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否认抢注一方欲跨类保护,俩“国美”之争谁输不起?
作者 | IvesDuran Sam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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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商标协会对外宣布,2018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将于8月31日至9月3日在河北省唐山市举行。其与国美酒业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国美酒业将成为本届商标品牌节的总协办单位。而在2017年的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国美酒业也曾以总协办单位的身份出现。
连续两年出现在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上的国美酒业,不仅在宣传上赚足了商标圈人士的眼球,而且其与国美电器之间的民事侵权诉讼及商标行政诉讼,同样引发了商标业界的关注。
针对国美电器与国美酒业之间的商标纠纷,目前业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美酒业使用“国美”商标的行为,明显是抢注行为,应得到遏制;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美电器不能店大欺客,独享“国美”两字。
关于国美电器与国美酒业之间的商标纠纷已经喧嚣尘上,知产力作为业内专业媒体无意评论,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将事情的始末予以呈现,相信各位看官看后,心中自有“一杆公平秤”。
俩“国美”背后的故事
众所周知的是,国美电器于1987年1月1日,便在北京成立了第一家以经营各类家用电器为主仅不足一百平米的小店。而其于1995年起,在办公用品及科技服务等类别上申请注册“国美”等字样的商标。
2003年8月,国美电器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件“国美电器GOME”商标,该商标状态一栏显示“无效”。此后,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均在第33类酒商品上提交过带有“国美”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结局均以失败告终。
2014年5月,国美电器对外宣布,由其打造的“国美酒窖”宣布进军酒类贸易市场。也正是从这一年起,国美电器时隔7年后,再次发力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带有“国美”字样的商标,但结局仍难逃命运的捉弄,以失败收场。
2014这一年,对于国美电器和国美酒业而言,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作为家电销售巨头,“不务正业”的“饮”起了酒。而作为传统以酒类制造与经营的多家企业于2014年8月成立了国美酒业,并且发挥互联网思维的营销方式,通过产品流通数据化,打造O2O新兴消费模式。
至此,俩“国美”业务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的率先在商标这一战场打响了第一枪。
“国美酒业”的行为是抢注吗?
其实,“抢注”这个事情都是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是个难断的家务事。
管中窥豹,我们还是从国美酒业手中的一件注册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国美”商标说起吧。
2003年5月30日,一位名为赵秀兰的女士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一件“国美GUOMEI”商标。该商标可谓是命运多舛,历经异议、转让及撤三程序。
上述商标历经磨难,还能获得注册,赵秀兰功不可没。据相关资料显示,赵秀兰在京有多家公司,而且主营业务均涉及到商标设计及代理。按照这个信息来看,赵秀兰也算是商标圈子里的人,深谙此中之道。
“国美GUOMEI”商标在赵秀兰手中,国美电器提交了异议申请,但为成果,此后二者相安无事。时间转眼到了2014年,当年2月25日,“国美GUOMEI”商标开始走转让程序,正式由赵秀兰手中过度到国美酒业掌控人武玉杰手中。而赵秀兰也成为了国美酒业股东之一。
此时后知后觉的国美电器慌了神,开始针对该商标提出撤三,而且还针对国美酒业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国美GUOMEI”商标从2003年5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到2009年5月11日注册完成,再到2014年2月25日商标转让,该商标有整整5年的“空窗期”,赵秀兰在此期间是否对该商标进行了使用,我们不得而知。
但是,如果非要探讨赵秀兰申请注册“国美GUOMEI”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抢注的话,那么我们不妨来看看在该商标申请注册前,国美电器品牌的知名度、电器销售与酒类的关联度和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性等因素。
据国美电器官网企业年纪显示,2001年5月国美在全国范围内有13家连锁店同期开业, 标志着国美电器进入“全国连锁网络”建设的高峰期。
2003年2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了2002年中国连锁经营企业排名结果,国美以年销售额108.96亿元位居第四名,在中国家电零售企业中位居第一。
从以上信息,我们不难看到,国美电器在2002年至2003年,也就是赵秀兰申请注册“国美GUOMEI”商标前,国美电器品牌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国美电器上述知名度,又能否将其商标延伸到酒商品上进行保护,进而认定国美酒业涉嫌抢注吗?如果,国美电器欲证明“国美GUOMEI”商标系抢注而来,那么就要证明其在该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准备或者开始涉足酒商品领域,而且有了较高知名度。另外,还要搜集对方恶意抢注的证据。
当然了,由上述问题又衍生出下一个问题,国美电器的商标能否享受驰名商标待遇进行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是国美电器的利器吗?
围绕在国美电器与国美酒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走到目前这个地步,驰名商标能否获得认可成为国美电器扳回一局的一个利器。
据相关资料显示,2004年4月7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将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萍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均将"国美电器"商标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另外,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法民三初字第012号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等对"国美电器"商标均按照驰名商标予以法律保护。
但是,同时也有法院针对国美电器认定其相应驰名商标一主张,并未认可。
如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温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便对国美电器提出要求判决认定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国美电器认定驰名商标的主张,有支持也有反对,只因驰名商标系个案认定,并且只对个案有效,在一起案件中对相关商标做了驰名商标认定,在其他案件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而在国美电器在与国美酒业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中,能否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成为关键。
我们不妨来看一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在“七匹狼”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七匹狼"文字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应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都是日常生活用品,相关公众有一定的重叠性或关联性,在引证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可能发生误导相关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
当然了,还有部分案件中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未予认可的,具体案件还要具体认定。
俩国美业务上的冲突不可避免,同时二者之间的商标纠纷也会愈演愈烈。围绕着这一问题,家电销售出身的国美电器可以放弃在酒业务上使用“国美”二字。但是对于以酒为主业务并且花费巨资宣传“国美”酒这一品牌的国美酒业而言,其能承担丢掉“国美GUOMEI”商标的苦果吗?我想这是国美酒业不能承受之痛,而最终鹿死谁手还是要交给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