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坤知苑 | OPPO诉诺基亚全球费率案一审判决简析
作者 | 张健 杨楠楠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2023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一中院”或“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1]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诺基亚的2G、3G、4G及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分区许可费[2]如下:
4G多模手机分区许可费:第一区单台许可费为0.777美元/台;第二、三区单台许可费为0.477美元/台;
5G多模手机分区许可费:第一区单台许可费为1.151美元/台;第二、三区单台许可费为0.707美元/台。
其中,第一区指人均GDP大于或等于2万美元的国家地区,第二区指中国大陆地区,第三区指除了第一区和第二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
上述分区许可费显著低于诺基亚公开声明的5G专利许可统一费3欧元/台。
该判决是中国法院作出的首份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判决,并且在全球司法辖区内首次认定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为4.341%-5.273%,5G多模手机中5G-2G各代际标准价值占比为50:40:5:5。判决一经公布即在世界范围内引发极大关注。本文将对此份判决中的若干要点进行总结和评析。
一、案情简介
2018年,OPPO与诺基亚签订为期三年的许可协议(下称“2018 OPPO协议”),涵盖了2G、3G及4G标准必要专利。2021年6月底,双方许可协议到期,未能就续约协议(下称“2021 OPPO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在协议到期之际,诺基亚陆续在全球多个国家对OPPO发起了数十件专利侵权诉讼,同时要求禁令和损害赔偿,并向英国法院请求确认全球许可费率。作为反击,OPPO于2021年7月12日起诉至重庆一中院,请求法院就诺基亚的2G-5G标准必要专利确定全球许可条件。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诺基亚向重庆一中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OPPO非善意实施人。然而,法院认为,诺基亚的请求是基于主张 OPPO 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及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反诉,且不利于本案纠纷的高效解决,因此不予处理。
在历时两年多的审理之后,重庆一中院先于英国法院作出了此份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判决。在长达一百余页的判决中,法院对于双方谈判行为是否符合FRAND原则并未展开分析,而是聚焦于许可费率的计算,对于业界关心的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若干热点问题给出了正面回应。
二、4G、5G多模手机许可费的认定
对于4G多模手机,法院以2018OPPO协议作为可比协议,基于可比协议法确定了许可费率及单台许可费区间,并酌情认定分区许可费为:一区单台许可费0.777美元/台;二、三区单台许可费0.477美元/台。对于5G多模手机,法院认可了OPPO基于自上而下法以及可比协议法两种方法的计算结果。鉴于OPPO最终主张的计算结果为采用可比协议法计算所得,且该计算结果更有利于诺基亚,法院最终基于可比协议法认定了许可费率区间及单台许可费区间,并酌情认定分区许可费为:一区单台许可费1.151美元/台;二、三区单台许可费0.707美元/台。
1. 4G多模手机许可费
法院依据可比协议法确定了4G多模手机许可费。首先,在确定可比协议时,法院综合考虑许可交易的主体、许可标的之间的关联性、交易对象及许可谈判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认定2018OPPO协议、以及诺基亚与小米曾签订的一份许可协议(下称“小米协议”)具有可比性。其次,法院结合双方谈判过程对2018OPPO协议进行拆解计算,确定了4G多模手机许可费。
具体而言,法院通过如下步骤对2018OPPO协议进行了拆解计算。
第一,确定2018OPPO协议中诺基亚专利单向许可费。法院认为,虽然2018OPPO协议内容并无具体折扣条款,但结合双方谈判内容可知,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均认可存在折扣。因此,法院认定,2018OPPO协议中诺基亚专利单向许可费为协议净支付价与折扣之和。
第二,确定2018OPPO协议期许可产品预期销量数据。法院结合双方谈判情况以及2018OPPO协议内容,认定协议款项对应的预期销量数据为诺基亚报价时所依据的销量数据。
第三,法院进一步考量了诺基亚4G多模专利实力变化因素。对此,OPPO提供了Concur IP及墨丘出具的多份第三方报告,主张诺基亚在2018OPPO协议期下与2021OPPO协议下声明专利实力存在变化,并给出具体调整因子。法院认可了OPPO关于协议拆解应考虑专利实力变化因素的主张,并认可了相应的调整因子。
第四,法院基于上述拆解,计算得到2021OPPO协议项下4G多模手机许可费。首先,法院基于所认定的产品平均单价、2018OPPO协议项下诺基亚专利单向许可费以及预期销量,确定了2018OPPO协议项下4G多模手机单台综合许可费。其次,法院接受OPPO关于被许可产品均销售于二、三区的假定(该假定有利于诺基亚),据此计算出三区各自的4G多模手机单台许可费以及许可费率。再次,法院考虑未来协议期降价趋势,确定2021OPPO协议项下4G多模手机单台净售价,并结合诺基亚专利实力变化,最终得到4G多模手机许可费分区许可费率及相应的单台许可费。
2. 5G多模手机许可费
法院认为,可比协议法与自上而下法是在国内外司法案例中广为采用的方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种方法存在必然的优劣及适用先后顺序。因此,法院未采纳诺基亚关于本案不应适用自上而下法的主张,而是认为,OPPO所提出的自上而下法以及可比协议法的两种计算方式均有合理性,能够较好地进行交叉验证。鉴于OPPO最终主张的计算结果是采用可比协议法计算所得、且这一结果更有利于诺基亚,法院最终基于可比协议法确定了许可费区间,并酌情认定5G多模手机分区许可费。
(1) 采用自上而下法确定5G多模手机许可费
法院以5G多模手机净售价为计费基础,基于确定的2G-5G各代际技术的行业累积费率、诺基亚在各代际技术标准中专利实力占比、以及各代际技术在手机中的价值贡献占比,确定了5G多模手机分区许可费率和单台许可费。
关于5G标准累积许可费率:OPPO聘请的经济学家龚炯教授采用特征价格模型,测算了5G通信标准相对于4G通信标准对手机价格的贡献。诺基亚对于OPPO的具体计算方法提出了一系列的质疑。然而,法院认为,相关质疑或停留于理论或猜测层面,或影响几可忽略,或无充分反证,因此未予支持。特别地,针对诺基亚所提出的销售数据样本时间段的选择问题,法院认为,由于特征价格模型测算的是5G标准技术相对于4G标准技术带来的相对增值,因此,OPPO所采用的样本时间段能够获得4G手机在市场上进行成熟销售的足量观察样本,从而有效估计增值,因而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采信了OPPO的计算方法和数据,认定三年期5G标准累积许可费率为4.341%-5.273%。
关于2G-4G标准累积许可费率:法院综合相关行业认知、国内外司法裁判的确认、以及诺基亚自身关于4G专利占比及许可费率曾作出的声明,认定2G和3G标准累积费率为5%,4G标准累积费率为6%-8%。
关于2G-5G代际技术的价值贡献占比:对于4G-2G,法院延续了中国南京华为诉康文森案[3]中认定的4G:3G:2G的价值贡献占比8:1:1。对于5G,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对于手机行业5G技术相比4G技术贡献显著更高。考虑到涉案争议协议期属于5G技术引入智能手机的初期,法院最终采纳了OPPO关于现阶段5G技术价值占比一半的观点,认定5G-2G技术的价值贡献占比为50:40:5:5。
关于诺基亚专利实力占比:法院依据专利声明数衡量了诺基亚专利实力占比,并详细分析了该维度评估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此外,法院对于以专利授权数、提案获批数、专利真实必要率、专利无效宣告情况等维度进行衡量的主张,也进行了全面、充分的回应。特别是,对于专利真实必要率部分,OPPO提供了Questel报告来说明诺基亚5G专利包的真实必要率和行业平均真实必要率的对比,虽然判决未显示具体数字,预计该结果并非利于诺基亚。
(2) 采用可比协议法(结合自上而下法的部分结论)确定5G多模手机许可费
法院在依据2018OPPO可比协议确定4G多模手机许可费率的基础上,基于5G多模手机中5G技术价值与4G多模技术价值占比均为50%的上述认定,按如下公式确定5G多模手机许可费率及相应的单台许可费:
协议期5G多模手机许可费率 = 5G单模许可费率 × 5G技术价值占比 + 4G多模许可费率 × 4G多模技术价值占比
其中,5G单模许可费率基于上述认定的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以及协议期诺基亚5G专利实力占比而确定。
关于上述计算方法,诺基亚认为其属于可比协议和自上而下法的杂糅。对此,法院认为,OPPO所提出的计算逻辑以及数据具有合理性和可靠性,所谓杂糅并不能从根本上排除相关计算方法,因而对OPPO的计算方法和结果予以采信。
(3) 对于诺基亚依据小米协议的拆解计算
虽然法院将小米协议认定为可比协议,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诺基亚对小米协议进行的拆解计算。法院认为,诺基亚拆解方法中存在若干与法院认定不相符的问题,计算结论势必产生极大偏差。而且,小米协议的条款内容较为粗略,有必要通过双方谈判过程辅助确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理应掌握谈判内容等相关证据却未向法院举证,反而采取诸多不合理的假设,导致拆解所需的可比协议基础数据的真实合理性无法确认。因而,对于诺基亚依据小米协议进行拆解的计算方式及结果,法院未予采信。
3. 关于许可费计算的要点剖析
比较近年来中国法院几份费率判决可以看出,在华为诉交互数字案[4]依据可比协议法确定许可费、华为康文森案[5]依据自上而下法确定许可费的基础上,重庆一中院开创性地将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相结合,确定了本案5G多模手机许可费。这种综合自上而下法与可比协议法的思路与英国法院在Optis诉苹果案中的思路[6]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虽具体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但均体现了摒弃费率计算方法非此即彼的设限,回归费率计算本质,着重考察计算逻辑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数据的可靠性这一共同趋势。
此外,法院在确定4G和5G多模手机全球许可费率时,对于计算方式的每一步骤及所采用的数据均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下文将对判决中的若干要点问题进行逐一剖析。
(1) 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为4.341%-5.273%
这是全球范围内对于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首次进行明确认定的司法判决。通过结合诸如爱立信、华为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关于5G许可费率的公开声明、域外5G费率判决、以及各类第三方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专利实力评估报告不难得出,相较于各权利人声明或域外5G费率判决所隐含的5G行业累积费率,本案认定的5G行业累积费率处于持中水平。这充分反映了中国法院对于5G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问题平衡、持中的态度,既解决5G许可费堆叠的问题,也充分尊重权利人对于标准技术创新的价值。此外,法院在无充分反证的情况下采信OPPO所主张的未来三至五年的5G系数变化预测,并将所认定的行业累积费率称之为“三年期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体现出在这一问题上法院审慎而开放的态度,对于未来案件基于个案事实调整留出了空间。
(2) 5G多模手机中5G-2G代际技术的价值贡献占比为50:40:5:5
与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问题类似,本案是全球范围内首次涉及5G技术在多模手机中价值贡献占比的司法判决。在这一问题上,法院同样秉承了审慎的理念,强调仅聚焦于现阶段的手机行业,没有证据证明5G技术相比4G技术贡献显著更高。并且,法院结合涉案争议协议期属于5G技术引入智能手机领域初期这一本案特定事实,认为5G技术价值占比一半具有合理性。这同样也为未来由于5G技术在手机或其他行业中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而进行调整保留了灵活性。
(3) 三区分区和区域折扣61.42%
就全球许可而言,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收入水平、专利布局差异等因素对不同市场区域进行折扣是符合目前全球司法实践和行业惯例的。在本案中,OPPO主张按照上文所述的三区进行分区,并主张第二区和第三区相较于第一区应予折扣61.42%。诺基亚则主张,应划分为两区,第一区(除中国大陆地区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无折扣,第二区(中国大陆地区)予以折扣。法院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状态、当事人专利布局等因素,采信OPPO的分区主张以及相应的区域折扣。该区域折扣通过对在先国内外判决、行政裁决[7]等确定的中国区折扣取平均值得出。
(4) 依据专利声明数考量专利实力
与在华为诉康文森案[8]中南京法院将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纳入专利实力的考量不同,在本案中,重庆一中院以专利声明数衡量专利实力。这与两案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具体情况不同有关。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康文森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数量相对较少,对其逐一进行必要性和稳定性检验具备可行性。与之相对,诺基亚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数量则非常庞大。对于此类大样本情况,重庆一中院认为,将标准下的所有专利视为有相同质量,取声明数确定专利实力是可行的。与此同时,法院也明确,若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专利组合质量明显高于或低于平均水平,或有重要基础性专利需要单独评估,则该考量有进行调整的空间。法院依据专利声明数考量专利实力的做法与诸如Optis诉苹果案[9]等的近期域外司法判决相一致,而其相关阐释又体现了法院在这一问题上深入全面的考量。
(5) 手机计价基础采用手机净售价(“NSP”)而非零售价(“ASP”)
法院认为,使用ASP计费将不恰当地将实施者对于产品利润的其他技术、设计、品牌附加值等贡献计算在内,导致过度补偿。而且,2018OPPO协议、诺基亚和他人签订的许可协议及国外司法实践都有适用NSP的情形。因此,法院采纳OPPO所提出的NSP作为计价基础。
(6) 可比协议拆解时对于协议谈判过程、贴现问题的考量
法院认为,使用可比协议法进行拆解时,还原可比协议中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许可条件为最关键且基础的步骤。如果许可协议条款内容难以反映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当结合谈判背景和商业常理,最大限度予以还原。这一思路贯穿于法院对于诺基亚专利单向许可价格、协议期许可产品预期销量数据、贴现、以及诺基亚基于小米协议的拆解等若干问题的阐释中。
此外,关于贴现问题,除考虑双方真实合意这一基本逻辑前提外,法院进一步指出,一般情况下,为体现双方协议真实合意并尽量减少计算结果的随意性,有必要对是否适用数值贴现进行把控。在特殊长期协议的情况下,基于常理可考虑贴现问题。
三、本案判决的意义及影响
作为全球业界翘首以待的一份判决,重庆一中院在本案判决中开创性地认定了5G全球累积费率、以及2G-5G各代际标准价值占比,彰显了中国司法的智慧与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判决也是中国法院首次在判决中对可比协议进行详细拆解,相关分析抽丝剥茧、细致入微,在紧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给出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纵观本案判决,法院秉持依法审慎的理念,充分考虑双方举证情况,在遵循国际规则、借鉴域外经验的同时不乏创新,无疑是中国法院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一次卓有成效的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如上文所述,OPPO与诺基亚的全球纠纷涉及英国法院与中国法院的两起平行费率诉讼,两地法院的审理效率一度是业界关注的热点。此份判决对于中国法院关于复杂许可费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的质疑给出了响亮的回应,维护中国司法权威的同时,在参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治理、引领全球裁判规则制定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随着中国法院首份全球许可费率判决的作出,一系列后续问题也引发业界广泛讨论和思考。例如,若诺基亚拒不接受判决并在域外继续寻求禁令救济,其是否会被中国法院依申请予以行为保全;中国法院是否可据此认定诺基亚违反FRAND义务,对于诺基亚在中国发起的侵权诉讼拒绝颁发禁令;相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可通过反垄断途径对此予以规制;若诺基亚拒不履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否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英国法院后续是否会作出费率判决,如何协调平行法域费率判决的潜在冲突等等,都值得后续关注。无论如何,对于深陷全球专利纠纷两年多的诺基亚与OPPO,希望能够以该判决为契机积极回归谈判,遵守判决早日达成协议。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5G市场和最大的5G标准必要专利拥有国,相信本案判决不仅能在个案上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的功能,还能从宏观层面对于手机、汽车、物联网等各相关行业提供极具价值的参考,既保障权利人的创新投入能够得到合理回报,也保障标准技术的广泛实施和运用,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生态。
注释
[1] 案号:(2021)渝民初1232号
[2]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确定了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组合的4G、5G分区许可费率,但相应费率数值未予以公开。
[3] (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
[4]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
[5] 同脚注3
[6] [2023] EWHC 1095 (Ch),英国法院将苹果与不同专利权人签署的许可协议作为可比协议,以此推算出苹果特定的年度累积许可费,再根据Optis专利包的份额计算出苹果应向Optis支付的年度许可费总额
[7] 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案号:[2017] EWHC 711 (Pat)),国外法院判定无线星球的3G、4G中国费率应在英国费率基础上施以50%折扣;在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国家发改委裁决高通在中国应以手机净售价的65%作为其中国3G、4G标准必要专利的计费基准,等同于对中国费率施以65%的折扣率;在TCL诉爱立信案中(案号:SACV 14-341 JVS(DFMx),),国外判决认定若以爱立信在美囯的许可费率为基准,3G和4G专利在除美国和欧洲外其它地区折扣率分别为74.8%和69.8%;在华为诉康文森案中(案号:(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判决认定3G及4G标准中国折扣率分别为43.44%和65.48%。上述折扣率取平均值为61.42%。
[8] 同脚注3
[9] 同脚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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