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相同构成要素的商标一定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吗?
作者 | 李一佳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商标是一个经营者的第一招牌和门面,选择一个好的商标对生产和经营者至关重要。
在一个行业中,一些行业优选名词成为了人们的宠儿,如在婴儿配方奶粉行业中,A2作为一种特殊的奶源标识争相被申请注册或包含在商标中;在曲奇饼干行业中,皇冠图形被大量和广泛的使用。在化妆品行业,各种“doctor”频繁出现在品牌名称中;在食品和快餐行业,汉堡图形也是大家首要考虑的对象。
那么这些行业优选名词被争相申请注册的情况,势必会导致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阻碍在后申请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
值得思考的是,同时包含相同要素的两枚商标一定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吗?现在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解答这一疑惑。
01
案情简介
阿拉食品有限合作社(ARLA FOODS AMBA)是一家来自丹麦的乳制品行业龙头企业,其旗下的奶粉、牛奶和奶酪等产品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了美誉。
阿拉食品有限合作社(ARLA FOODS AMBA)精心设计出了和标识,并作为商标在第5类和第29类指定商品上进行注册。2021年12月21日和2022年1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对上述两枚商标在指定的第5类和第29类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艾图牛奶有限公司以阿拉食品有限合作社申请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以及等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等为理由,对阿拉食品有限合作社申请的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作出涉案裁定,认定阿拉食品优先合作社的两枚商标与艾图牛奶有限公司的在先商标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02
法律分析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此外,根据该审查标准,商标由一个或者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VS ;VS等。
本案中,不难看出,双方商标均包含A2字样。但是A2为蛋白质牛奶或乳制品的名称,也可称为a2β酪蛋白。含有A2型蛋白质的奶粉更易于被人体吸收,可减少婴儿的腹胀、腹泻和腹痛等消化反应,还可以有效的增加婴儿的营养,增强抵抗力。所以,A2在奶粉和乳制品产品的品牌中使用的非常普遍,是乳制品行业的优选名词。A2这一标准组合使用在婴儿奶粉等商品上,也并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见,A2这一组合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并不能由某一家垄断使用,否则对行业内其他从业者十分不公。
本案中也不难看出,阿拉食品有限合作社申请注册的两枚商标,虽然包含A2字样,但该文字本身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不具有非常强的显著特征。相反,正是因为添加了额外的设计细节,使得其商标整体独创性和显著性都很强。尽管双方商标都包含A2这一字母和数字组合,但其在设计风格、字形、整体视觉效果各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在商标产生阶段,选择一个合适的注册对象,对其进行新颖的设计,巧妙的搭配,使其包含重要的组成部分又可以和其他商标进行区别,这对商标所有人来说就尤为重要。如何用最少的代价获得商标注册,是商标申请人最想获得的结果。因此,笔者也认为在提出商标注册并进行使用之前,进行必要的商标查询,发挥巧思,与在先商标进行一定的区分,从源头上就占据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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