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611落幕,不等于SEP全球博弈结束
DS611,是WTO争端案件编号,正式案名为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它表面上看像是在讨论中国法院在几起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中签发的禁诉令,但本质上并不是对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单独审查,而是欧盟把中国法院在五起SEP纠纷中的禁诉令实践,连同其背后被指已经形成的“未成文禁诉令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提交到WTO审查。欧盟的核心主张是,中国法院通过禁诉令和高额罚金,限制SEP权利人在德国、英国等其他法域继续提起侵权诉讼或执行判决,这已经不只是程序协调问题,而是实质影响了专利权人在其他WTO成员境内行使排他权和许可谈判权。WTO最终也正是沿着这条思路展开审查,并在2025年7月21日的第25条上诉仲裁裁决中认定,中国这项未成文的ASI政策违反了TRIPS相关义务。
4月1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对外宣布:中国已在WTO正式表示撤回其“禁诉令政策”。这意味着,围绕DS611的履行进程,已经走到了一个极具象征意义的节点。这里首先要分清一个时间层次:2026年4月1日不是新的裁决日,而是中方履行2025年7月21日WTO第25条上诉仲裁裁决的公开节点。真正具有裁判意义、真正改写规则边界的,是2025年7月21日那份裁决,而4月1日,更像是这场制度争议进入履行收束阶段的公开确认。
这起案件之所以重要,不在于它又多了一场中欧知识产权争端,而在于它第一次把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摆上了WTO桌面,单一国家的法院在SEP纠纷中,能否通过禁诉令这种程序工具,实质性改变全球专利权的行使格局?
DS611给出的答案很明确,个案性的司法措施,未必当然违法;但一旦这种做法被认定已经形成一种具有一般性、前瞻性、制度化倾向的“政策”,并且其效果足以挫败其他成员境内专利权的保护、执行与许可谈判机制,就可能触碰TRIPS的底线。
一、DS611真正裁的,不是五个案件,而是一种“做法”
我们容易把DS611理解成“欧盟把中国五起SEP案告到了WTO”。这话不算错,但并不准确。
更准确地说,欧盟在DS611中挑战的,并不是某一纸禁诉令本身,而是中国法院在五起SEP案件中签发禁诉令所体现出来的一套整体实践,并进一步主张这种实践已经上升为一项未成文的、具有一般和前瞻性适用效果的“ASI政策”。WTO第25条上诉仲裁裁决明确记载,欧盟所挑战的既包括“ASI policy”本身,也包括五个具体实例:Huawei v. Conversant、ZTE v. Conversant、OPPO v. Sharp、Xiaomi v. InterDigital、Samsung v. Ericsson。
这也是DS611最关键的法理突破所在。
如果只是五个已经失效的个案,WTO完全可能把它当成一次性争议处理掉;但当欧盟成功把这些案件组织成一套“规则性实践”的证据链后,案件性质就变了。它不再只是某几家企业之间的许可费率攻防,而变成了对中国SEP司法工具箱整体边界的一次国际审查。专家组先认定欧盟已经证明中国存在一项未成文、一般且前瞻适用的ASI政策;2025年7月21日的上诉仲裁没有推翻这项认定。
所以,DS611真正落下的,不是一句“中国某个法院那次发禁诉令不对”,而是一句更重的话:WTO接受了“禁诉令政策”作为一项可被整体审查的措施。
二、这场争端的核心是“禁诉令能不能跨境改写专利权”
从裁定文本上看,DS611并没有简单宣布“禁诉令违法”。这点很重要。
2025年7月21日的第25条上诉仲裁裁决,一方面维持了专家组对于“ASI政策存在”的认定,另一方面推翻了专家组在TRIPS第1.1条、第28.1条和第28.2条上的关键解释,并最终完成法律分析后认定,中国的ASI政策与TRIPS不符。欧盟委员会4月1日的公告也明确概括了这一点,仲裁员认定,中国这项未成文政策限制了SEP权利人对非中国专利在其他WTO成员法域中的执行与有意义行使。
简单说,WTO这次真正盯住的,不是禁诉令这三个字本身,而是它的跨境效果——当一种国内司法工具,开始实际改变外国法院禁令的意义、外国专利的可执行性,以及全球FRAND谈判的力量分配,它就不再只是程序问题,而变成TRIPS问题。
三、五起案件是“政策存在”的证据,而不是裁判的终点
DS611中常被提到的五起案件,都是2020年前后中国SEP诉讼格局迅速抬升时出现的关键样本。欧盟和欧委会的公开材料都指出,自2020年8月起,中国法院开始签发相关禁诉令,并伴随高额罚金风险,阻止权利人在境外继续寻求救济。
但从WTO裁判结构来看,这五个案件的作用,并不是让仲裁员逐一打钩式认定“每个个案都违法”,而是作为证据去证明,这不是偶发性的司法创新,而是一条已经成型的裁判路径。
这也是为什么,最终WTO没有必要再对五个已经失效的个案逐一重复作出TRIPS第28.1或第28.2条的实体违法判断。因为对于争端解决来说,把政策层面的口子堵住,比事后追认每个失效决定更重要。
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争端解决逻辑,不算旧账,而是优先处理仍在“继续发生约束力”的那一层规则或做法。
四、DS611改写的是SEP全球治理的权力结构
如果只把DS611理解成“欧盟赢了、中国撤了”,那就”肤浅”了。
这场争端真正揭示的是,SEP争议已经不是单纯的侵权诉讼,也不是单纯的FRAND费率之争,而是全球司法管辖权竞争的前沿。
过去几年里,中国法院通过全球费率裁判、禁诉令、平行诉讼协调等工具,迅速进入SEP全球治理中心;英国、德国法院则继续通过禁令传统、反禁诉令、反反禁诉令等路径维护权利人优势;欧盟在政策层面不断试图把SEP争议重新纳入更可控、更透明的制度框架;美国也在通过政策协调和产业安全逻辑重新介入标准必要专利秩序。DS611并没有终结这些竞争,它只是把一个被WTO认定越界的制度工具,先按下了暂停键。关于本案程序本身,WTO案件页显示,欧盟于2022年2月18日提出磋商请求,案件此后进入专家组和第25条仲裁程序,中国则于2025年8月20日表示有意执行裁决。
也正因此,这起案件的意义,不只是“以后中国法院还能不能发ASI”。
值得关注的是,在全球FRAND秩序尚未统一、各国法院都在争夺费率裁判权和禁令主导权的现实下,未来谁有资格定义“公平、合理、无歧视”,谁就仍然握有技术交易的定价权。全球标准是统一的,专利是分国别的,诉讼却越来越全球化。
这意味着,下一轮博弈不会停止,只会换工具、换路径、换语言继续发生。
知产力判断
撤回政策,并不自动等于全球SEP诉讼中的中国因素减弱;更不等于中国法院以后在FRAND争议中失去塑造力。
换句话说,DS611结束的是一个阶段,不是一种竞争。当专利诉讼开始承担全球技术定价功能时,司法边界到底画在哪里?从这个层面来看,4月1日的“撤回”,不是尾声,更像是SEP国际治理进入下一阶段的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