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典型案例看商标“不良影响”的判定
作者 | 袁博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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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影响”规定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而言,“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1]从字面上看,“不良影响”含义明确、容易理解,然而其在具体适用中存在大量的分歧和争议。为了帮助理解,笔者选了四个典型案例,从四个方面说明,如何判断商标的“不良影响”。
案例一:“渝新欧”VS.国家公益
案例信息:商评委第10469655号商标无效宣告案,入选“2016年商评委20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该案中,争议商标“渝新欧”由重庆某经营者申请注册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项目上,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人认为,“渝新欧”国际铁路联运大通道作为重庆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重大部署的重要基础,其意义重大,争议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商评委予以认可,认为作为重点项目的名称,被任意注册为商标,会使得消费者产生错误联系,不利于该国际铁路线的宣传、运营、保护,对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因此会产生“不良影响。”
分析:此类商标的特点表现为使用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名称、关键词或相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难免有挂靠、攀附国家声誉之嫌疑,消费者基于对国家重大项目的熟悉很容易对争议商标产生来源误认,以为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不但有损国家声誉、形象,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案例二:“金童童”VS.社会公益
案例信息:商评委第16145908号商标驳回复审案,入选“2016年商评委20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该案中,申请商标为“金童童及图”商标,注册在第38类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其中,“金”字为不规范汉字。商标局和商评委均认为该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商评委认为,该商标的不规范汉字会扰乱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
分析:“不良影响”条款虽然规定于商标法中,但有时对某一商标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却未必与商标使用或管理有关。换言之,某些商标事实上不会绕乱市场竞争秩序或者商标管理秩序,然而却因为在商标法之外存在“不良影响”,因而同样不能注册。例如,在此类情形中,许多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为了博人眼球,往往会变造一些汉字或成语。如果允许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青少年对正确的汉字、成语的认知,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
案例三:“金融八卦女”VS.文化公益
案例信息:商评字[2017]第4148号;一审:(2017)京73行初2076号;二审:(2017)京行终2997号。
基本案情:该案中,涉案商标为“金融八卦女”,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项目上。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类别上,有“不良影响”,其理由节选如下: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纯文字“金融八卦女”构成,按照我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以及该标志各部分词语的组成形式和语境,其中“金融”系指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八卦”不仅具有我国古代占卜的八种符号的含义,还具有指代“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从非正式渠道获取各类消息的含义;“女”为指向特定性别或人群。
由此,整体考虑诉争商标标志各部分组成的含义,在该语境下,我国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理解为通过“流言蜚语”、“闲言碎语”或非正式渠道等方式散播各类金融消息的女性,整体上格调不高,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分析:二审法院在本案中具体说明了如何判断此类商标的文化含义上的分析和判断,很有典型意义,笔者表示赞同。值得一提的是对此类词语的判断需要掌握正确的尺度,否则容易走向极端。例如,“VANITYFAIR”商标有“不良影响”吗?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词汇中文意为“浮华的世界、名利场”等,因此有“不良影响”。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首先,对于我国大部分公众而言,其英文水平并不能达到可以认知“VANITY FAIR”中文含义的程度;其次,即使能准确知晓其中文含义,消费“浮华的世界、名利场”标识的商品也不代表消费者的价值观马上就会被影响和转变,正如阅读欣赏《名利场》英国小说的读者不会就因此而变成名利之人一样。
案例四:“南少林”VS.宗教公益
案例信息:国家商评委第15647929号商标驳回复审案,入选“2016年商评委20起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该案中,申请商标为“南少林”,申请注册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在被商标局驳回后,进入复审,在复审中,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因此有“不良影响”。
分析:相对于其他因素,宗教因素在“不良影响”的判断中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对于某些标识,人们认识上的分歧不大,例如佛教的“卐”字符号,注册在一般的商品上都会产生宗教上的“不良影响”,这符合常人的认知。但是,在更为复杂丰富的商标实践中,问题却变得更为复杂。以下试举一例予以说明。在“唐僧”商标案[2]中,法院指出,诉争商标由“唐僧旅途网Tang seng lv tu wang及图”组成,“唐僧”为中国四大名著之一《西游记》中的人物,其原型为唐玄奘。玄奘为唐朝著名的三藏法师,是汉传佛教历史上著名的高僧。自《西游记》问世以来在民间广为流传,相关公众已将《西游记》中的“唐僧”与佛教高僧唐玄奘建立联系。因此,诉争商标将含有“唐僧”的标志申请注册在“住所代理、饭店”等相关服务上,有害于佛教信徒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有违公序良俗,产生了“不良影响”。总之,对于涉及宗教的关键字或图形图像,要谨慎注册。(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1]参见商标局和商评委于2005年12月共同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2]参见(2016)京行终字第37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