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速递 |“欧米迪""撞脸“”欧米茄“;”试了么“缺乏显著性?

2017-10-25 18:20:44
“欧米迪OUMIDI”因与“欧米茄OMEGA”近似被宣告无效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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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34字,阅读约需4分钟)


欧米迪OUMIDI”因与“欧米茄OMEGA”近似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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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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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


该案的争议商标为第12188580号“欧米迪OUMIDI”商标,商标权人为香港安康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申请人为欧米茄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为:1、“OMEGA(欧米茄)及图”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认定其国际注册第614933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31797号“OME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81098号“欧米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为使用在“表”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及国际注册第771475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65501号“OMEGA”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五)、第28865号“OME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62186号“欧米茄”商标等(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足以误导消费者。4、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中英文商号构成混淆性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5、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恶意抄袭、摹仿注册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


商评委认为:


争议商标“欧米迪OUMIDI”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英文部分“OMEGA”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七汉字“欧米茄”在呼叫、汉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表”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OMEGA”、“欧米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权利已获得法律保护,故该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争议商标文字“欧米迪OUMIDI”与申请人“OMEGA”、“欧米茄”商号并非完全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亦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试了么”商标申请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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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申请商标为19492300号“试了么”商标,申请类别为第38类“无线广播、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合肥联智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该件商标申请被驳回向商评委提起复审。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试了么”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该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综上,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海澜之家无效“凯诺斐KAINUOFEI及图”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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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


该案争议商标为第15274776号“凯诺斐KAINUOFEI及图”商标,商标权人为海宁珀维服饰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申请人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其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核心企业,由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申请人主业为精毛纺面料及服装的生产与销售,其“圣凯诺Sancanal”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88292号“圣凯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244号“圣凯诺Sanca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主体、读音方面近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凯诺”是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前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商评委认为:


申请人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婚纱;游泳衣;围巾;帽子(头戴);皮带(服饰用);袜;内衣”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名义已经变更为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现已不对“凯诺”享有商号权。故争议商标并未侵犯他人商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图片来源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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