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塘诉风行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获赔60万

2019-07-29 17:56:41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燕塘诉风行不正当竞争案”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 | 槛内畸人


(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不代表知产力立场。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351字,阅读约需3分钟)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燕塘乳业)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风行乳业)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原判决应予维持。

据了解,燕塘乳业品牌源于 1956 年,在两广地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注册商标“燕塘”还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据工商资料显示,风行乳业成立于1985年,控股股东为广州风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连续超30年向香港供应生鲜乳。风行乳业与燕塘乳业同属于广东本地的乳品企业,与燕塘乳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2017年燕塘乳业发现,风行乳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 上使用的包装装潢,在整体设计创意、构图要素的排列布局、颜色选择、图案类型 等方面与自家产品“燕塘乳品”基本相同,均为“从一侧倾倒牛奶溅起奶花”,具有极高的相似度。


附:涉诉产品包装装潢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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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右侧为公司自 2008 年以来使用的 250ml“纯牛奶”的包装;左侧为风行乳业 2017 年新推出的 250ml“纯牛奶”包装。)


微信截图_20190729155549.png 

(上图:右侧为燕塘乳业自 2008 年以来使用的 250ml“原味酸奶饮品”的包装;左侧为风 行乳业 2017 年新推出的 250ml“原味酸奶饮品”包装。)

燕塘乳业认为该设计创意为燕塘乳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使用与该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风行乳业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两款产品的生产、销售上使用与燕塘乳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燕塘乳品相混淆,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规制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

2017 年底,燕塘乳业将风行乳业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追索经济损失100 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20 万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修订)》第二条、第六条第(一) 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审理并判决风行乳业停止 在风行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与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燕塘纯牛 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及外包装箱相近似的装潢;赔偿原告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元及相关合理开支10元。

风行乳业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5月向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二审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风行乳业擅自使用与燕塘乳业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即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结果正确。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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