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买的“拉菲”不一定是真正的“拉菲”

2019-04-30 19:27:31
经销商采购商品时的合理审查义务界限在何处?

——葡萄酒界的“李鬼”与“李逵”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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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出产的“LAFITE/拉菲”葡萄酒已经成为世界顶级葡萄酒的代名词。然而,是与非、得与失总是相伴相生,“LAFITE/拉菲”葡萄酒因其极高的知名度已经成为商标侵权案件的“事故高发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LAFITE/拉菲”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案件,判决侵权方赔偿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该案中,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称,其名下的“LAFITE”、 “拉菲”、 “777.png”等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就已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构成葡萄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法嘉拉公司在其经销的“拉菲·莱茵堡红葡萄酒”等“拉菲”系列葡萄酒标签上使用了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上述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商品,法嘉拉公司还在上述被控侵权商品的标签上注明其为该商品的中国总经销商,其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老番客公司作为分销商之一,其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据此,原告遂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被告老番客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是出于个人消费目的从法嘉拉公司购买的,其不具有侵权故意,而且老番客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侵权商品来源,工商部门也已经对老番客公司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不应该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嘉拉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LAFITE”、 “拉菲”、 “777.png”等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主张的上述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即使构成侵权,法嘉拉公司也只是经销商,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而且,侵权商品来自案外人,法嘉拉公司已经支付了相应对价,并提供了合法来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答辩自己从案外人处购得红酒,案外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原产地责任证明、装箱资料、发票等,于是认为是合法进口的拉菲红酒。这样的合理审查义务足够么?经销商采购商品时的合理审查义务界限在何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评判。


该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中文“拉菲”商标与外文“LAFITE”商标相互对应,至少在2011年之前就已构成葡萄酒商品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老番客公司和法嘉拉公司销售的以及以法嘉拉公司名义进口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生产的正牌商品种类相同、标识近似,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就责任承担来说,两被告因注意义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老番客公司系一家规模较小的从事日用百货销售的店铺,并非专门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者,老番客公司所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与其自身的判断能力相适应,不应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其在从法嘉拉公司购买涉案侵权商品时,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其仅根据上述文件中表面记载的商品进口信息不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是假冒商品,结合上述情况,老番客公司主观上属于不明知或应知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已向法院提交了进货的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嘉拉公司的自我宣传,其专门从事葡萄酒的进口和经销,因此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进口葡萄酒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甄别其购买的是否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尤其是作为“总经销商”,更应当审查是否具有经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或其授权商许可的源头证明文件。不仅如此,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嘉拉公司仍在网上宣传推广“拉菲”系列葡萄酒,以上足以证明该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具有主观明知,且恶意明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除要求法嘉拉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法院还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法嘉拉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实施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规模、已查明的侵权商品数量等因素,依照法定赔偿原则判决法嘉拉公司赔偿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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