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巧成拙的乙方:用15元的素材制作视频,引发万倍赔偿

2022-06-17 16:10:00
15元买来的省心,换来一万倍的闹心。

编辑 | 玄袂

一个头脑“灵活”的年轻人,将一段网络视频投稿至视频素材网站,得到酬劳10余元。

一家广告公司,从知名房地产集团手中拿到近58万多元的视频拍摄制作订单,却到视频素材网站花15元下载了一段视频直接采用。

后来,这段价值58万元的企业宣传片隆重出场,故事也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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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开启:著作权人以一敌三

在这个案件中出现频次最多的,是那段经历了奇幻漂流的视频,名为《南京2014》。(小编就不放视频了,虽有合理使用之心,怕有故意侵权之果,感兴趣的可以去B站搜索)

这段时长不足2分钟的延时摄影视频中,拍摄了东南大学主楼、莫愁湖雕像、总统府大门、夫子庙、灵谷塔、孙中山纪念馆、长江大桥雕像、奥体中心、新街口、长江隧道、玄武湖公园等南京市主要景点,刹那间车流如梭,遍地华灯,将金陵繁华展示无遗,笔者看后表示:我十分想去南京旅游!

作品本身也确实硬,获得了市场和行业的肯定:

2014年5月28日,权利人三元佳美公司许可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使用《南京2014》作品,后经双方补充约定,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可将《南京2014》延时摄影作品授予法国德高集团在全球范围内播映的权利。

2014年7月15日,三元佳美公司与北京视宽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影素材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三元佳美公司许可北京视宽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南京2014》中的有关段落制作《南京青奥会形象片》,总费用为60000元。

2014年9月,视频创作者、初始权利人刘明达因《南京2014》作品获视觉中国集团第二届“绚丽中国”延时摄影视频征集大赛二等奖。

三元佳美公司在发现嘉茂房地产公司(金茂旗下)公众号发布的宣传片未经许可使用了《南京2014》多个镜头片段后,三元佳美公司遂起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其他当事人分别为:

被告一:杭州百渡公司

被告二:嘉茂房地产公司

第三人:贾某

接下来,就到了大家喜闻乐见的辩论(拉锯)环节:

首先是嘉茂房地产公司,作为被诉侵权视频的使用者、58万企业宣传片合同的甲方,其认为:视频来源于杭州百渡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在取得视频前已明确要求(合同约定)杭州百渡公司在制作宣传片时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因此,嘉茂房地产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甲方置身事外,杭州百渡公司与第三人贾某,开始了有“分工”意味的抗辩:

杭州百渡公司认为:

1、其并没有使用《南京2014》视频原稿,使用的是从VJshi网站下载的素材,二者并非同一视频。2、其从合法的VJshi网站购买,有理由相信该视频系合法视频。3、《南京2014》认定为延时摄影作品,延时摄影作品的拍摄方法是基于单帧画面连续拍摄的工作原理进行的,被上诉人使用的仅为《南京2014》少量镜头,由连续的图片组成。

贾某认为:1.案涉视频并非其上传;2.素材购买者、所有人为周某,交易系原审其与周某之间发生的,与杭州百渡公司并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需认定的几个事实,首先是三个视频的关系(《南京2014》、被诉侵权视频、VJshi网站下载的视频素材),其次是视频素材由谁下载、由谁上传。

三个素材中,经过对比,可以确认的是《南京2014》、下载视频素材与被诉侵权视频均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三元佳美公司和被告杭州百渡公司较劲的是从VJshi网站下载的视频素材(贾某上传,后又删掉,仅卖出这一单)。

杭州百渡公司认为,其制作的被诉侵权视频所用素材来自于贾某上传到VJshi网站的素材,而三元佳美公司认为,涉侵权素材并非来自于对原审第三人贾某上传至第三方平台内容的下载。

三元佳美公司之所以要极力避免侵权素材来源于第三人上传至视频网站的素材,所担忧的还是杭州百渡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最终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经被告杭州百渡公司举证,结合其员工手机号注册的VJshi网站账号、购买记录、下载文件时间及通过邮件向网站工作人员确认的视频素材上传者,证据链可以确认:杭州百渡公司员工从VJshi网站下载了由贾某上传的视频素材。

本案关键点就变成了:用在第三方视频素材平台下载的视频素材,用于盈利性视频制作,能否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2

一二审意见不同,视频素材网站协议成关键点

原告三元佳美公司的诉讼请求,除停止侵权外,还要求杭州百渡公司、嘉茂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不过,本案一审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却截然不同,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不侵权,二审法院判决杭州百渡公司赔偿三元佳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5000元。

一二审观点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第一,关于作品类型。

一审法院认为,《南京2014》系延时摄影作品,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为: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南京2014》延时摄影作品中的图片。

二审法院则认为,《南京2014》采用延时摄影技术,将作者拍摄的南京市地标风光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视频,赋予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且在素材选取、拍摄手法、光线把握以及主题内容的表达上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视角和富有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故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作品类型的不同,会使判赔数额有较大差别,一审法院在作品类型基础上,即使认定侵权,判赔数额也会大大低于二审判赔额。

类电作品,其保护内容既涵盖了静态影像效果和影像内容,也涵盖连续画面变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审美表达,保护范围涵盖了仅作为静态摄影作品所能够获得的保护,保护程度亦应当优于仅作为摄影作品可以获得的保护。[(2021)京73民终3440号]

第二,关于杭州百渡公司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VJ师网作品上传及销售服务协议》已明确告知作品上传者不得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以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视频等,故杭州百渡公司基于VJshi网站所公示的上述协议而购买案涉作品,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杭州百渡公司购买案涉作品虽然仅支付了15元,但要求一个商事主体主动通过价格高低来判断其所购买的作品是否侵权,不仅增加了购买人的责任,也不符合经济规律,且不具有可执行性,故不能以杭州百渡公司仅支出15元为由,而认定其构成侵权。

再次,VJshi网站虽然在其网站的权责声明项下创建了“网站规则”,并在该规则中列有“RF(royalty-free)授权许可”的内容,且该授权许可并未授权素材购买人有权通过网络进行转售或者进行伪原创转售(剪辑合成再销售),但在网站已经明确告知作品上传者要保证其对上传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购买人违反上述规则,仅构成对上传者的侵权,而不构成对作品真实权利人的侵权。

综上,因杭州百渡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所使用素材的合法来源,故其不承担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VJ师网作品上传及销售服务协议》要求上传者将原创或依法取得有效授权的作品上传至VJshi网站,作品上传须经VJshi网站审核通过才能发布,作品通过审核发布,不代表VJshi网站对该作品的原创性与合法性作任何形式的认可与保证。即VJshi网站并不对上传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审查,杭州百渡公司对其从该网站下载使用的视频是否可能存在著作权争议应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不能以网络服务平台的上述协议排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其次,杭州百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设计、制作公司,其从VJshi网站购买的视频素材所支付价款明显低于广告行业的市场价格,与其经营规模、专业能力,尤其是与案涉企业宣传片拍摄制作收取585000元费用等不相匹配。

再次,即使根据VJshi网站的RF(Royalty-Free)授权许可规则,“网络转售(直接复制销售或将其存储于某媒介进行销售或为销售存储设备而直接销售、赠送作品)和伪原创转售(剪辑合成再销售)均不在许可范围内,若超过RF限定使用范围需联系作品原作者”。杭州百渡公司员工周某因工作任务需要购买视频素材,剪辑视频素材用于案涉企业宣传片制作,已超出上述许可限定的范围,且杭州百渡公司亦未提供其联系原作者的证据。

故杭州百渡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其合法来源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1.案涉作品拍摄的难易程度;2.三元佳美公司许可他人使用案涉作品素材的费用;3.案涉作品的类型、质量、所获荣誉奖项及影响力;4.杭州百渡公司受托制作案涉侵权企业宣传片,拍摄制作和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为585000元;5.案涉侵权企业宣传片使用案涉作品镜头的数量、时间、分辨率及重要程度;6.三元佳美公司未向贾某主张侵权责任;7.三元佳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终酌定杭州百渡公司向三元佳美公司赔偿155000元,并承担一二审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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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小编作为新媒体从业者,看完本案后,深有感触:

1、互联网资源丰富,靠拿来主义倒卖信息差没有出路,而且格调也不高。本案中,小伙贾某随手上传一段网络视频,卖出15元,到手12元(20%平台手续费),结果陷入诉累,耗费了不少时间成本。

2、作为拿了钱的乙方,还是应该踏踏实实按约办事,偷工减料实不可取。50多万的大订单,用15元钱买来的视频素材直接就用,确实对不起甲方付的款项,结果惹来了超过一万倍的赔偿,得不偿失。

3、无论是图片素材网站还是视频素材网站,在权利链条上都不是100%可靠,指望以299元、399元甚至999元一年的价格,换一个省心省事、永不被诉,并不现实,指不定哪一天真正的权利人一纸律师函找上门来,索要十倍百倍于网站会员费用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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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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