了出一些问题,例如一审案件被告缺席比率较大,说明被告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等。
由于本分析所采集样本数据的有限性,所以本文结论并不必然表明了专利侵权案件的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