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茂仁: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2021-09-28 17:20:00
弘扬传统文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使命,其具体职能,可以归纳为“推陈出新”和“弘扬正气”。

作者 | 汤茂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

(本文来自作者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典型案例研讨会上的发言,原载于“江苏知产视野”,经作者授权转载。)

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加强对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9月22日,中办、国办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推动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传统文化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传统价值观念,指道德、人世间真善美等世代传承的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念,是推动人类文明不断衍生与发展、生生不息的内在精神;二是反映传统价值观念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民谣、中药技术、传统工艺等。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观念通过外在表现形式展现并通过其向外传播、延续传承。弘扬传统文化是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使命。其具体职能,可以归纳为“推陈出新”“弘扬正气”。

一是推陈出新。即通过裁判推动传统文化传承,激励其创新发展,促进传统文化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中国历史悠久,有相当丰富的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如民歌、民谣、曲艺、苏绣、云锦作品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老字号、中药技术及配方、陶瓷等传统手工艺等。这些多元文化载体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专利权等多领域知识产权。它们与当地的工业、商业、旅游业、文创等多种产业相结合,产生无限商机,推动了当地经济繁荣与乡村振兴。如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视察徐州马庄村,充分肯定了马庄的手工技艺挖掘工作。马庄香包品牌效应不断放大,现已走出徐州,在日本、中国香港等地受到一致好评,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对这些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兼顾利益各攸关方,不仅要注重对对原创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保护传承者的劳动付出,还要考量使用者的权益,从而激发各方积极性,推动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比如在一位苏州绣娘未经许可,将他人工笔画做成苏绣作品,被工笔画作者起诉的案件中,法院认定即便苏绣作品以画作为底稿创作,但绝非是对在先作品原样“再现”。经过刺绣艺人对造型、色彩、针法等因素的选择与创作,已经形成在表达介质、表达方式、表达效果上与底稿有着显著区分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苏绣作品。一、二审判决明确苏绣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绣娘未经许可使用底稿,侵害的是他人对原作品的改编权而非复制权。该判决充分肯定了绣娘刺绣的独创性劳动,促进了苏绣文化创新性发展,以及与产业的融合发展。

同时,我们注意到中国的中医药在日本、韩国被申请为专利,然后向中国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等类似例子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原创者与传承者等各方主体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加大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中医药、民间技艺等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教育,防止传统文化遗产被掠夺与流失。 

二是弘扬正气。通过裁判弘扬、引领、践行主流核心价值观。诚信是从事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帝王条款。知识产权侵权与违约行为同样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这与其他民商事侵权并无二致。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关注一种恶劣的违反诚信的行为,就是对他人知名姓名、名称、商业标识等恶意抢注与攀附性使用,甚至抢注者还恶意起诉他人侵权。比如两年前视觉中国主张享有“黑洞”作品版权的“黑洞”事件,引发社会舆论。东京奥运会后,有人将“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恶意申请109件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很快做出反应,予以谴责与驳回注册申请。最高法院去年对“乔丹”姓名被抢注使用案作出判决,江苏法院对在牛奶制品上恶意抢注“洋河”驰名商标并予以使用的侵权行为及时判决制止,并处以较高赔偿额。这种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姓名、名称、商业标识以及恶意攀附性使用的行为是一种不劳而获,掠夺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的非常恶劣的不诚信行为,不仅造成了市场混淆,损害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还破坏了创新生态。法院应当通过惩罚性赔偿、刑罚手段、纳入严重失信主体等惩戒措施坚决惩治,正本清源,旗帜鲜明地弘扬、传承、引领主流核心价值观。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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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知识产权市场调查的实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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