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的CAFC”?或许可以看看美国人怎么干的

2016-03-29 15: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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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闫春辉  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一、引言

 

2016年3月13日(星期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在报告中,周强院长提到,2015年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果之一就是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在2015年度,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872件,专业审判水平明显提升。

 

时钟拨回到2014年底,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我国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不久后,最高法院在2015年初的一份报告中称,研究创设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可行的。如果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建立,将会与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可简称为“CAFC”或“新法院”)非常接近。现在的问题是,是否真的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接下的来的问题是,该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为了研究这些问题,回顾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建立的历史和管辖权,特别是其中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和争论,将非常有参考价值。笔者于2014年在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实习期间,对该法院建立的历史和管辖权进行了研究,现简要总结一二,供读者参考。

 

本文将首先介绍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成立过程中引发的辩论。其次,本文将从三个特定的法律领域出发,总结各界对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权范围的不同观点和态度。另外,本文还讨论了是否应当扩张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但对于支撑相关观点的理论依据,本文未作更为深入的探讨。

 

二、是否应该成立CAFC

 

CAFC成立于1982年,由原来的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与美国索赔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的上诉部门合并而成,是一个相对年轻的法院。同时,CAFC也是一个相当新颖的法院,其在美国的若干巡回上诉法院中非常独特,因为其管辖权的确定是基于案件类型而非地域。具体而言,国会赋予CAFC所有地区法院审理的依据专利法和塔克法案(the Tucker Act)的案件之上诉案件的排他性管辖权。①另外,CAFC还受理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查案件和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337调查”案件的上诉。实际上,和其他司法界的改革一样,CAFC的创立当时在美国产生了很大争论。

 

1.CAFC支持者的观点

 

(1) 有利于促进专利法适用的一致性

 

由于美国人口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讼案件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诉讼量的急剧上升,导致美国的整个司法系统出现了巨大的案件积压,最高法院也苦于处理每一个上诉案件。当不同的联邦上诉法院之间在处理相似的案件上存在区别甚至冲突,而最高法院无法审理和解决这些“分裂”时,法律上巨大的不确定性就随之出现了。②如果一名律师较为谨慎,就难以在法律适用的方向和结果上给客户明确的答复。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有一个唯一的体系,就可以使律师、个人或社会公众、下级法院的法院知道更为确定的裁判规则;如果存在一个下级法院可以帮最高法院“筛去”一部分案件,后者肩上的重担亦将大幅减轻。实际上,有很多领域的案件在面对这一问题,例如联邦税、专利、商标等等。而在环境保护和反垄断领域,似乎也有同样的趋势。③

 

早先有研究指出,专利法在适用问题上的不一致有碍科技进步。国会也意识到,这种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专利权人遭到侵权,而失去创新的动力,潜在的侵权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可能在国内也可能在国外。在极端情况下,似乎对发明人而言,获得一项专利就会换来一场诉讼。另外,这种不一致还可能会影响整体经济,因为在那些支持将专利上诉集中化(即建立一个集中审理专利上诉案件的法院)的人看来,“重大经济决策是根据专利保护范围的变化而不时做出的”。④

 

面对那些反对建立CAFC的观点,CAFC的支持者们认为,那些反对者的担心(见下文内容)是多余的。目前,诸多联邦上诉法院之间在审理专利案件中的观点存在巨大的冲突和不一致,这种对专利法的不同理解和各式各样的阐述导致人们疯狂的跑向法庭,以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支持者们相信,建立一个类似CAFC的法院,对于减少上述情况和增强适用法律的一致性无疑是必要的。⑤此外,还有大量的来自各个行业的人士坚定的认为,应该建立一个新法院,而赋予这一新法院较宽的管辖权,即可以解决反对者所提出的新法院过于“专门化(specialization)”的问题。⑥

 

(2) “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危机

 

“Forum shopping”的翻译有很多,笔者在此暂且翻译为“挑选法院”,指一种法律实践领域的现象,即诉讼当事人选择最有可能作出对其有利判决的法院进行诉讼。这一现象出现后,很快成为了当时Hruska委员会和参议院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并且,将专利上诉案件集中至一个法院的动机之一,正是希望减少这种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出现的,带有传染性的“挑选法院”现象。⑦新法院的支持者们相信,当某个程序问题导致专利法诉讼中出现过多的“挑选法院”现象时,一个类似CAFC的法院可以发挥其全联邦性的地位和力量,从而有所作为。⑧

 

2.CAFC反对者的观点

 

毫不意外,对于新法院的成立,当时也出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总结起来,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包括:

 

(1)对于新法院,Simon Rifkind法官曾经说:“建立一个仅由几个人组成的法院是不明智的,这些人将变得向埃及神父一样,成为大量知识的保管员,用不了多久,他们就会开始说一些仅仅对他们和面对他们的法律从业者很普通,但其他人谁也听不懂的话,并且渐渐远离衡平原则和道德准则”。很多反对建立新法院的人确信,一方面,一个专门化法院将不可避免的变得过于“亲专利”(pro-patent)⑨,另一方面,法官也不是全才,不可能熟悉每一个领域,因此,诉讼当事人并不会从所谓的专门化中得到什么好处。⑩

 

(2)律师协会的代表认为,目前并不存在明显的“挑选法院”现象⑪,即便存在“挑选法院”现象,这也是应当保留给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选择。⑫并且,一些律师比较喜欢挑选法院,但并不是基于支持者所称的原因。⑬

 

(3)支持者所谓的地区法院在使用专利法和作出决定方面的不一致是虚构出来的,一些专利被认为有效,而另外一些被认为无效,不是因为对法律的不当适用,而是因为在每个案件中,专利和事实本身是不同的。⑭

 

(4)没有必要成立那样一个集中管辖的法院,如果将专利、环境和税务案件送到一个专门的法院是为了减少各个地方法院的案件数量,为那些地方法院提供更多的法官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⑮从另一方面看,所谓的新法院,可能没有足够的案件数量。⑯

 

(5)成立一个联邦范围内的巡回上诉法院违背公共利益,将会浪费纳税人的钱。⑰

 

三、部分案件类型上CAFC的管辖权之争

 

上文列举了对于CAFC的成立,支持者和反对者们的不同观点。与此同时,如果成立这样一个新法院,其除了审理专利案件,还应审理哪些案件类型?对此,当时同样存在诸多争议和不同意见,其中在版权、商标、反垄断三个案件领域最为引人关注。

 

1.版权案件

 

涉及建立新法院的S.677和S.678号议案均赋予CAFC对于来自州法院的专利和商标案件的管辖权,这也意味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全部或部分主张依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8条的案件,但不包括版权案件。⑱更为准确的说法是,不包括“纯”版权案件。⑲

 

实际上,将版权案件排除在CAFC的管辖权外更像一个戏剧而不是一个理性的结果。Rader法官曾经说,“我常常感到遗憾的是,Hatch参议员没有向国会要求考虑可能将版权纳入CAFC管辖权的修正案。他没有那么做的原因,是因为第九巡回法院的首席法官告诉Hatch参议员的顾问:‘不要拿走我们的电影明星的案件,我们喜欢那些案子’,而顾问在某种程度上参考了这一意见。虽然他现在表示后悔,但相关的修正建议已经失败了” ⑳

 

1.1 支持将版权案件纳入管辖权的观点

 

设立新法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那些被认为是非常复杂和耗时的法律领域建立一套合理的、一致的法律准则。㉑从这一点上看,没有必要将专利法和版权法区别对待。版权法不仅是复杂的,而且非常深奥和难懂,因为1976年版权法案存在很多问题和模糊的地方。㉒因此,没有理由将版权案件排除在外,这可能是最高技术的法律领域之一了。㉓

 

1.2 反对将版权案件纳入新法院的管辖权的主要观点来自Markey 法官,他认为,在版权法领域不存在所谓的“挑选法院”现象。㉔

 

2.商标案件

 

最初,S.677和S.678号议案将商标上诉案件纳入了CAFC的管辖权。然而,美国商标协会(the United States Trademark Association)和其他在这一问题上的人士认为,没有必要将商标的上诉案件集中起来。该观点得到了委员会的采纳。㉕

 

Newman法官曾说:“最初的法规包括商标案件是因为,没有人会质疑来自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s Board)的商标上诉案件将交给新法院审理,因为那些案件本身就是由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审理。因此,最初在起草法规时,将商标案件和专利案件写在一起(即纳入新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商标协会表达了不确定的态度和对相关改变的不舒服。” ㉖可见,在Newman法官看来,将商标案件从新法院的管辖范围中拿走并不存在实质的争论,仅仅就是被拿出去了。

 

关于商标案件,Rader法官也给出了他的解释:“商标案件,由于其根植于普通法,常常同时涉及州法和联邦法。而地方法院更熟悉州法,因此仍由地区范围的巡回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或许存在一定合理性” ㉗

 

2.1支持将商标案件纳入管辖权的较为典型的观点是,如同上文提到的,新法院将会继承所有的两个现存法院(即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和美国索赔法院)的管辖权,其中包括了源自专利商标局的上诉案件。㉘

 

2.2反对将版权案件纳入管辖权的观点

 

概括起来,反对者的主要观点包括:

 

(1)直接将商标案件和专利案件相连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专利法领域存在的技术专业问题,在商标案件中并不存在。

 

(2)商标法的大多数问题同时涉及州一级和联邦一级的普通法、成文法和不正当竞争。并且,不同的州存在各自特定的调整商标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规,这些在侵权案件中是非常常见的。因此,地区范围的巡回上诉法院将比联邦范围的巡回上诉法院更熟悉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方法。

 

(3)在商标法领域,不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或者“挑选法院”的问题,赋予新法院独有的管辖权,可能将导致不一致,而不是一致性。

 

(4)商标纠纷通常涉及本地的商业或经济,因此,和去一个本地的上诉法院相比,去一个“遥远”的法院打官司将带来本不必要的成本和极大的不便。

 

3.反垄断案件

 

3.1支持将反垄断案件纳入管辖权的观点㉙

 

一直以来,最高法院通过适用“well-pleaded complaint rule”(以原告诉状中能支持其诉求的事实为准原则)对CAFC的管辖权进行限制。这一规则的含义是,CAFC具有管辖权的专利案件,仅限于那些原告控告被告直接违反了美国宪法、法律或条约中的条款。这意味着,如果原告起诉的是一起反垄断案件,然后被告提起了一个涉及专利的反诉,即便这个案子涉及专利问题,CAFC对这个反垄断案件也没有管辖权。后来,一些人认为有必要将“well-pleaded complaint rule”进行扩展,例如将涉及专利的强制性反诉(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规定,反诉分为强制性反诉和任意性反诉)包括在管辖的范围内,否则将明显违背了国会的意图并将使得法院在考虑恰当的专利上诉路径时对本诉和反诉进行区分变得明显不合理。很明显,国会希望CAFC能够审理支持其诉请的和很可能获得支持的涉及专利问题的主张,包括依据专利法提起的本诉和反诉,从而使法院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国会的目的。并且,CAFC的管辖权扩张至反垄断问题也符合最高院的在先判例、以及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平衡。实际上,CAFC也持有相同的观点。CAFC认为,如果当事人最初在地区法院合法地有依据地提起涉及专利法的强制性反诉,该案的上诉案件应由CAFC进行审理,这与最高院的“well-pleaded complaint rule”并不冲突。对此,CAFC主要的两个理由是,第一,大多数涉及专利的反垄断问题与专利侵权案件并存,该案件无论如何将会上诉到CAFC;第二,CAFC认为其在法院系统所处的地位,有利于在涉及专利的反垄断问题上创建一个联邦统一的规则。

 

目前,《美国发明法案》(AIA)已经修改了《美国法典》第28编,将CAFC的管辖权扩展至包含仅因强制反诉而引发专利问题的案件。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通常的做法是,如果在某一案件中,“原告获得救济的权利必须取决于联邦专利法项下主要问题的解决”,㉚30则该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应归属于CAFC,即要求案件的主要问题必须在专利法项下方能解决。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法仅为本诉的一个抗辩因素,而非必要因素,则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如果某案件涉及专利问题,但是可以依据合同法解决,也不能落入CAFC的管辖权范围。

 

3.2反对将反垄断案件纳入管辖权的观点

 

与此同时,很多反对者并不满意CAFC将其权利扩张到发垄断法的做法,也不同意CAFC的相关理由。这些反对者认为,这种权利攫取行为已经超出了国会希望在专利法领域建立一致性的范围和初衷。实际上,反对者本质上是希望严格对待CAFC的管辖权问题和法律的适用。经整理,一些具体的反对理由包括㉛:

 

(1)很明显,一个专门的、专利的法院将在专利和反垄断的平衡中更倾向于对专利的保护,或者抛弃传统方式,而以一种更技术化的方式解释反垄断法。然而,不确定的是,如果专利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被打破,并与最高法院的在先判决相违背,特别是在我们经济中的关键技术领域,各个地区的巡回法院在反垄断法应该如何发展的问题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虽然这些不同的观点在整体上有利于法律的进步。

 

(2)实际上,国会从来没有打算让CAFC的决定影响反垄断法的发展。在创建CAFC的立法过程中,国会指出其希望地区的上诉法院处理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并作出决定。

 

(3)在反对者看来,CAFC将会创造一个新的反垄断法,这一新的反垄断法可能将非常难以处理。更糟的是,在CAFC的规则下,专利权人“拒绝交易”的行为是不受反垄断法调整的。

 

(4)反垄断法是在普通法的传统下发展起来的,基于政治演变和当代的经济观点。没有理由相信一个专门的专利法院适合分析这些政治和经济观点。即便CAFC继续坚持其具有反垄断和专利的管辖权,也至少应该适用地区的巡回法院的规则去解决反垄断问题。

 

四、是否有必要扩大CAFC的管辖权?

 

自从CAFC建立以来,关于该法院管辖权的范围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针对这一讨论和上述一些反对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考虑到版权、商标和反垄断的现状,合理的扩大CAFC的管辖权是有一定意义的。

 

首先来看版权。众所周知,版权法是联邦法并且非常的复杂。随着作品形态的不断丰富,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版权领域的新问题层出不穷,甚至被戏称为“鬼学”。例如“加框链接”问题、体育赛事直播问题等,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复杂程度丝毫不亚于专利。借用George Whitney的观点,“如果为了专利的种种特点有这样一个上诉法院的话,我无法想象这个法院的不审理版权案件”。㉜

 

对于商标案件而言,目前的环境和社会与1982年已经完全不同了。随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的日趋便利,越来越多的商标的影响已经遍及整个国家,从这一点上看,或许确实需要一个联邦范围的巡回上诉法院,来统一商标案件的审理标准。否则,很可能将出现某个商标在美国部分地区受到保护的同时,部分地区不受到保护,或者出现上文提到的“挑选法院”现象。

 

对于反垄断,笔者不同意前文提到的那些反对意见。反对将反垄断案件纳入CAFC管辖权的人们认为,一个专门的、专利的法院将在专利和反垄断的平衡中更倾向于对专利的保护,或者抛弃传统方式,而以一种更技术化的方式解释反垄断法。但是笔者认为这正是应该让CAFC审理反垄断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即让CAFC的法官们处理专利案件的同时,处理更多的反垄断案件,从而在审理案件时有一个更为全面的平衡的视角。另外,反对者认为CAFC将建立一套“新的反垄断法”,诉讼当事人和地方法院将不知道应该依据哪个。而在笔者看来,律师总是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路径。而最终裁判的任务,可以交给法官。

 

从整体来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CAFC的管辖权是有意义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则。而努力的方向,是不仅要使CAFC变成一个更好的专利法院,还要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个最优的司法系统。为此,笔者认为应关注如下三点:

 

第一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国家视角”。如同CAFC和一些学者说的,CAFC在特定的案件类型上全国范围的管辖权给予了其在处理全国性问题和案件上的优势。因此如果“一致性”在某个法律领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或许没有法院比CAFC更适合处理这些案件了。

 

第二是基于“平衡”的考量。由于建立CAFC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更好的裁判专利相关案件,任何与此相关的案件都应该考虑由CAFC审理或者被CAFC所关注。尽管如此,我们并不希望加重CAFC的负担。例如,在2006年初,一项提案建议,将所有的移民案件从由地区范围的巡回上诉法院审理变为由CAFC审理。从全国范围看,这些上诉案件的总数在13000到14000之间。将这些案件交给CAFC,将使得CAFC悲催地陷入案件沼泽之中。鉴于此,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未通过这一提案。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最重要的问题是某类特定案件是否确实有必要由CAFC审理,因为如果没有足够数量的法官,可以补充任命,而不能因为案件数量就逃避问题。

 

第三点,我们不仅要关注对CAFC管辖权的扩张,还要重视那些不再适合由CAFC审理的案件类型。例如,由于CAFC仅仅审理法律问题,而不审理事实问题或者对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很多当事人在老兵(veterans)案的上诉阶段遭到了败诉。因此在很多学者看来,由单独的一个上诉法院审理涉及老兵或人事的上诉案件似乎不是一个合理的制度选择。于是,一个可能的改变是,将这些上诉案件分配给不同地区的巡回上诉法院。具体地区的确定取决于老兵或雇员的居住地。或者,对于老兵案,有的人建议取消上诉法院这一审级,而直接通过调卷令,由最高法院进行审理。不管采用哪种方法,不管最终由哪个法院审理,把老兵案和人事案件从CAFC的管辖权中移出似乎得到了很多支持的声音。㉝

 

五、小结

 

尽管在CAFC成立之前存在非常多的争论,但今天,当我们回顾那些争论的时候,CAFC的表现整体上还是令人满意的。CAFC成功地在标准一致性方面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从这个角度看,成立CAFC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同时很明显,CAFC的管辖权如果不是在不断扩张的话,也是在一直发展的。自1982年以来,国会不断的给予CAFC对各种各样类型的上诉案件的管辖权,可以预见的是,这一情况还将继续下去。笔者认为,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把握各种“平衡”,例如案件数量和审判质量的平衡、专利和反垄断的平衡等等。目前,CAFC并不那么窄的管辖权,已经克服了最初建立CAFC时反对者的疑虑之一,即一个过于“专门化”的法院将存在诸多弊端。但与此同时,CAFC的法官们不能也不应该把一切扛在肩上。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目前已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在各个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领域有一支较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在探索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综合考虑现有司法体系、案件数量、地域差异、法律从业者水平等因素,考虑是否应该以及建立一个怎样的“中国的CAFC”。本文仅当抛砖引玉,希望未来有更多的讨论,但不论各界的争论情况及结果如何,最终的目的是提高审判质量和促进社会进步。

 

注 释:

①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A History 1982-1990, Pxi-xii

②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A History 1982-1990, P2-3

③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Senate Judiciary Hearing on S.677 and S.678; P47

④ Sean M. McEldowney: THE “ESSENTIAL RELATIONSHIP” SPECTRUM: A FRAMEWORK FOR ADDRESSING CHOICE OF PROCEDURAL LAW IN THE FEDERAL CIRCUI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2005.5

⑤ Donald R. Dunner: A RETROSPECTIVE OF THE FEDERAL CIRCUIT’S FIRST 25 YEARS,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7

⑥ Daniel J. Meador: RETROSPECTIVE ON THE FEDERAL CIRCUIT: THE FIRST 20 YEARS—A HISTORICAL VIEW,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1-2002

⑦ See S. Rep. No. 97-275, at 5 (1981), reprinted in 1982 U.S.C.C.A.N. 11, 15 (“Uniformity will reduce the forum-shopping that is common to patent litigation…. [which] will reduce costs to litigants and will also be a positive improvement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judicial system.”).

⑧ Sean M. McEldowney: THE “ESSENTIAL RELATIONSHIP” SPECTRUM: A FRAMEWORK FOR ADDRESSING CHOICE OF PROCEDURAL LAW IN THE FEDERAL CIRCUI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2005.5

⑨ See Donald R. Dunner: A RETROSPECTIVE OF THE FEDERAL CIRCUIT’S FIRST 25 YEARS,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7.

⑩ See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Senate Judiciary Hearing on S.677 and S.678; P576-577. “Comments on the OIAJ proposal…However, there can be no expectation that the judges will be able to achieve a level of expertise in any of the particular areas which have been singled out as problematical”

⑪ See Donald W. Banner: WITNESS AT THE CREATION.

⑫ See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Senate Judiciary Hearing on S.677 and S.678; P682-683. “Another justification for the new court is that it would eliminate forum shopping. However, the Committee believes that there is a benefit that needs to be preserved in giving litigants a choice of forum.”

⑬ See Donald R. Dunner: REFLECTIONS ON THE FOUNDING OF THE FEDERAL CIRCUIT,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1-2002. “The Hruska Commission…conduct a survey of patent practitioners…Only about one-quarter of the respondents in our survey supported such a court”; See also Daniel J. Meador: RETROSPECTIVE ON THE FEDERAL CIRCUIT: THE FIRST 20 YEARS—A HISTORICAL VIEW,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1-2002.

⑭ Position Paper of Bar Association of the Seventh Federal Circuit on S-677 and S-678 Providing for Courts Having Exclusiv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in Patent, Trademark and Tax Cases,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Senate Judiciary Hearing on S.677 and S.678; P663-664.

⑮ See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Senate Judiciary Hearing on S.677 and S.678; P684. See also Seven Circuit Reactions to the Meador Proposal

⑯ See Donald W. Banner: WITNESS AT THE CREATION.

⑰ See Donald W. Banner: WITNESS AT THE CREATION.

⑱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Senate Judiciary Hearing on S.677 and S.678; P670

⑲ Testimony of George W. Whitney,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Patent and Copyright Law Amendment, House Judiciary hearings on H.R. 6934, H.R. 3806, and H.R. 2414: P769-770

⑳ See generally THE FEDERAL CIRCUIT BAR ASSOCIATION AND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PRESENT: THE FEDERAL CIRCUIT, THE NATIONAL APPELLATE COURT, CELEBRATION AND INTROSPECTIVE SYMPOSIUM,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9

㉑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Patent and Copyright Law Amendment, House Judiciary hearings on H.R. 6934, H.R. 3806, and H.R. 2414: P780

㉒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Addendum to Hearings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Improvement in Judicial Machinery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United States Senate Ninety-sixth Congress First Session on S.677 and S.678; P88-89

㉓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Addendum to Hearings 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Improvement in Judicial Machinery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 United States Senate Ninety-sixth Congress First Session on S.677 and S.678; P91

㉔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Patent and Copyright Law Amendment, House Judiciary hearings on H.R. 6934, H.R. 3806, and H.R. 2414; P751

㉕ Senate Report No. 96-304;P10

㉖ See generally THE FEDERAL CIRCUIT BAR ASSOCIATION AND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PRESENT: THE FEDERAL CIRCUIT, THE NATIONAL APPELLATE COURT, CELEBRATION AND INTROSPECTIVE SYMPOSIUM,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9

㉗ See generally THE FEDERAL CIRCUIT BAR ASSOCIATION AND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SCHOOL PRESENT: THE FEDERAL CIRCUIT, THE NATIONAL APPELLATE COURT, CELEBRATION AND INTROSPECTIVE SYMPOSIUM, Federal Circuit Bar Journal, 2009

㉘ 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 of 1979, Senate Judiciary Hearing on S.677 and S.678: P31

㉙ Claudette Espanold, THE FEDERAL CIRCUIT: JURISDICTIONAL EXPANSION INTO ANTITRUST ISSUES RELATING TO PATENT ENFORCEMENT, Seton Hall Circuit Review, Fall, 2005, P3-5

㉚ 黄勇、刘东屏,专利滥用反垄断诉讼中强制性反诉的适用,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x?id=48442,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3月13日 23:29

㉛ Ronald Katz, Adam J. Safer: WHY IS ONE PATENT COURT DECIDING ANTITRUST LAW FOR THE WHOLE COUNTRY?, American Law Institute –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ALI-ABA Course of Study, 2000.10

㉜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Patent and Copyright Law Amendment, House Judiciary hearings on H.R. 6934, H.R. 3806, and H.R. 2414: P780

㉝ Paul R. Gugliuzza: RETHINKING FEDERAL CIRCUIT JURISDICTION, Georgetown Law Journal,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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