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 :专利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加15天,谢谢

2017-04-26 18: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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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泰坦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3476字,阅读约需7分钟)

 

在一份2013年向当事人发出的答复意见中,复审委表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决定书正文结尾给出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其中关于起诉期限的表述与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仅为推定日期,当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收到日时,应当以实际收到日为准”。所以本以为果汁局及其下设复审委对于此问题的理解是清晰明确的。但昨日阅读《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推定收到日”的适用》一文后,发现还有非常明确的不同声音,看来道理还是需要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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