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大全
本文谨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进行分类梳理,力求抛砖引玉,求教于人。
本文谨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进行分类梳理,力求抛砖引玉,求教于人。
作者 | 柯爱艳 任鹏 国枫律师事务所编辑 | 郑正
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纠纷案件,考虑到侵权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不同,本文仅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规定进行分类梳理,以求抛砖引玉,求教于各位。
一、民事案件管辖
(一)地域管辖
对于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而言,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人住所地。
但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中侵权行为地的规定又不尽相同。对于因专利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则为上述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
对于因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与一般规定有所不同的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地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仅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以及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商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于因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与商标侵权案件类似,管辖地也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仅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于因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级别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基于两种标准进行划分,第一是否为技术类案件,第二是诉讼标的额。
首先,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诉讼标的以及当事人住所地不同,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如果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在均在上海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如果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则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商标(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不正当竞争等非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由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杨浦区、普陀区四个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黄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最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区分诉讼标的额,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上诉案件,一般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例外之处在于,对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全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具体而言,对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对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
对于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行政案件管辖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纠纷案件。
(一)地域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上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基于两种标准进行划分,第一是否为技术类案件,第二是行政行为作出单位的级别。
首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对区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次,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行为提起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相同,对于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施行相对集中管辖,具体管辖规则见前文,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上诉案件的管辖,一般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对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对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对区以上政府所作的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行政机关就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其他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三、刑事案件管辖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地域管辖
根据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特别地,对于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二)级别管辖
上海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基于两种标准进行划分,一是案件的影响力大小,二是侦办机关的级别。
首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一是在上海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二是上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或者提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三是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上海海事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总队立案侦查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及上海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其次,上海基层人民法官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外的侵犯知识产权第一审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相同,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上海市施行相对集中管辖,具体管辖规则见前文,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诉案件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