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摊上反向混淆,都是大事 ——盘点这些年发生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

2015-05-07 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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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让军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4月24日,广州中院就美国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商标侵权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判决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激起了本律师研究商标反向混淆的兴趣,下面笔者盘点一下那些年所发生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大家会发现,摊上商标反向混淆的都是大事。

TOP5:百事可乐饮恨“蓝色风暴”,判赔金额300万元,悲情指数7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为“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

百事可乐公司进入中国后,在市场上推出了多次百事主题促销活动,其中2001年百事主题为“全能挑战 百事球星”;2002年为“世界足球相扑赛”、“百事超级星阵营”;2003年为“百事群英会”、“百事节奏狂飙”;2004年为“突破渴望群星汇”;2005年为“蓝色风暴”。

2005年,蓝野公司以百事公司在可乐等产品上大量宣传、使用“蓝色风暴”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杭州中院一审以百事可乐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可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为由判决驳回了蓝野公司的全部诉请。然而,二审浙江高院认定百事可乐公司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并根据商标反向混淆的原理,判定百事可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酌情判赔300万。

小评:该案是商标反向混淆早期最知名案例,学界对于反向混淆研究和讨论多基于此案,因其典型意义和影响力,该案入选为200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TOP4:纵横二千兵败“2000”,判赔金额1257万元,悲情指数8

自然人赵某为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名称为“2000(手写体)”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25类(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

纵横二千公司是“G2000”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但其使用产品为范围只是第25类“服装、鞋、帽”以及第18类“手袋、购物袋、背带”等。

2006年,赵华以纵横公司在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上使用“G2000”商标,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纵横公司及其经销商,要求纵横公司停止侵权并索赔2000万。

杭州中院一审判决纵横公司构成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赵华的2000万的诉请金额。二审期间,浙江省高院支持了杭州中院有关纵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但将判赔金额调整至12570163.20元。

小评:又是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啥也别说了,朋友们,上赞!

TOP3:CASTEL醉倒 “卡斯特”,判赔金额3373万元,悲情指数9

李道之是“卡斯特”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

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是依照法国法律成立的公司,由皮埃尔卡斯特先生和他的8个兄弟姐妹创立于1949年,注册地位于法国波尔多,主营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经过60多年的发展,这个以创始人姓氏命名的家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名列前茅的国际知名大集团,产品行销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英国、德国、波兰、美国、日本、俄罗斯以及中国等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2008年全球成品酒销量超过5亿瓶,在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更是以540万支冠绝群雄。

2009年,李道之以及其授权经销商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以卡斯特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了“卡斯特”字样,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卡斯特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4000万元。

温州中院一审认定卡斯特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定其赔偿损失33734546.26元。

小评:该案一审判决洋洋洒洒,长达121页。但该案判决书十分难找,幸好本律师当年关注、留意,从有关渠道获得并妥善保存。

笔者还注意到,此案二审浙江高院判决之后,卡斯特公司在2013年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并获最高院裁定提审。由此分析,在浙江省高院二审中,卡斯特公司应当也是败诉。

因目前网络上难觅该案后续判决的详细信息,笔者在此亦求助万能的IP界友人,欢迎提供后续判决文书分享、交流,来件请致rangjunwu@lifanglaw.com,多谢。

TOP2:New Balance误入“新百伦”,判赔金额9800万,悲情指数9.5

这个剧情才公开,笔者就不罗嗦了。

小评:作为在知识产权判赔方面全国最胆小的法院之一,广州中院终于雄起了一次,在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收官之际终于亮剑,通过此案一举拿下该院知识产权审判有史以来最高赔偿。个中功劳,既有原告代理人的精心策划和准备,广州中院依法进行的证据保全工作亦是功不可没。

作为一名执业于广州,长期奋斗在知识产权诉讼一线的专业律师,此案再次燃起我们的希望和激情,无论此案最终结局如何,必须要给此案一审法官点赞。

TOP1: 苹果公司大意失“IPad”,赔偿金额6000万美元,悲情指数10

这个剧情世人皆知,也毋庸本律师多言。

小评:该案唯冠公司没有实质启动最终的商标侵权之诉,双方是以和解收场。若唯冠公司主动起诉苹果公司商标侵权,毫无疑问会是商标反向混淆的典型案例。

需要指出的是,苹果公司前期购买IPad商标的策划堪称惊艳,只是在其Ipad产品推出市场之前和法律部门之间没有做到很好的衔接,完全是大意失“Ipad”。不过,像苹果公司这样的土豪,在商标上再任性一会那都不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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