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枭龙”战机很威武,可它也为商标而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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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枭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第三人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飞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案。知产力旁听了该案的庭审过程。
异议
据百度百科,代号“枭龙”的FC-1战斗机是我国与巴基斯坦双方共同投资研发的全天候、多用途轻型战斗机,具有突出的中低空和高亚音速机动作战能力。
据了解,枭龙战机2002年5月31日完成设计,2003年9月3日首飞成功。当时,包括《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国内媒体均对此进行了报道。
2003年9月16日,武汉富诚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富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718486号“枭龙”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指定在第12类汽车、运输用军车、越野车等商品上。
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枭龙”战机的研制方之一——成飞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异议申请,并认为“枭龙/FC-1”飞机由其研制开发,对“枭龙”享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成飞公司的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并造成广大受众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不正当竞争,其注册和使用必然产生不良后果。
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的13天后,成飞公司于2005年7月18日向商标局递交了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空中运载工具、飞机等商品上的第4784860号“枭龙”商标申请。但该商标申请被商标局于2008年1月8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目前,第4784860号“枭龙”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正在进行中,预计将持续到被异议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
裁定
2009年9月2日,商标局对成飞公司的异议申请,作出裁定认为,“枭龙”作为成飞公司主持并参与研制开发的战斗机名称,已通过媒体大量报道,在广大消费者间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以及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在该异议程序期间,被异议商标于2006年10月16日,由富诚公司转让至枭龙公司名下。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枭龙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14日,目前的注册资本为2.88亿元,主营越野车辆等。根据该公司的介绍,其产品以越野车为主,品牌为“枭龙”, 主要面向军用和警用。
在由枭龙公司向商评委提交的异议复审申请书中,有这样的内容“‘枭龙’商标有申请人独创设计,‘枭龙’越野车的诞生对中国的企业工业乃至国防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商评委裁定的被异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结论,该公司也认为被异议商标经过其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不良影响。
商评委在裁定中,认可了在2003年9月3日至2003年9月16日期间,“枭龙”战机首飞成功的消息经国内外大量媒体的集中报道,并称在这13天内,“枭龙”商标已在中国公众当中取得较大的影响力,“申请人(枭龙公司)完全有可能在此期间获知‘枭龙’为他人在先使用的事实,申请人于此同时设计创作出完全相同的被异议商标的可能性极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巧合”。而成飞公司作为“枭龙”战力的研制开发单位之一,与该使用在先的商标权存在利害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由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同时,商评委认定“枭龙”一词自其被广泛报道以来,已经与中国新型战斗机的研发紧密联系在一起,具有了特殊的军事、政治意义,已在中国公众当中形成了超越一般商业标识的特殊认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政治、军事上产生不良影响。
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庭审
6月2日的庭审现场,枭龙公司针对商评委的裁定主要进行了以下主张:
1、成飞公司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并没有对被异议商标进行主动使用,媒体对“枭龙”战机的相关报道不能为其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我国在商标法律体系中没有规定商标的被动使用,“商标被动使用论”不能被认可和支持。
2、自“枭龙”战机首飞日起至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至,成飞公司的“枭龙”知名度在13天的时间内根本无法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3、被异议商标经过枭龙公司多年使用和宣传,目前已取得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且与国内的相关武警部队形成了销售事实,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此外,成飞公司研发的“枭龙”战机并未实际销售,普通公众对其没有任何认知,未构成商评委所称的“特殊认知”情形,所以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商评委缺席了该案的庭审。第三人成飞公司则表示,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其无法提供“枭龙”的销售合同及相关事宜,但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为“抢注”。
法庭未就该起案件进行当庭宣判,知产力会关注相关事件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