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理使用”抗辩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2021-12-06 18:35:00
笔者通过两则案例,结合《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尝试对合理使用抗辩在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进行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 | 谭振  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

编辑 | 祝余

近日,由郫县豆瓣、库尔勒香梨等证明商标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和讨论,其中讨论最为激烈主要有两点:第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存在是否合理;第二,相关商家的标识行为是否构成对地名的合理使用。鉴于地理标志制度在国内外均存在,且均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合理性方面自然存在无疑,但就第二点而言,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论。故笔者以此为基础,通过两则案例,并结合《商标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尝试对合理使用抗辩在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作如下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一、参考案例

随着各地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越发重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的案件量在近年呈爆发式的增长。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却观点不一,其中最为突出的点便是,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地名的合理使用,笔者通过两则案例呈现当下法院的争议点。

第一则案例来自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青知民终18号],该案一审法院的主要观点概括为:虽然原告拥有“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但被告所销售的苹果来源于阿克苏地区,因为在外观包装等处标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等标识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本案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一审判决,其主要观点概括为:被告商品来源于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不能剥夺被告销售的苹果用“阿克苏苹果”“阿克苏”来标识苹果产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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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阅读判决原文)

第二则案例来自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浙民申158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的主要观点为: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茶叶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第二,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并不属于单纯地对该茶叶产地进行描述性说明,而是起到了足以标识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作用。被告既未经合法许可使用,又不属于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其涉案使用行为构成对第5612284号注册证明商标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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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阅读判决原文)

通过上诉的裁判观点可见,二者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存在严重差异,第一份判决认为被告在包装上标识“库尔勒香梨”系对地名的合理使用,但第二份判决对地名的合理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不是对地名的合理使用。上述判决的差异点也正是当下司法实务中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要想理清前述两种观点哪种更符合司法实践,首先应当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身属性说起。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定义及其特殊性

我国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定常见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其中,《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由上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只是证明商标的一种类型,其具有的特征包括:

首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此点与《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在功能上并无差异。

其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的标识,能够证明商品具有特定品质的标识。笔者在此作一个延伸,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本身就有证明商品具有某种特殊品质的功能,为何还要设置一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笔者认为,这与地理标志本身的缺陷有关。虽然《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标识商品的来源地,但其也具有缺陷。由于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市场上难免出现部分商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即便商品都来自于同一产区,质量也可能参差不齐,导致相关公众在不稳定的质量面前束手无策。为避免地方特色商品口碑尽毁,国家在立法中专门设计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目的在于发挥申请人的监督功能,对区域商品的生产工艺、品质特点等进行管控,进而使商品的质量得到保证,让区域产业得以良性发展,实现做大做强的最终目的。

综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区分功能具有复合性,其不仅发挥区分商品来源地的功能,还发挥着区分商品管控主体的功能,品质管控同样可以作为商标区分的对象,此点可以从《商标法(1993修订)》的规定中得出。可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一个结合体。

三、合理使用抗辩的适用条件

正是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标识商品监督主体的功能,并强调了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导致地理标识证明商标承载了监督组织的品质认证功能,即质量背书功能,进而导致其相较于地理标志或地名具有特殊含义。套用一句流行的广告词,“不是所有牛奶都是特仑苏,也不是所有来自于库尔勒的香梨都能叫库尔勒香梨”。

虽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特殊性,但笔者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既然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也应遵守商标制度中的基本规则,其中便包括合理使用抗辩。合理使用抗辩是知识产权类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但无论哪部知识产权法律,对于合理使用抗辩的适用都极其严格,且都秉持相同的价值取向,即合理使用不得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秉持这一价值理念,笔者认为合理使用抗辩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纠纷中的适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相关标识的使用不能是商标性使用。该规则是普通商标合理适用抗辩所遵循的规则,笔者认为同样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理由是: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而区分功能的发挥在于商标性使用,要想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便不能进行商标性使用。

第二,不得影响权利商标的商誉承载功能和质量担保功能。此点仍是前点的延伸。众所周知,商标除发挥区分功能外,也具有商誉承载和质量保证功能,这在《商标法》第一条中已明确阐明。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在此特征上并无实质不同,同样具有质量保证功能。如果相关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显然假借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承载的质量保证功能,属于对商标质量保证功能的破坏,同样也属于商标侵权。

第三,合理使用不能违反公平原则。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若监督组织无法对商品质量形成有效管控,导致商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将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视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将导致监督组织在没有参与被告商品监督的情况下,却承担了相关主体商品不合格的风险,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

由此,笔者认为,将地理标识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商品包装,并发挥区分功能的,不应构成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地名的合理使用。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理使用抗辩的适用

《商标法》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名的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但何种情形属于对地名的合理使用,相关法律并无详细列举或说明。要探究何种使用形式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仍可从前述分析中得到答案。笔者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其不能是商品的主要标识,即不得发挥商标的区分功能。虽然不是所有的突出使用都是商标性使用,但突出使用通常是商标性使用。因此,主张对地名的合理使用不能作为商品的主要标识,否则不仅容易影响权利商标区分功能的发挥,挤压权利商标的生存空间;还会让消费者误认相关商品也有协会进行质量控制,进而产生不合理的信赖,损害权利商标的质量担保功能。

其次,其应当符合标识地名的通常使用方式。笔者认为,只有按照标识地名的通常方式进行使用,才能使相关公众按照常规认知将其识别为地名。比如,产地:四川广元,或者:本商品产自广元等。只有这样,才能让地名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功能上形成区分,让两种不同的权利各行其道,不至于影响权利商标功能的发挥。

最后,主张合理使用不能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全名。如前所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相较于地名的特殊含义,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本身并不是地名。比如:“库尔勒香梨”中只有“库尔勒”是地名。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相关主体只有对地名的使用存在合理使用抗辩的空间,如果包含地理商标证明商标的全名,无疑将向消费者传达有别于地名的特殊含义,将导致权利人利益受损。

五、总结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证明商标体系的一员,其不仅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金字招牌,也是各省打造特色产业、形成区域产业优势的指路明灯,无疑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各地应重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作用,不仅要在打造特色产业过程中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优势作用,更要打造好、运用好、保护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农户也应积极参与到区域特色品牌的建设中来,自愿接受相关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在获得相关协会的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严格控制商品品质,这样才能将区域优势发挥到极致,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而对于不愿参与协会管理的农户,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地名。只有这样,各种机制才能各行其道,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

“地理标志”往期文章回顾:

1、关于“”潼关肉夹馍”商标批量维权事件的系统思考(六问六答)

2、冯晓青专栏 | 如何看待当前“逍遥镇”胡辣汤和“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

3、张伟君: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

4、知产周一谈 | “逍遥镇”也侵权?胡辣汤协会商标维权案引发的几点思考

5、一文搞懂 | 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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