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以换取减刑的专利为何多为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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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日前刊发报道称,服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这一领域呈现出乱象,专利减刑服务正在网上叫卖,并可根据爱好量身定制。该报道既出,便引发业界内外广泛关注。
专利减刑,乍听起来,既符合法律政策,也真真属于洗心革面的好作为;但一旦如报道所称异化成一条“产业链”,则着实令人毛骨悚然:已然是戴罪之人,还寄望通过钻法律空子方式累积自己的罪恶感,并连带相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就范,便可谓“罪上加罪”了。
在这种非法现象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竟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提供“发明专利减刑服务”,由此,更为容易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则成为这一灰色市场地带内“香饽饽”。
“发明专利减刑服务”须喊停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而“有发明创造的”这一点,认定的最重要根据就是得到专利授权。因此,发明创造并获得专利授权,是法院判定是否给予减刑的根据之一。
专利证书可以减刑似乎备受服刑人员的青睐,媒体曾多次发布“XX因发明XX专利而被减刑”,那么如此多服刑人员因获得专利证书而被减刑(排除正在有技术含量的专利),这些专利究竟从何而来?
据介绍,目前一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新增了一项服务“发明专利减刑服务”,该项服务不仅可以依据个人爱好量身制作,而且还可以未雨绸缪在事发前,就为入狱后减刑提前做准备。
作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其主要服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申请专利认证服务,但“发明专利减刑服务”却让人疑惑这专利从何而来,虽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只是提供申请专利认证服务,但其可以直接帮忙联系卖家进行专利转让,将他人的专利成果转让至服刑人员名下。
服刑人员为了减刑而购买专利,仔细想想也是情有可原,谁想在高墙大院多呆一天。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了谋取利益,为服刑人员撰写甚至购买专利成果,那却是弄虚作假助纣为虐。
我国《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知识产权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
服刑人员为何钟爱实用型专利
纵观各媒体关于“服刑人员申请专利减刑”的新闻报道,不难发现大部分专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而三者有不同的技术含量要求、申请程序、审查程序;其中,就科技含量、技术要求和审查认证程序方面,发明专利最难申请授予周期较长,通常为2-4年;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需要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一般只需6-9个月。
就时间成本来讲,实用新型专利更符合服刑人员的要求,以最小的投入和最快的时间争取赢得减刑。
虽然一些别有用心的服刑人员将专利证书作为减刑的捷径,但我们不能一棍子将所有人都打死。虽然服刑人员的专利未实际投入社会生产、使用,也未创造经济利益,但并不能否定其在服刑期间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证书减刑,有利于鼓励服刑人员学习科学知识,刻苦钻研技术,真诚弥补罪过,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有益贡献。
而对于服刑人员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弄虚作假申请专利的,在笔者看来,法院及知识产权局应发挥联动机制,对违规减刑的服刑人员追究其相应责任,而对弄虚作假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严惩;与此同时,涉及到专利减刑的法律和政策虽无可厚非,但势必应作出明晰立法解释,以明确其具体判定标准,以免仍被后来者觊觎。
图片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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